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农地权利体系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和债权性农地使用权的权利体系。同时,由集体土地所有权衍生出征收征用补偿权、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和成员权、土地发展权等保障农地权利实现的权利。各项农地权利的运行机理以及法律救济有其内在的特点和规律。  相似文献   

2.
一、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破产企业依据法律规定业已取得并仍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利用土地产生效益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虽不得侵占、买卖或非法转让,但个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结合以上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即在清算织处分破产财产之前,h地使用权只属于破产企业。2.来源…  相似文献   

3.
宅基地"两权分离"向"三权分置"的演进满足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宅基地财产化的现实需求,为我国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指明方向。但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权利"在法律上的妥适表达,需要着眼于权利的功能定位,立足于法律自身的逻辑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套用政策术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构建应该以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为基础,不宜将农户资格权阐释为一项成员权,而应将其定性为一项身份性的财产权,特指创设次级使用权之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三权分置"在法律上表达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置出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资格权)分置出次级使用权。基于权利的功能定位,次级使用权应该界定为一项物权权利。在立法论层面,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该将次级使用权上升为法定的用益物权,实现次级使用权的法定化。  相似文献   

4.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性质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以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住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但《物权法草案》第四审稿继受了原有的法律概念,指出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农村居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无疑,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具体形式之一。但从草案规定的权利主体和禁止性规定可以看出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也与草案其后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禁止流通相呼应。  相似文献   

5.
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承包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根据现行法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于通过招标、拍卖、协商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  相似文献   

6.
围海造地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权利包括海域使用权、填海权和土地使用权,这三种权利依次承接,均应受到重视。但我国现行法律缺少对填海权的规定,而且对于三种权利之间如何承接、法律调控措施如何,均有亟需完善之处。现实操作中的案例纠纷及其处理方式还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应当加强对填海权理论问题的探讨,并对海域使用权、填海权转化为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障碍、沿海省市在围海造地过程中实行权利转换的不同做法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完善目前我国有关围海造地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担保物权的几个实务热点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地产和房产分别抵押的效力(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范围。依照《物权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土地使用权允许抵押的范围包括四类:一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是乡村企业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林地使用权及属于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同时,《物权法》规定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使  相似文献   

8.
质疑公民环境权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徐祥民  张锋 《法学》2004,(2):68-74
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 ,都可以归入财产权和人身权。设计这种权利的后果是必然造成环境生活使用权和环境生产使用权的矛盾 ,从而使公民本来享有的健康权、生命权失去原有的优势地位。按照用法定界限解决环境生活使用权和环境生产使用权之间矛盾的逻辑 ,导引出的结果是 :行政法律关系对两种虚构的使用权之间关系的取代。国家环境管理权的介入即取消了公民的环境生活使用权 ,也把环境的生产使用权变成了依据行政法律所负有的义务。运用以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 ,无法实现对整体的环境和人们日常生活领域之外的环境要素、环境功能的保护。在公民环境使用权和以这种权利为核心内容的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 ,无法建立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9.
知识产权客体是对其物质载体中人类精神的法律拟制,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的要点是区分知识产权权利本体及其客体、知识产权客体及其物质载体。无论是知识产权权利本体无形说还是知识产权客体无形说,实质都是指知识产权客体与其物质载体可分离。传统财产所有权权利与客体相混淆、客体与有体物相一致和财产权是支配权、使用权的先见性思维是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障碍。知识产权观念的形成需经过两次法律拟制的环节:首先,在有体的物质载体上拟制知识产权客体;其次,在拟制的知识产权客体上拟制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而不是自然权利,是垄断权/禁止权/专有权而不是支配权/使用权。  相似文献   

10.
李杨艺 《法制与社会》2013,(29):167-168
我国《物权法》承认土地空间权的存在,但没用赋予空间权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城市的土地权利系统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日本为了最大程度的利用土地,设立了地上权,包括普通地上权和空间地上权。借鉴日本的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将土地空间权视为独立的物权,将空间利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予以规定,我国的城市土地的权利系统由国家对土地和空间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空间利用权构成。  相似文献   

