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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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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法学》2017,(1):3-16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德国法上的合宪性解释是指由联邦德国宪法法院主导的法律解释原则与方法,是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和宪法解释权的产物。但是,将法律合宪性解释引入我国时,必须适应当下中国的法律解释的体制与实践,并且与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和宪法审查制度相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法律合宪性解释的必要与可能,如果割裂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合宪性解释方面的分工与合作,法律合宪性解释就不可能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发挥实效。我国法院的法律合宪性解释是适用宪法的具体体现,包括援引宪法条文说理,基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解释法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合宪性进行阐释并在必要时解释宪法三种基本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请求原则对法律的合宪性质疑或者疑问予以回应,阐释法律合宪性的理由和依据,并且解释宪法,从而实现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在法律合宪性解释上的程序联结,推动我国宪法的实施。  相似文献   

2.
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对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化具有重要作用。自地方扩容立法以来,地方立法主体"数量多、能力低"的现状、地方立法的本土化趋向和宪法变迁共同增加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违反宪性风险。而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因其固有体系缺陷,不足以促进合宪性审查的有效实现。在实定法层面,《宪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为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提供了制度空间;在理论层面,对地方人大监督宪法制度的学说探讨有力支撑着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的展开。在比较法层面,美、日、德、法等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体系亦成为我国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的域外立法参考。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应以《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的审查要求权为核心,嵌入筛查机制进行合宪性预审,最终确立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原则、明晰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注重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衔接协作"三位一体"的机制构建。  相似文献   

3.
温泽彬 《中国法学》2024,(1):206-225
合宪性审查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这正是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权,而不具备宪法解释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在依据不同类型宪法规范开展备案审查时对合宪性审查发挥一定作用。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根据宪法积极规范实施的备案审查中发挥辅助审查作用,通过考察立法事实来确定被审查规范是否充分执行了宪法意旨,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合宪性审查提供依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根据宪法消极规范实施的备案审查中发挥初步审查作用,通过考察被审查规范是否抵触宪法的价值判断,初步筛选出合宪性疑虑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为了保证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发挥实效,应当在程序和实质上确立一些审查要件,并为这些审查要件设计配套的审查判断和报告机制。  相似文献   

4.
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承担初步的合宪性审查职能,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针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处理建议。《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规定》第11条有关合宪性审查的规定应当符合《宪法》中宪法解释权、宪法监督权以及保证宪法实施义务的规范意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权派生于宪法解释权,这是一种终局性的合宪性审查权。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履行的是保证宪法实施义务,它可以宪法为依据对党内法规进行审查,但不能作出终局的合宪性审查结论。在审查标准上,合宪性审查对于党的领导和监督保障法规应当以比例原则为审查标准,而对党的组织和自身建设法规实施审查则以是否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标准。  相似文献   

5.
违宪审查权本质上是一种高于或独立于立法权的权力,它的主要功能是监督立法和实现宪政.违宪审查权有三种模式,即由最高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由专门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和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兼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的前提是宪法与法律的分离.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并由不同的权力机关来行使,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中国违宪审查权面临着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困境,改革的出路应该遵循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的路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6.
王秀哲 《北方法学》2010,4(1):29-35
我国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的法律依据是《立法法》。《立法法》是在理顺法律规范文件间关系时引申出违宪审查问题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权不能实际发挥作用。《立法法》中公民启动的违宪审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权,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缺少具体的操作程序设计,由此导致《立法法》中“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的虚置。所以,必须从制度的高度重新设计并推动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的落实。  相似文献   

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备案审查机构发现法规“同宪法相抵触”,可以进行处理。理论界于是认为备案审查制度包含了合宪性审查职责,但这种理解存在很多难题。在本质上,备案审查是一种立法监督制度,以合法性审查为主要职责,发挥间接的宪法监督功能。虽然在备案审查中直接依据宪法进行审查有法律空间,但该工作存在现实局限性,表现为直接同宪法相抵触的法规数量少、发现难,且审查机构没有能力从涉宪法的规范性文件中发现、处理真正的宪法争议,也不会质疑法规的依据是否合宪。备案审查实践中从未依据宪法进行过实质性审查。将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混淆在一起,不利于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我国正在建设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中心的集中式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它排斥在备案审查中进行合宪性审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时应当建立备案审查的合宪性审查提请机制,让备案审查为合宪性审查提供案源和动力,实现两者的衔接协调和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8.
基本法不是香港的宪法,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审查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基本法并确定被审查法律的效力的权力,应称之为违反基本法审查权。无论从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原有法律传统还是其他法律理论或实践来看,香港法院行使违反基本法审查权均缺乏法律根据。香港法院自我设定违反基本法审查权,混淆了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偏离了基本法设立的香港政治体制、扭曲了基本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自行纠正错误先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第17条,并根据基本法第20条授予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对违反基本法的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审查权,是解决违反基本法审查权问题的理想方案。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是一种由《宪法》和《立法法》共同构成的宪法监督双重体制,这种宪法监督体制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为了尽快的启动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我们应该将现行的宪法监督双重体制转变为宪法监督二元体制,由议会监督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和合宪审查权,负责审查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权力行为的违宪性问题,而由司法监督行使宪法诉讼权,负责公民宪法权利的救济。  相似文献   

