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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山君《法的重心何在?——评“权利本位”说》一文(《政治与法律》89年第1期),力排众议,纵论了“法的侧重点是义务约束”。再三拜读,感到以下几点必须商榷。第一,法律史实表明法的重心究竟何在? 张文认为是“义务约束”。其论据为:1.禁忌、义务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社会有序化的标志;2.最初的法律规则主要由义务性规范构成;3.法律权利的宣告和规定主要是对历史义务的批判否定,与之伴生的是规定新的义务约束。这三条论据,大致构成了一幅完整的法律史实发展图:从古到今,法的重心就是义务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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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张光博教授在《法学》1995年第5期发表的《法的精神与法律精神论略——与郭道晖同志商榷》(以下简称“张文”),觉得他所“论略”或“商榷”的,同我在《社会主义自由——当代社会主义法的精神》(以下简称“郭文”)中所探讨的,颇多偏离。譬如关于“法”的概念,就是各执一辞,不是在同一概念内涵与层次上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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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本位说再评议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权利本位说的复兴促进了法学的革新和进步 ,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有助于克服在我国长期存在的某些权力本位主义的极端倾向。尽管权利本位说在“矫枉必须过正”的意义上有其多方面的价值 ,但它却不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理论。权利本位说内容方面的缺陷主要是 :基本上停留在一个法学口号的水平上 ,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把握它 ,它也不大可能对法的制定和实施产生多少实际影响 ;因忽视权力而误解权力 ,进而在理论上错误地处置权力 ;从其所隐含的社会内容看 ,它走到了与权力本位相对立的另一个极端 ;脱离法律生活实际 ,违背建立正常法律秩序的要求。在权利本位论者设定的权利义务分析的大框架内 ,权利本位说中的“本位”在逻辑上不可能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本位 ,在该框架内权利本位说几乎没有什么真实的意义 ,甚至它以义务本位作为其对立面 ,也是错误确定目标的结果。社会主义法到底应以什么为本位 (中心、重心等 )的问题 ,仍有继续探讨的必要 ,其关键是找到一种有助于实现权利 -权力平衡的一般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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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本位说”的基点、方法与理念——兼评“法本位”论战三方观点与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者认为,从整体上看,“权利本位说”、“义务重心说”和“权利义务一致说”都是正确的,只是各自研究的基点与方法不同。三种学说分别以应然法,实在法(法律规范)和社会的法为基点,分别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实证(规范)分析的方法和社会分析的方法,各有测重地研究了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层面。但“权利本位说”所崇尚与弘扬的法的民主精神,则是另外二说所未能涵盖的,这是“权利本位说”体现了时代精神的价值所在;应当使之焕发出实践的光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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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4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以下简称“陆红案”)。同年6月,上海《法学》杂志第6期上发表了上海市静安区法院高万泉、丁晓燕撰写的题为“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一文(以下简称“高文”)。文章针对法院审理“陆红案”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但是,“陆红案”及“高文”中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等问题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有些观点既不符合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也不符合我国法律中确定的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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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以义务为重心——兼评“权利本位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对“权利本位说”的质疑在“法本位”问题的讨论中,笔者曾就“法就是权利”这种“泛权利本位说”提出过质疑。现在,又有其它几种“权利本位说”。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一种“限权利本位说”(姑且这样称呼它,以便与“泛权利本位说”相区别)。“限权利本位说”认为,以权利为本位的法的主要特征是:“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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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荣《法律效力论》(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以下简称陈文)将法律效力定义为:“法律及其部分派生文件文书所具有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在所适用的时间、空间范围内,赋予有关主体行使其权利(或权力)的作用力以及约束有关主体履行其义务(或职责)的作用力之总和”,并认为“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否认行为与法律效力的逻辑联系。本文试图在与陈世荣商榷的基础上,对法律效力加以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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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定性问题却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众多纷争。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对《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且,在“政府采购合同”一章中没有其它特殊规定或说明,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将采购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笔者认为,对此观点大有商榷的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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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师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2):50-54
读了武树臣先生《法家法治思想的再评判》(以下简称《武文》)①,受益匪浅。文中许多观点和提法,似仍可作进一步商榷。一、关于法家的“法治”问题拙作《法家的“法治”及其法律思想批判》(以下简称《杨文》)提出法家的“法治”不能称作“法治”,是建立在与古希腊罗马社会“法治”的概念立场比较之上,正如《武文》所论述的亚里士多德给“法治”所下的定义,并由此形成的西方传统的“法治”观念。随着近代西学的东渐,这一“法治”观念已逐渐为中国学界所普遍接受。在这一历史背景之下,主要在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反省中,这一观点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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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1987年第1期刊出的董开军《企业经济联合体不都是法人》一文(以下简称董文),对一些同志所持的企业经济联合体应该具有法人资格一说发表了不同见解,并对各类经济联合体的法律地位作了有益的探讨。但该文同时又提出了合伙也是一种权利主体的主张,对此笔者以为有值得商榷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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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命令还是执行法律?——兼论《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关于公务员有权说“不”的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级公务员拥有对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有说“不”的权利。该法条相对于该法草案中的“不得对抗”上级命令来说,其法治意义是重大的。但是,如果从当命令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公务员究竟执行命令还是执行法律的具体案例出发来解读《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那么,该法条的实施便有其现实的困局。因此,需要分析造成我国公务员在命令与法律冲突时对上级命令说“不”难的原因,制定保障公务员说“不”的权利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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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0年4月4日,我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基本法》是1997年7月1日(以下简称“九七”)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的根本大法,也是香港特区法制的基石。《基本法》颁布之后,绝大多数的香港市民表示赞赏和拥护,但也有一部分市民表示不满。有比较才能有鉴别。只要将香港的现行法制与《基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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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杨翔同志的《抽象行政行为不等于行政立法行为》(以下简称“杨文”)和宋晓辉同志《也谈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以下简称“宋文”)对我的《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一文提出商榷,笔者对此深表感谢。理论争鸣是学术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愿就此交换些不同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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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4年第8期发表了肖开权同志的《法条竞合不能从重选择》一文(以下简称《肖文》),对拙文《论法条竞合后的从重选择》(载《法学》1984年第4期,下称《竞文》)提出商榷意见。由于该争论在某种程度上关系到司法实践中是否严格执法的原则性问题,也关系到如何灵活地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问题,故笔者再提出以下商榷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