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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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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债务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应按借贷审理,其隐含的解释路径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似未肯定买卖合同的效力。"汤龙案"及之后的一些案例提出了不同于第24条的裁判路径,并限制了该条的适用。学理上,买卖型担保是一种契约担保,不能解释为传统的"代物清偿预约""附条件代物清偿""债之更改"等,亦有别于物权性的让与担保。其契约担保方式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解释论上,买卖型担保有别于以物抵债,兼具债法效力和担保效力,须综合适用借贷、买卖、担保之相关规定。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两债并存,买受人享有履行选择权。立法论上,应建立清算规则,于所有权移转请求权得以实现时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与清算。买卖型担保无优先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但若已经预告登记,则其所有权移转请求权应具有优先效力,且仍应对标的物价额与债务额进行清算,并将超出债务额部分返还债务人。  相似文献   

2.
魏振瀛 《法学家》2013,(1):115-134,179
根据历史资料,民法上的债最早起源于古代西亚地区文明中基于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的欠物或者欠钱;中国法上的债起源于基于借贷契约和买卖契约的欠钱或者欠物;罗马法上的债起源于具有私犯性质的罚金责任。债与责任关系的发展经历了不同历史时期,表现为五种不同的形态:债务与责任联系;债务与责任融合;债务与责任区别;责任与债结合;责任与债分离。债与责任关系的理论和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关系的理论有联系,也有区别。债与责任关系的历史和现状说明,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既有共同性,又有特殊性。明确债与责任的关系,对于推进我国民事立法科学化和正确司法均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破解担保之谜:担保法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担保之债和非担保之债设定原因的综合考察 ,系统地分析了影响担保设定的诸因素。作者认为 ,影响担保设定的因素主要有三个 :安全因素、公平因素和效率因素。其中 ,追求债权的安全是债权人选择担保之债的最为根本的价值 ;公平价值是债务人是否接受担保之债所应考虑的一个重要价值 ;效率价值是决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采用担保之债的一个十分关键的经济因素。我国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 ,应以上述三种价值为取向 ,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4.
“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是指相对人依法提供的,用于担保对第三人所负违约、侵权、无过错责任,或用于垫付风险应急费用的担保,特点包括:以三方法律关系为基础,担保“私法之债”,担保“未来之债”,以及具有强制性。借助该种担保,公权力介入私法关系,在相对人和第三人间进行风险分配,从而保护弱势第三人,提高社会总体风险抵御能力。该种担保会限制公民意思自治、减损公民权益,故设定时应遵行民法的物权法定原则和公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及比例原则;实施则应避免流质、流押,规范管理担保财产。“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具有侵益性过强、风险预防效果欠佳等固有弊端,可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实现优化。  相似文献   

5.
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的案件复杂多样,宜对案例进行类型化区分研究,立足合同解释论视角,对混合案件中买卖合同的性质作出判定.其主要可分为四种基本案型: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买卖合同型.以物抵债协议系无名合同,目前已形成代物清偿型、代物清偿预约型、债之更新型、新债清偿型等子类型.法院在识别时应首先按照让与担保型一以物抵债协议型一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一买卖合同型的顺序予以检索.其次采用合同解释方法审视个案,综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买卖合同性质.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担保”性买卖合同并非担保,更不是让与担保,而是指以物抵债协议型案件(不包括代物清偿型案件)中的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6.
论知识产权担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俊  朱雪忠 《知识产权》1999,9(3):21-24
本文所讨论的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或出让方应保证对其所提供的技术享有合法的、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且任何第三方也不会就该货物向买方或就该技术向受让方主张任何知识产权。这里所谈的担保不同于债的担保,后者是指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c因此,本文所指的知识产权担保与作为债的担保方式之一的知识产权质押是不同的。一、货物买卖中的知识产权担保 在国内买卖中,一般只涉及到侵犯本国所保护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在国际交易中,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还涉及…  相似文献   

7.
债的保全制度是债法之重要内容,是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债的保全是对债权的一般担保的保全、救济制度.债的保全之标的有多种,而我国合同法对其所做的限制不符合该制度之本旨.同样基于该制度之目的,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不应直接清偿行使代位权之债权人的债权,而应归于债务人.  相似文献   

8.
吐鲁番回鹘文买卖契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吐鲁番出土的蒙元时期回鹘文买卖契约 ,在订立过程中除买卖双方外 ,尚有保人、证人、书契人等相关人参加。在当时 ,证人是必具的 ,一般有多个 ;保人则较少见 ,且所保内容有限。卖方的所有权问题是关注的焦点 ,故契约中往往要提到“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的第三人” ,因而卖方在契约中必须有所有权不存在瑕疵的声明或公示 (买方的声明则是从另一个角度的强调 ) ,并要作出所有权瑕疵担保。这些问题是当时买卖契约的实质性内容 ,对认识蒙元时代吐鲁番地区买卖契约的法律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让与担保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制度,主要是靠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因其与物权法定主义、禁止流质契约的紧张关系,是否应认可让与担保在物权法乃至民商法体系中的地位与效力,学术界仍存在许多争议.文章先从两则现实案例出发谈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再以物权法定主义、流质契约禁止为视角分析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并对让与担保制度的效力进行阐释叙述,从而得出结论:国家应当立法规制让与担保制度,将其融入我国民商法体系中,以弥补传统担保物权在我国社会经济功能上的不足,改变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状态,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流转和物之价值的发挥.  相似文献   

10.
论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伟 《河北法学》2007,25(2):111-115
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产生于罗马法,并为近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所吸收和继承,成为民法债编买卖契约的一项特别制度而加以规定,英美法系国家亦通过判例法加以确认.我国合同法在一般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了瑕疵担保制度,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两种.这样的体例安排不宜于体现瑕疵担保制度的特性.  相似文献   

