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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关于合伙人资格问题 各国立法对合伙人资格的规定差异较大。依《美国统一合伙法》第2条之规定,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或者其他组织。1985年修正后的《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101(12)规定:“‘人’系指一个自然人、合伙、有限合伙(国内或国外)、信托机构、财团、协会或公司。”而加拿大合伙法则规定合伙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不少国家的公司法或商法规定,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关于合伙人资格规定的差异性在于,合伙是以自然人为限抑或包括法人、合伙等在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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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下)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下)王利明各种关于改变责任形式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无限公司虽有其优点,但因为无限责任对投资者来说所承担的风险太大,并不能鼓励投资者进行广泛的投资。而且由于在无限公司中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合一,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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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如果侵占公司的财产,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从一人公司与公司人格制度、利益相关论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民刑交叉等理论分析及犯罪构成要件看,一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否则,不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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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投资限制之探讨王文杰一前言公司为一“企业法人”,在法令限制内,有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能力。公司虽为独立之权利主体,但实质上仍由自然人或法人所组成,甚而公司法上仍存在由单一股东之“国有独资公司”。然不论为何种公司型态,在公司法上,股东仅就其出资额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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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公司,顾名思义,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排除了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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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人不仅以投入合作企业中的财产承担责任,而且以未投入合作企业的财产承担责 任,这时其承担的就是无限责任。因此法人能够承担无限责任,“非法人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本质上是合伙企业。由于法人与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性质不同,法人在承担无限责任时,其承担的风险又会小于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因此中方合作者应当尽可能以法人身份参与“非法人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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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合伙企业法》第8条规定,合伙人须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一抽象而简洁的规定颇为让人费解。因为,在中国“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人应该是属于不确定的群体或个体,换句话说,哪些人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至少在今天还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本文仅就有关主体分别进行剖析。 (一)自然人是否承担无限责任 这一问题的解决首先是基于对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认识,一般认为“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得仅以某一部分财产对其债务负清偿的责任。有限责任包括质的有限责任与量的有限责任。前者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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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公司中量化股的归属及其转让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实践。无论是旧的公司法还是刚刚修改过的公司法,都回避了这一问题。就股东获得的量化股权而言,虽然股东(主要是指企业改制前的企业职工)在企业改制时表面上并未实际支付现金,但股东实际上是以其他方式支付了对价。股东所得到的量化股权与实际出资得到的“现金股”一样,其所有权属于股东个人,公司不得以章程规定等方式限制或剥夺职工的量化股权,更不能强迫企业职工(股东)在离开公司时必须交回公司或由有公司强制性收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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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案倒一:滕某系A公司股东,A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对章程第十二条进行修改,增加“自然人股东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或解职落聘的,必须转让全部出资,同工会股东接收”的同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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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公司法》第183条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的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规定时,原告股东面临着以谁为被告的选择问题,理论上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以公司为被告;二是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三是以公司和其他股东为共同被告。司法审判中究竟采用哪种方式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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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形式,也称公司形式、公司的法律形式、公司的法定种类、公司的法定类型,是指公司在法律上的组织形态,它主要根据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负清偿责任以及所负清偿责任的程度来决定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组织形式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四种。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也称公司形式变更、公司组织变更、公司类型变更或公司转型,是指公司在不中断法人资格的前提下,从一种组织形式转变为另一种组织形式。例如无限公司转变为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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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公司人格的独立制度即有限责任制度。只要股东足额出资了,或没有抽逃出资资金,那么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股东便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法律就为股东提供了一层保护面纱,债权人不能透过这层“面纱”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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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未就股东资格问题设定相应的除权程序,所以股东不因瑕疵出资而丧失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其对外承担瑕疵出资责任的法理依据;瑕疵出资股东应对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承担相鹰的民事责任;股权转让不因瑕疵的存在而当然无效;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的责任原则上由出让人和受让人连带承担,在受让人对瑕疵不知情的情况下,有权主张合同无效或申请撤销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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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制度是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是民法其他制度全面展开的前提和基础。其历史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单纯的自然人到自然人和法人的二元主体再到主体多元化的演变过程,呈现由“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的趋势。但是,开放型的多元民事主体制度并非毫无瑕疵。构建民事主体制度时必须注意民法的市民法本质,不能违反人文主义的精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