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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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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考察商法的发展历史及商法民法化的过程,就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从两个方面着重论述商法形式上独立和商法内容上的独立。  相似文献   

2.
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灵魂法律,从形式和内容上界定它的地位,考察何种立法模式于我国国情有利,同时关注商法的独立性,对我国作出科学的法律制度选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叶林 《中国法学》2012,(4):88-98
目前,有些国家和地区已废弃了传统商法典,转而制定了企业法典,降低乃至废弃了"商人"和"商行为"在传统商法中的支配地位。新型商法体系冲击了传统商法的理论基础。在我国,部分商法学者注意到"商法企业法化"的现象,主张应在"企业"的基础上整合现有的商法规范和体系。然而,对于境外商法上的"企业",多数国内学者存在误解,主要是忽视了主体性企业和客体性企业之间的差异,从而未能准确把握"商法企业法化"的本质。我国现有商法未采用"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商法学术界却坚持将"商人"和"商行为"做为商法基础概念,这使得我国商法理论基础和发展方向不很明确。应该在厘清相关法律术语含义的前提下,采用"企业"或"主体性企业"以及对应的其他范畴,这样可以发展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商法模式。  相似文献   

4.
保证"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行为"的自由、顺利、公平和安全,构成了商法精神的基本轮廓。这些商法精神的形成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而商法精神的独立性也对于商法的独立性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是商法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5.
《商法论》     
该书致力于对商法基础理论和商法体系架构的研究。以大陆法系商法——但又不限于——的体系结构为背景,从商本体、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视角,对商法的内涵与外延、商法的历史演进、商法的独立性、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立法模式、商法的体系。  相似文献   

6.
商法的独立性根源于其调整对象“商”的独立性,商法的独立性表现为其基本内容和基本形式的独立性。作为市场经济根本大法的商法,与民法、经济法一起构成了调整市场机制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商法的独立性是客观存在的,商法独立性的形式是由其内容决定的。在现阶段,商法的独立性不应表现为商法典的独立,而应在坚持民商(法典)合一的形式下,以商事通则与商事单行法并行的形式体现商法内容的独立价值。  相似文献   

7.
王佳利 《法制与社会》2011,(19):114-114
商法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商法的独立性,因为商行为的独立性和法律地位等各个方面的原因都可以对商法的独立性进行确立,这就要把握好商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对我国商法理论和实践进行完善,这是一项十分具有价值和意义的事情。  相似文献   

8.
我国商事立法一直采用颁布单行法的模式。但实践表明,仅具有个别特征的单行法不足以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还需要具有一般性调整特征的商事法,即"商法通则"。商法通则与其它单行法都是民法的特别法,但其在商事法领域具有一般法的性质。无论内容还是形式,商法通则均不应追求商法典结构。"商法通则"已经成为我国商法学界的一种学术取向。本文认为"商法通则"作为商法领域的统帅,虽然方向明确,但是路径并不十分清晰。事实上,"商法通则"不应该仅是一个口号,也并非凭借激情即可完成的事业。"商法通则"的制定是一个洞察现实、反现历史、明白义理的历程。在此,我们要高举理性,捋清商法的脉络机理,完成一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定位准确、在整个商法体系中统帅全局、在自身的文本结构中逻辑严密的法律。  相似文献   

9.
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能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即商法典,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我国虽没有制定商法典,但绝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向的确立,我国立法机关相继颁发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和《证券法》等单行商事法律。这些单行商事法律的出台,为我国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因此,商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商法之所以能够以部门法的形式独立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从功能来看,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克服商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在商法体系中起凝聚和统帅作用,在商事立法中起依据和准则作用,在商事司法中起指导和制约作用。但目前法学界就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还未达成共识,为了繁荣我国的商事法学,讲一步完善我国的商事立法体系,本文在适当评析和借鉴法学界关于商法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0.
民法是私法,它以规范私主体、私权利、私行为、私责任和自力救济为主要特征;民法随时代不同而有不同特征,作为私法传统民法的基本特征在现代社会已经被大大地修正。现代民法实质上是已经商法化、甚至公法化的民法。但是,由于中国缺失民法传统。因而尽管世界民法已经走向现代民法.但是,中国的民法仍然应当坚持公私法的划分,在民法是私法理念上建构中国的民法,同时在确立民事主体地位、明确民事权利的基础上,建立限制权利行使,规范主体行为的商法、经济法体系。这样的定位对于中国法律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在封建自然经济解体之前,商法只能以习惯法、商人自治法的形式存在。商人习惯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因素,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也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商法的功能在于,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以及创设商法理念的新制度,并以独特的营利调节机制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与经济法有着完全不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商事主体和商行为是商法的基本范畴和商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12.
在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中,各国的特定历史背景占据了重要地位.同时,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发展也不容忽视.中世纪商人法的出现使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建立有了可能,但即使在大陆法系国家对民商分立也并非得到贯彻,民商合一模式成为当前的立法主流.有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丝毫不会影响商法学科的发展,而有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才是商法存在与否的关键.在我国,制订<商事通则>不具有必要性与现实性.  相似文献   

