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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我国公司法人终止消亡制度因其不缜而多发损害债权人利益之扰,令法律实务界长期苦于救济乏力。为强化治理力度,《公司法》进行了三次修订(正),但有关歇业公司债务责任的明确合理承担问题迄今仍存在缺漏。为保护债权,应有效规制歇业公司股东责任及清算程序,并规定于《公司法》中。  相似文献   

2.
公司非破产清算民事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冶钢 《河北法学》2005,23(11):103-106
公司非破产终止后,如何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确定公司债务承担的主体,又不违背有限责任原则,这是当前清算案件中较为困惑的问题之一。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对此规定得较抽象、欠完善,操作性不够,可诉性不强,确有必要统一新的判定基准。通过对理论与实务的简要分析,可以考虑确立强制清算制度、确立清算责任主体的法律概念、确立公司清算民事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这样,在公司法理论上,一定程度地削减了法律漏洞,完善了相关的制度;在实务效果上,既能增强义务人依法经营的责任意识,又能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能有效推进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制建设,这种思维角度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3.
【要点提示】公司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若清算义务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给公司财产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实际范围,则法院可以最后一次工商年检报告登记的资产为据推定公司  相似文献   

4.
公司股东仅存在单笔转移公司资金的行为,尚不足以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不应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行为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资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情况下的责任形态之规定,可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转移资金的金额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公司清算制度中,清算义务人的概念是因企业进入非破产清算状态而逾期不组织清算、公司债权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不正常现象而生的.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及相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国际解释(二)]中规定了清算义务人,同时也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相应责任,但关于清算义务...  相似文献   

6.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总结国内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于公司董事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因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对该他人承担赔偿责任;第232条规定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时,其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立法结构与域外立法例相比存在较大差异。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应该守法合规,其责任性质是一种特别侵权责任,该责任是因董事违反保护性法律法规而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这一解释将合同法上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合同效力和侵权法上违反保护性法律规范的行为效力统一起来。我国相关规则体系的构建与域外做法相比有较大创新。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禁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条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公司对外侵权而股东应否对公司侵权之债承担连带责任.借鉴美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制度的演变历史,我们应当从《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股东重大过错、大规模环境侵权、产品责任、工作场所致癌物污染、掺水股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建立起有限责任为一般原则和无限责任为例外的基本规范.  相似文献   

8.
实践中,公司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进行清算的情况普遍存在,公司虽丧失了营业资格,但由于未经清算注销,使债权人的债权往往难以实现,并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公司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是否予以支持?法院能不能对不履行清算义务的公司股东进行有限责任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本文案例启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消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时,对由此所导致的公司债务履行障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10.
论公司终止后的产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因其法律人格的丧失必然导致将不再为终止前的侵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公司终止后由于其生产的产品并非随公司终止而立即消失,若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的产品责任因公司终止而责任主体丧失,由消费者自己承担,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公司应当对其终止后的产品承担责任,并应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归责原则的确立对于产品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抗辩)事由的界定均深具意义.依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销售者分担责任应以过错为前提.  相似文献   

12.
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有关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被认为对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产生了重大冲击,并由此产生对股东的出资责任、公司的责任财产范围等问题的激烈争论。笔者认为,公司资本制度从行政管制、股东权利义务、债权人保护的三个不同维度观察,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系行政机关对公司资本的行政管制的放松,而未改变股东的民事责任,认缴制仅系放宽了股东缴纳出资的时间,并未免除其出资责任。注册资本的行政管制、行政审核虽有重大变革,但股东以其出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一公司法的基本财产责任基石并未改变。故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并未对公司及股东的财产责任造成根本上的冲击。  相似文献   

13.
论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其法律人格的丧失必然导致将不再为终止前的侵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公司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并不随公司终止而立即消失,若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因公司终止而责任主体丧失,由他人或社会承担,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为了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在终止后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制度应当健全.  相似文献   

14.
中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比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骐 《中外法学》1998,(4):59-66
<正>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准则,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这个问题是解决产品责任案件的关键问题。什么是美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什么是中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我国法律界对此尚无明确的说法,也缺乏系统的、有说服力的研究。本文拟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中美两国的发展、什么是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确立归责原则的基础与根据等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5.
王德山 《河北法学》2001,19(2):37-41
依现行法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这一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对债权人保护不足,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我国不少学者主张采纳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但是,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司法不公、地方保护现象相当普遍和严重,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的条件、标准不具体,法官自由裁量空问很大,极易造成法官的主观臆断和司法擅权,此项制度将同样会被滥用.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并不适合于我国.公司法人格制度自身存在法律漏洞,无法对公司股东形成一种完全有效的约束机制,是公司法人格被滥用的根本原因.解决此问题的根本之道还在于从立法上堵塞漏洞,与其事后救济,不如预先规制.笔者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有限担保责任公司,即股东在一定的条件下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16.
闫艳美 《法制与社会》2011,(12):274-274
作为商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严格责任原则在保护相对人合法利益、防止交易障碍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这一原则在商法大多数领域中都有体现,如票据法中的追偿制度、公司法中的股东连带责任等,本文试结合案例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来分析商法的严格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7.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的标准和依据,它决定着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以及抗辩事由的确定等,在产品责任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本文是对中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并对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立法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8.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废除了我国长期以来关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改革对传统公司法原理和制度形成了强烈的冲击。公司设立不再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动摇了我国一直长期奉行的资本三原则,同时对于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本文基于法理分析,重在研究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废除的理论依据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  相似文献   

19.
鼓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为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多赢共享的公司利益共同体,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设计进行全面升级改版,具体建议如下:扩大参与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范围,鼓励职工持股计划;引进商业判断规则,授权董事会和管理层善待利益相关者,寻求利益相关者最大利益公约数;允许适格利益相关者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之诉;若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则应遵循人权和基本自由优先、公益优先、法律义务优先、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贡献率互成正比和鼓励公司全面承担社会责任五项原则;采取抓大放小的差异化公司社会责任立法政策;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公司善待利益相关者,促进社会责任投资和消费;确认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法定义务,统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规则,允许独立第三方开展公司社会责任认证和评级.  相似文献   

20.
公司法人格否认不同于公司成立无效,公司成立无效是针对公司设立瑕疵而言的,对于公司设立瑕疵依具体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公司成立无效,一是承认公司法人格,但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在其注册资本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南京中能金陵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人未投入成立公司所需的基本财产,使公司缺乏具备法人资格的根本条件——独立财产,因而否认其法人格也应是根本性的,即应确认其公司成立无效。至于验资责任问题,只要验资单位在验资过程中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也就不应承担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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