11.
对于劳动担保合同,言废者有之,言存者有之。从现实来看,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规定未能消除大量存在的劳动担保合同;另一方面,劳动担保合同领域存在的乱象亦亟需疏导规制。因此,劳动担保合同既不可简单废除,也不能轻言存续。正确的选择是既要从严控制劳动担保合同的订立和适用,也要在立法上留有余地,确立特定行业岗位的劳动人事一般保证制度,不实行连带保证制度。  相似文献   

12.
论约定保证期间——以《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谷 《中国法学》2006,(4):120-136
法定保证期间具有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而约定保证期间的功能则在于事先控制保证的风险。从法定保证期间和约定保证期间的不同功能出发,只有将法定保证期间界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限制期间,始能将其合理化,但应回归时效法中作统一。约定保证期间性质为保证合同所附的终期(也包含一部分解除条件),视债权人是否践行其不真正义务(因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不同),而分别产生保证关系消灭或保证义务范围固定的效果。约定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亦非除斥期间,《担保法》第25条第2款以及第26条第2款均为有利于债权人之解释性规定。由于立法者对于先诉抗辩权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之间的关系存在误解,有必要梳理先诉抗辩权、诉讼时效和约定保证期间三者的关系。一言以蔽之,对于名同实异的两类保证期间必须分别把握,方能消除我国保证担保法律实践中的混乱。  相似文献   

13.
史瑾  杨秋华 《河北法学》2004,22(7):88-92
保证责任期间是保证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有关保证责任期间的规定,已成为保证人在实践中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非常重要的理由。从理论上分析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期间的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角度出发,并结合理论分析阐明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直接影响到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和利益问题。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保理合同章规定了保理合同、担保合意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三部分的内容。无追索权的保理本质上是债权买卖合同结合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买卖合同是债权转让的原因行为。有追索权的保理本质上是借款合同结合担保合意和债权让与担保。担保合意构成债权让与担保的原因行为,并决定债权让与担保中的清算义务。《民法典》第768条规定了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的数个保理人之间的优先顺序,确立了登记优先、通知次优的规则。在未登记也未通知时,引入了按比例分割债权的规则。尽管我国学说对于债权分割规则批评较多,但是这一规则的价值基础在于债权人平等原则。在债务给付可分的情况下,多数债权受让人之间形成按份债权关系;在债务给付不可分的情况下,多数债权受让人之间形成债权准共有。  相似文献   

15.
李峰 《行政与法》2013,(4):109-115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现代社会中若对合同自由的绝对放任,就会使合同自由背离合同正义;反之过分干预,就有可能缩小私法自治的空间,侵害私人权利。合同信用监管则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这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等进行监督和处理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本文在对合同自由和合同信用监管基本理论分析阐述的基础上,就我国在当前形势下妥善处理两者之间关系.以促进经济交往顺利进行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发展等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韩伟  赵晓耕 《北方法学》2014,(6):128-139
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原因条款,不仅是一种事实,还具有重要的法律意涵,它既是直接引致订立契约的原因,同时也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约的动机,体现对社会经济需求的某种满足。确定产权合法有效转移的契约本身又作为"产权"转移的重要原因,产权的有效移转和契约的有效成立在传统契约实践中是紧密联系的。明确契约之债的"原因",本身有助于更准确地对契约"定性",也能更方便地确定契约是否合法、有效。从交易安全与契约定性的角度看,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原因条款亦具有现代价值。  相似文献   

17.
谭启平  朱涛 《现代法学》2013,35(2):171-180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是国家科技管理部门与科研机构或科研人员之间,为实现国家科技计划、完成特定科研项目,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它是一种特殊的科研合同,属于私法契约范畴。目前我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制度存在着计划项目任务书与合同相混淆、合同性质不清、合同主体不清晰、权利义务不对等、具体合同条款内容设计不科学、责任性质不明确、纠纷救济机制和途径不清晰等缺陷和问题。在明确该合同为民事合同的前提下,有必要对其进行相应的制度重构。  相似文献   

18.
出卖人处分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法》第 1 32条要求出卖人需有处分权 ,《民法典》制定中应删除类似规定 ,理由是 ,处分权是对既有权利进行处分的权利 ,买卖合同成立、生效的情形 ,均不需要出卖人处分权 ,买卖合同履行时也不一定需要出卖人处分权。出卖人处分权不影响其买卖合同的效力。既有立法的缺陷在于未明确区分处分与负担、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没有认识到买卖合同的负担性质与所有权转让的处分性质并不相同。  相似文献   

19.
王恒 《河北法学》2011,29(10):137-145
保证期间是我国保证制度中最具争议的法律概念之一。当用法学本体论的方法对其进行批判分析时,会发现保证期间是个难以自圆其说的多余概念。首先,"保证期间"缩减了"保证期限"的概念范围;其次,混淆了"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期间"的本质区别;第三,保证期间是把一个概念正反两方面的命题揉在一起的错误概念;第四,有关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的界定永远在一个圆圈里打转,无法自拔。要消除保证期间带来的矛盾和烦恼,只有取消它。  相似文献   

20.
陶丽琴 《现代法学》2007,29(1):60-67
抵押物保险金上物上代位权与特约受益权并存情形,实为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法律关系的竞合;受益人特约设定了保险金债权质押,既符合一般债权质押以对出质人的债务人为通知作为公示要件,也遵循了保险合同债权处分的特殊规则,实质上规避了物上代位的作用;物上代位效力的实现规则中,应设置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转化过程中债权状态的价值控制和支配机制,故必须依担保物权竞合的原理,以物上代位权优先为目标,梳理其与代位物上其他权利形态的效力顺序关系的内在法理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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