13.
商行为特征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于新循 《河北法学》2005,23(2):25-28
商主体与商行为是构成商法内容体系的两大基础性要素。现代商法意义上的商行为作为商法规范中最为重要、最为典型、最为普遍的行为,具有明显区别于一般民事行为的法律特征———特定性、营利性、营业性。关于商行为法律特征的分析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商法理论及立法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4.
由于我国未经历资本主义的漫长发展过程,许多商事制度只能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商法体系中移植,造成了我国现行商事法律体系的混乱,故需要对商事法律体系做一番梳理,这其中涉及到了商法上的民事责任问题。本文首先确立并分析了商事责任的独立性,以之为基础,论述了商法上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和其特点,进而分析了商法上的民事责任与传统的民事责任的关系,旨在对商法上的民事责任深刻地理解和系统地掌握。  相似文献   

15.
论商法的性质、依据与特征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论商法的性质、依据与特征●北京商学院刘凯湘商法或商事法在我国已不再是陌生的概念,但是商法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部门,商法的性质、特征与理论依据究竟是什么,商法对于市场经济的意义到底怎样,我国的商法体系到底应该如何建立,对于这些理论与实践问题尽管已有不...  相似文献   

16.
略论商法的营利性特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法作为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律部门,具有其不可抹杀的显著特点,笔者认为营利性是商法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体现自己特色的本质特征。商法调整的对象和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构成了这种特征的客观基础。概论起来说,这一特征是商法维护市场主体的良好竞争秩序,对于主体的营利性活动给予充分的保护,在设计规则和赋予权利时,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但崇尚效率优先原则。允许商事主体自主决定财产处分与项目选择,承认竞争结果的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从而达到促进经济生活的秩序化和正当获利行为的法律支持。兹将商法和民法、经济法的特点加…  相似文献   

17.
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实在政治现象或理论形态,政治参与具有久远的历史,但其具体内涵至今远非得到人们的一致认同。中共十七大报告为我们进一步理解政治参与的含义与法理特征提供了全新的理论指导。尽管构建一个民主文明的政治国家离不开广大具有政治美德的公民,同时公民在参与政治活动时仍需怀持应有的道德伦常水平,但所有这些均不足以动摇政治参与在法理上作为公民一项基本权利之根本的伦理地位,"功效理性"不可逾越"价值理性"之规诫。为深入理解政治参与的法律性质和法理地位,我们可以从分类学的意义上基于权利维度理解其多重性征。  相似文献   

18.
王建文 《法律科学》2009,(5):94-103
因商人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传统商法体系也相应地存在严重缺陷。这就需要对商人制度及商法体系进行改造。为此,就必须通过对商人制度变革历史轨迹的考察,揭示商入制度变革的内在依据,探求其变革取向,并为我国形式商法关于商主体制度的立法选择提供理论基础。总的来说,商入制度是沿着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商人向以企业为中心的商人发展的。在此过程中,商人的性质与结构都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基于公司商人化、企业人格化以及商人企业化这一历史变迁线索的探索,应将现代商法中的商主体直接定位于企业,并将企业本身界定为商主体。就我国形式商法而言,则应直接以企业作为商主体的替代性概念,并基于企业的特性构建商法的特殊规制模式。  相似文献   

19.
我国商事法律有机协调的基本途径在于商事立法的体系化,现阶段体系化的最佳选择在于起草<商法通则>.我国现阶段,以商法的理念和价值为内容的实质商法已经形成一个具有有机体系的客观存在;但反映这一客观存在并以具体的商事法律规范为表现的形式商法却尚未实现体系化,因而有必要加强商事立法的体系化建设.本文在探讨普遍意义上的形式商法体系化的法学方法后,探讨了我国商事立法体系化的理性要求和路径选择,并认为这是一个以制定<商法通则>为核心的系统工程.  相似文献   

20.
孙卫国 《法制与社会》2011,(29):266-266
长期以来,商法是否存在以及以何种形式存在,始终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随着商事交易的日益频繁和广泛,商法已非简单地为民法的特别法。有学者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商法现在已成为从其他专门法规里逐步分离出来的一种基本法。因此,本文旨在在分析范式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建构我国商法体系的一隅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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