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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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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限公司,亦称无限责任公司,指全体股东就公司债务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从无限公司的概念中,可看出其特征如下:(一)无限公司必须由多个股东构成无限公司的股东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如果由一人组建或公司只剩一个股东时,则其不能成为无限公司而应称其为独资企业.由于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是以股东间的信用为条件的,所以一般说来其股东人数较少,民法中“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原则在无限公司中表现得十分充分.另外,无限公司的股东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非自然人.《日本商法典》第55条规定;“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其他许多  相似文献   

2.
我国公司立法采取何种体系,目前法学界正在讨论,立法上也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分歧。争论的焦点集中于无限公司的取与舍。一种相当有影响的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应该排除无限公司形式。如有人提出我国公司立法应实行“一种责任制度——有限责任,两种公司形式——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笔者认为,公司是现代社会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将我国公司法限定为“一种责任制度,两种公司形式”的格局未免失之偏狭。人类社会的责任制度的变迁,自远古至今已经历了从纯粹个人责任到团体成员责任,从人身责任到财  相似文献   

3.
国外的企业法律形态理论发端于德国的企业形态理论,德国李夫曼首创企业形态理论.他将企业划分为个人企业和公司企业,公司企业又包括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中间形态公司.最新分类体系由德国沙费尔建立,他把企业划分为人合企业形态和资合公司形态,前者包括独资企业、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匿名合伙;后者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  相似文献   

4.
吴越 《法学研究》2007,(4):42-54
设立中公司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分别具有形式主体资格和实质主体资格,不宜将其拟制为任何其他法律主体。设立中公司的性质更接近于公司,因此其民事责任规则的建立应尽可能依据公司法理。具体而言,应首先以设立中公司自身的财产承担债务,不足清偿的部分,应由全体发起人基于其法定身份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肩负特殊身份的发起人如法定代表人等行为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无限连带责任类似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控制股东的过错行为责任。  相似文献   

5.
[相关链接] 我国法律规定的提存有两种功能,即债的清偿和债的担保.提存作为法定的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因债权人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转交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构.  相似文献   

6.
樊纪伟 《华中电力》2022,(1):96-110
自公司诞生以来,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就受到各国商业实践和立法的特别重视。各国商事立法均对公司类型加以规定,并分门别类地对公司设立、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等进行相应规范。虽然商事逻辑的共通性拉近了各国立法上的公司类型,但各国在公司法定类型及相应公司规制上的差异仍旧鲜明。这也反映在我国学界对公司法定类型的争议上。我国公司法定类型改革应坚持本土商业实践逻辑,并确保改革成本最小化。由此,保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按公司规模大小进一步区分出大型公司与小型公司,就成为理性选择的结果。具体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增设大型公司,明确大型公司认定标准,并在公司机关设置、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给予相对严格的例外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增设小型公司,对其赋予更加灵活、便捷的自治,并将上市公司扩增为公众公司。  相似文献   

7.
公司乃商法上的自治组织,清算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公司清算应该是股东自觉的行为。但是,由于立法规定不完善,制度安排不合理,股东自觉履行清算义务只是人们的美好愿望而已。法律制度设计应当鼓励、引导股东自觉清算,要让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要让股东将自觉清算变成主动选择的一种理性行为。自觉清算的股东受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保护,而在法定清算期限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则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让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司法介入公司清算只应在特定的情形下发挥作用.公司立法应对司法介入清算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8.
乔宇 《人民司法》2012,(18):49-53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申请注销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主体未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执行机构处理因相关主体未尽清算义务引起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要严格遵守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力超过法定范围直接裁定其他主体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对于超过执行权处理范围的实体法律问题,宜由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相似文献   

9.
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下)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下)王利明各种关于改变责任形式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无限公司虽有其优点,但因为无限责任对投资者来说所承担的风险太大,并不能鼓励投资者进行广泛的投资。而且由于在无限公司中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合一,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问:社会上挂牌的公司名目繁多、称谓不一,请问,公司究竟有多少种类型?它们有什么不同?答:从公司的类别上,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从控制和依附关系上分,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从对公司的管辖系统来分,也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  相似文献   

11.
东欧六国对于外资合营企业的法律形式各有不同的规定,本文就此作一介绍。一、罗马尼亚罗马尼亚把有外国资本参加的合营企业称为“混合公司”。罗马尼亚法律规定混合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在法律性质上没有区别,它们都是有限责任性质,即合营各方的责任以其所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限,企业公司的  相似文献   

12.
对公司立法若干争议问题的思考石少侠一、关于公司的类型。对于我国的公司立法究竟应当确认哪些公司类型,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主张实行“一种责任制度───有限责任,两种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是主张采用“两种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和无限责...  相似文献   

13.
帅晖 《刑警与科技》2007,(12A):158-159
安防行业有很多的公司符合上中小企业板条件,而上创业板就是比比皆是了。上市的基本程序比较简单,从程序来说分三步,第一步是改制和辅导。所谓的改制就是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要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14.
梅奕敏 《行政与法》2009,(11):115-118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中,股东向债权人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究其性质为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行为可分两种类型。股东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事实应包括主体要件、股东义务、违背义务的行为、财产利益损害结果、行为违法性和主观过错;股东应对其行为不违背法定义务、行为与公司债务不能得以清偿间无因果关系及主观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债权人应对股东负有法定义务、主体要件及财产利益损害结果承担证明责任。我国应建立多元化证明责任分配体系。  相似文献   

15.
一、物权法定主义的概述 (一)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又称类型强制、类型固定原则,是 指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和其他法律以外的物权, 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主义源于罗马法,为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 多数国家所采用。物权法定主义是罗马法时就已经设 立的法律原则,虽然当时并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物权,然 而对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比如所有权、地役权、用益权 等,法律均规定了明确的权利类型和取得方式。非以法 定方式取得的这些物权,法律不予以保护。但是物权  相似文献   

16.
宋征 《经济与法》2002,(10):12-13
一人公司,也称独资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具有两个突出的特征:一是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二是一人公司的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由公司唯一的股东所有。  相似文献   

17.
公司人格本质与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从本质上说,法律塑造的公司人格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在法律、社会伦理与自我认识层次上的集中反映。相应地,对公司社会责任也可从三个维度予以解构: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是一切公司应尽的最低限度的法定责任,其约束力最强;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则是对公司的外在约束,此种约束机制可以是纯粹倡导性的公司伦理,也可以是介于伦理与法律之间的"软法";而公司内生的超出法律与"软法"之上的社会责任则是纯粹自律性的。三种性质的社会责任相互依存并相互转化,因此,仅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机制是远远不够的。  相似文献   

18.
发起人与成立后公司关系之探讨○李军股份有限公司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形式,同时也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规范为公司的主要方向。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对于公司的筹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发起人的行为及其责任作了规定,但...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19,(3):41-53
《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未规定公司减资违反通知义务时股东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公司减资违反通知义务的类型包括未履行通知义务和通知形式不适当。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一是债权人的法定救济权被阻却,二是债权人获得对股东的求偿权。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法理据系资本维持原则,请求权基础系《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而非第13条第2款或《民法通则》侵权责任之规定。股东赔偿责任的性质为法定责任、有限责任、补充责任、内部连带责任;股东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减资决议有效、公司违反通知义务、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使债权无法实现以及股东主观存在过错。股东赔偿责任的确定基准为减资数额,赔偿范围包括减资额和利息。  相似文献   

20.
离婚案件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离婚案件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我见孟宪东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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