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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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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才发 《法学家》2005,(2):73-79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是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一种民族立法自治权.它是由法律法规确认、保障和制约的权利,是民族本身固有的权利,也是宪法和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化.民族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赋予的权限,自主地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法律或者补充法律.对于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法律还赋予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自治权.  相似文献   

2.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是自治权中的重要内容,是民族自治法规立法的灵魂。本文从分析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法理依据入手,并着重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行使权限,使得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变通权的范围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3.
立法变通权是我国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仅适用于本地方具体情况的灵活变通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立法变通权有两种类型一是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变通权;另一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变通权.但立法变通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而且其行使还要受到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  相似文献   

4.
立法变通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特有的权力,具有自主性和地方性等特点。突破是享有立法变通权的主体应有的权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立法主体应在法律的限度内,以国家设置立法变通权的目的为指向,对上位法进行变通规定。对立法变通权进行规制则是保证立法变通权合法、有效行使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5.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作为我国地方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权限有别于一般行政区、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主要体现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变通权和补充权。明确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限,充分运用和行使这些特权,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不仅为民族自治地方服务,也为国家的民族立法提供实践先导。  相似文献   

6.
论刑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西部开发中应通过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变通立法来解决民族习俗与国法之间的矛盾 ,注意把握少数民族刑事立法变通权的依据、指导原则 ,对相关的刑法条文作必要变通。  相似文献   

7.
为在民事法治建设中妥善处理各民族风俗习惯与国家民事法律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对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变通的权力。已经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并没有对此项权力予以明确规定,而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又因为我国《民法典》的实施而被废止。在此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还能否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变通或者补充,是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变通规定制定权是授权立法而非职权立法,依据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有关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已无法解决我国《民法典》与《民法通则》等法律之间存在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冲突问题。在民法典时代,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能否对《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变通或补充,尚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相似文献   

8.
吴占英 《河北法学》2004,22(3):32-35
就我国刑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补充权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刑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以变通补充权 ,有利于完善我国刑法的人权保护观 ,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以及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  相似文献   

9.
刘之雄 《法商研究》2012,(3):106-113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刑法的现行制度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刑事和解既具有变通施行刑法的功能,又具有克服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变通制度固有弊端的优点,并且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传统法律文化高度契合,因此应作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刑法的最佳机制。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应采用司法机关主导的和解、司法机关委托的和解和司法体制外的和解并存的模式。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传统法律文化、民间解纷力量以及习惯法是在该地方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可资利用的本土资源,应将其纳入刑事和解的制度框架合理利用,以保障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10.
<正>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专章27个条款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它是这个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问题,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问题。因为有了这个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才是真正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规定,保障了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地方经济和文化教育等事业的权利,保障了自治地方各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这对于巩固和发展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文化教育等事业的发展,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对于自治机关自治权的归属问题,在一些从事实际工作  相似文献   

11.
基本法不是香港的宪法,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审查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基本法并确定被审查法律的效力的权力,应称之为违反基本法审查权。无论从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原有法律传统还是其他法律理论或实践来看,香港法院行使违反基本法审查权均缺乏法律根据。香港法院自我设定违反基本法审查权,混淆了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偏离了基本法设立的香港政治体制、扭曲了基本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自行纠正错误先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第17条,并根据基本法第20条授予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对违反基本法的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审查权,是解决违反基本法审查权问题的理想方案。  相似文献   

12.
王振民 《中国法律》2006,(1):11-13,62-66
在中国无论经商或者从事法律:工作,如果遇到法律、法规和条例与宪法冲突,应该怎么办呢?这要通过违宪审查机制来解决问题。中国宪法和《立法法》(2000年)确立了一个特别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不同于目前中国司法程序的一个新的法律程序。违宪审查权不由一般法院行使,也不由专门的宪法法院(委员会)行使,而是自上而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中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本文对中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和程序做以下简要分析介绍。  相似文献   

13.
<正> 民族经济法律,主要是指以宪法为依据,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自治法》)为基础的适用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法规及其变通条例和补充规定。具体地讲,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宪法》对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4.
违宪审查权本质上是一种高于或独立于立法权的权力,它的主要功能是监督立法和实现宪政.违宪审查权有三种模式,即由最高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由专门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和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兼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的前提是宪法与法律的分离.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并由不同的权力机关来行使,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中国违宪审查权面临着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困境,改革的出路应该遵循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的路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5.
2004年宪法修正案完善了我国国家紧急权的宪法规范,但通过比较其他国家紧急权的规定和参照四川汶川大地震应急预案的启动,我国宪法上的国家紧急权仍存在实体条件规范、程序条件规范、限制规范和监督规范缺失的不足.需要在宪法中增加判断是否应进入紧急状态的最基本条件,完善国家紧急权表决、宣布等程序,并明确国家紧急权的使用必须遵循基本人权不得克减和比例的原则,将行使国家紧急权串先、事中和事后的行为都置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之下.  相似文献   

16.
孙丽君 《河北法学》2012,(10):141-145
语境不同法律变通的概念界定也存在着差异。在法律多元的语境下法律变通就是基于不同文化基础上的法律制度之间的调适和变通。在调适和变通中正式的法律制度可能被变通,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民族地区的民间习惯法也可能被变通。  相似文献   

17.
我国《立法法》预设了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路径。从现有裁判文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并未遵循我国《立法法》所预设的路径,而是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回避了合宪性审查诉求,同时又在个别案件中进行了合宪性审查,陷入了完全回避与直接审查的两难困境。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在于,我国《立法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权力基础、权力行使程序缺乏清晰的规定。对此,亟待通过法律解释进行明确和细化,否则最高人民法院将无章可循,无法贸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为了化解最高人民法院面对的这一困境,有必要对我国《立法法》第99条第1款进行解释,推导出该条款在授予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查权时,还隐含着另一项未被释明的权力即预审权,其共同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权力基础;同时,为了使预审权与提请审查权的行使制度化,有必要对其行使程序进行细化,建立起预审-提请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 的组成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七章 附则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  相似文献   

19.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立法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多,但一直规范有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过,多数规定只是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确认,该权利的行使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措施却很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然规定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如何赔偿没有加以明确.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具有债权性的形成权,形成权具有可被侵害性,因此,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末通知承租人导致优先购买权不能行使、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过程中受到不合理阻碍、优先购买权行使后导致该权利目的落空的,都构成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公民司法救济权的入宪问题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救济权是宪法上的一项基本人权,其行使与保障首先需要由宪法做出安排。司法救济权与诉权在制度化的发展轨迹上有着明显的不同,司法救济权的入宪,绝不意味着是对诉权的简单重复。我国宪法并无关于司法救济权的直接规定,这种状况不仅淡化了宪法在保护公民司法救济权方面的功能,割裂了宪法与部门法之间在权利保护上的联系,也使得司法救济权这样一项基本人权被淹没在非基本权利之中而为人们所忽视甚至否定。基于司法救济权本身所固有的特定的宪法含义,只有将其纳入公民宪法权利的体系范畴之内,才能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才能给各项具体诉讼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提供最高依据和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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