11.
摊位使用权是指有偿取得的摊位在一定期限内的租赁、利用、收益、开发、经营的权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财产权。对于全国近万个市场,多达数以千万计的摊位来说,其蕴含着巨大的价值。但我们法学界对摊位使用权的抵押这一课题的研究尚处起步阶段,摊位使用权抵押行为尚未在法律上总结并予以确认,相关的文献、资料并不多见,既无明确的法律条款可适用,又无上级法院的判例可供参考,发生摊位使用权抵押纠纷时使裁决机关无所依循。而现代市场经济对资金融通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急需在法律上确立其抵押权的效力。经过数年的实践,全国最…  相似文献   

12.
论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土地与建筑物均为法律上的不动产。因建筑物定着于土地,为了维持既存建筑物的完整与经济价值,有关土地或建筑物的法律行为,必须是在土地与其上建筑物处于物理上相结合的状态下进行。土地与其上建筑物在物理上的结合性,决定了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在物权法范畴的关联性,即土地上物权变动的效力影响其上建筑物上的物权,反之亦然。如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适当确定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关系,是当前物权法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现行土地使用权制度,对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关系已有所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  相似文献   

13.
土地所有权权利结构重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俊 《现代法学》2006,28(3):64-73
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之上建立土地市场法律制度,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我国经过20多年的土地有偿使用法律制度的实践,已经在事实上将土地使用权置于一个独立物权法律地位。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构建的中国土地法律制度,应当突破传统的土地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项权能,并代之以土地的设定权、收入权、使用权、发展权和回归权。传统的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则相应地纳入新型权利结构的土地使用权之中。  相似文献   

14.
一、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来源 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破产企业依据法律规定业已取得并仍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利用土地产生效益的权利。 国家供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主要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出让,另一种是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划拨则是出让、转让以外的其他各种取得土地使用权形式的行为,除拨用原来就属于国有的土地以外,主要是  相似文献   

15.
丁宇峰 《河北法学》2023,(5):85-101
《民法典》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起承转合”转介至公法领域,这种私权构造与公法疆界的模糊化会造成私权的侵蚀。应用双阶理论建构法律关系的接口,不仅可以厘清公法和私法的界限,亦可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对话。具体构造上对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主体和使用目的划分用益物权次类型,区分为符合“一户一宅”的居住性权利和背离“一户一宅”的财产性权利两种次类型,分别衔接以地权为中心和以房权为中心的房地权利模型。前者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与公法关系的稳定,流转房屋使用权;后者则保障房屋财产权的稳定,虚化宅基地使用权,进而分别实现公平分配和效率正义。  相似文献   

16.
论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刘文琦 《法学家》2000,(2):59-66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一直是法学界长久争议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两权分离理论可行性、土地使用权意义与特性、土地使用权与传统民法用益物权性质的联系、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多方面加以研究.笔者比较了大陆与台湾相关理论学说,认为土地使用权应独自成为一种新创设的物权种类,应建立效力等同于所有权的使用权制度,以利健全地产市场的法律秩序与保护使用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7.
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相似文献   

18.
张善斌 《法学评论》2014,(2):95-102
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必然要求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流转。我国的土地立法深受城乡二元结构观念的影响,以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防止土地兼并等种种理由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在本质上都是站不住脚的。修改现行法律,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势在必行。修改法律应立足于实践,法律只有尊重实践,才能为实践所尊重;合理界定公权力,最大程度地尊重农民的土地权利;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协调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权利配置;完善救济措施,维护农民利益。  相似文献   

19.
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作为集体林权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已经成为盘活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化发展,实现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效的手段.但我国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在流转权利内容界定、流转程序的法律保障以及流转后的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着缺陷,应当从林地流转的法律法规、规范林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以及加强流转后法律监督方面来完善我国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从而为林业产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20.
孙建伟 《法学》2023,(11):17-30
在“总有”制度下,宅基地资格权是一项独立权利,具有独立的权属内涵,具备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专属权益的不可流转性,在初次分配后对宅基地的占有产生的使用权可以生发出宅基地使用权,该权利具有流转性。城乡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宅基地权属发生重大改变,农村人口脱“户”需要将宅基地产权和其农户身份分离。在“新型总有”下,需要逐步分离产权和身份绝对的依附关系,通过使用权的适度放活,有效推进宅基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优化农村土地资源利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