10.
省级人大常委会是连接全国人大和其他各级地方人大之间关系的纽带,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是否具有合宪性审查权却在制度上不明确,学术上有争议,实践中不统一。根据我国的宪制安排和合宪性审查的功能需求,省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遵守和执行的保证者与地方性法规的批准者,并不具有合宪性审查权,也不适宜从事合宪性审查工作。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在其职责中穷尽合法性审查、必要时提出合宪性审查报告或要求,做好有关立法事实的搜集、甄别和认定等工作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合宪性审查,并及时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决定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1.
法律案的合宪性审查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案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自我、事前控制形式,是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存在根本性制度障碍的前提下,先行激活法律案的合宪性审查对于提升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水平,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立法法》设定的审议程序(包括“前置性”审议程序与正式审议程序)蕴含着对法律案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契机。立法机关可以根据我国宪法在内容构造上的特点,立足于本国立法的现实需要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合宪性审查经验,将合宪性审查的对象锁定在法律草案在内容上最有可能涉及违宪的某些具体事项上,如此才能提高审查效率;针对较为具体的审查事项,立法机关需要创造性运用“抽象公益条款的禁止”“平等原则的过滤”以及“比例原则的审视”等方法,有效地排除法律草案中的违宪情形,稳健地推进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合宪性审查工作。  相似文献   

12.
李友根 《法学评论》2020,(1):148-159
对法律文件的违宪审查是我国合宪性审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的违宪审查实践中,针对法律所涉及的内容,分别存在着合理审查、中等审查和严格审查等不同的审查标准。对于经济领域的法律,一般采用合理审查标准,但近年来在涉及言论自由的经济领域,其审查标准往往会提高。在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中,如果法院在个案审判中发现法律存在违宪嫌疑时,可以建立向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机制,并通过听证程序进行充分论证以决定是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在审查中,对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不宜直接采用合理审查标准,而应提高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13.
从行政诉讼走向宪法诉讼——中国实现宪政的必由之路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尽管围绕齐玉苓案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但基于对宪法典相关内容的分析,我们认为,宪法应该具有直接适用性;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过程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和启迪;立法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因此有必要深刻反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权力制约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宪法的权力中自然地蕴涵了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内容,但在齐案的批复中最高法院并未“挖掘” 出“隐含”于宪法中的违宪审查权;我们认为,适合“挖掘”司法审查权的案件应是公法案件,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最终会产生一种建立、实施违宪审查制度的社会需要。  相似文献   

14.
王振民 《中国法律》2006,(1):11-13,62-66
在中国无论经商或者从事法律:工作,如果遇到法律、法规和条例与宪法冲突,应该怎么办呢?这要通过违宪审查机制来解决问题。中国宪法和《立法法》(2000年)确立了一个特别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不同于目前中国司法程序的一个新的法律程序。违宪审查权不由一般法院行使,也不由专门的宪法法院(委员会)行使,而是自上而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中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本文对中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和程序做以下简要分析介绍。  相似文献   

15.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锦光:加快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就是依据宪法对宪法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我国宪法依特定之国情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与西方一些国家不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2000年由全国人大制定之《立法法》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将这一制度作了进一步具体化的规定.但是这一制度并未达到预期的状态.迄今为止,作为我国违宪审查机关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未公开受理并审查过一起违宪案件.笔者认为,在我国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为了应对新的挑战和任务,必须加快推进这一工作.  相似文献   

16.
宋世杰  张佳华 《犯罪研究》2007,(6):33-36,43
刑事预审是庭前审查准备程序中的重要活动,主要是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司法审查。完备的预审制度有利于保障庭审的高效进行,也有利于被控告一方对是否起诉的审查行使参与权。预审权既不是侦查权,也不是检察监督权,它本质上是司法审判权。预审应从侦查和审判阶段分离出来,独立地作为两者的中间程序。考察国外并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在构建我国的刑事预审制度中,预审的起诉决定对预审法官来说是一种相对决定权,检察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报上级检察机关审议,最终由上级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  相似文献   

17.
位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首位的《立法法》修改,进入法律程序,实施14年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  相似文献   

18.
高原 《法制与社会》2012,(25):104-106
本文对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及效力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研究后认为:我国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法定优先购买权,不能约定排除;是既得权,形成权,是具有债权效力的优先购买权,其行使具有阶段性特点。本文评析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租赁解释》)中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效力的规定,认为可以在具有法定性而不能通过约定进行排除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基础上,通过将租赁合同进行备案使其获得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19.
2003年5月14日,在孙志刚案件被媒体披露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许志永等三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中国青年报》在报道此事时说:“和一般的公民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法律的建议不同,这份公民建议书非同寻常之处在于,是公民依照《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有关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的举动。”上书者对媒体解释自己的动机时说:“我们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  相似文献   

20.
刑事预审主要是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司法审查,是庭前审查准备程序中的重要活动。法国的预审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预审制度的蓝本,但它本身亦有许多问题。我国应借鉴法国的有益经验,吸取它的教训,并且立足于我国国情之上,构建中国特色的预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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