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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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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并将问题转向"如何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长期以来,我国针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存在三种模式,即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从审查实践来看,三者界限的模糊已经严重影响了合宪性审查功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对三者的区别进行厘清。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最主要的不同体现在审查内容上。一方面,合宪性审查的本质是对下位的初级规则是否违反作为初级规则效力基础的次级规则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的本质则是审查下位的初级规则是否抵触上位的初级规则;另一方面,合宪性审查是审查下位法是否违反宪法中规定的"什么是有效的立法"的标准,包括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而合法性审查则主要审查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同时,与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都针对下位法是否超越上位法设定的框架不同,适当性审查是在上位法的框架内针对下位法的立法裁量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过度禁止、不足禁止和恣意禁止分别构成了立法裁量权行使的上限、下限和边限。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三者虽然存在不同,但也具有联系。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遵循"先合法性审查、再合宪性审查、最后适当性审查"的阶层性审查次序。  相似文献   

2.
司法审查强度类型化对于维护私人法益、限制司法审查权的恣意等具有重要作用。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可分为最小司法审查、中等司法审查和严格司法审查三个类型。最小司法审查对应的司法审查方法有行政裁量权超越、滥用论司法审查和正当程序论司法审查;中等司法审查对应的司法审查方法有根据判断余地说司法审查、要件补充型司法审查、判断过程型司法审查和成本效率分析型司法审查;严格司法审查对应的审查方法有代为实体性判断司法审查、显失公正型司法审查和行政裁量权收缩论司法审查等。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裁量选择不同的审查强度时,需要根据法律文本的规定、权利救济的必要性、行政机关的自主性等诸多因素进行权衡。  相似文献   

3.
我国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单一审查形态,不能满足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应该逐步建立由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和合目的性审查组成的全方位行政诉讼审查体系,才能更好地因应实践的需要。文章从探讨单一合法性审查的局限性及解决方法入手,逐步导出合目的性审查,并对其含义和审查方法等进行具体探讨。  相似文献   

4.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妨害宪法实施的各种违宪行为进行审查、裁判和惩处。实践证明,对普通公民的违宪行为进行追究比较容易,而对机关、政党的违宪行为追究较难。这就需要进行违宪审查立法。违宪审查制度为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与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中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不但要审查和裁决立法与行政是否违宪,而且还要审查和惩处一般的违宪行为.中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审查和裁决立法与行政是否违宪。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机构、范围,程序和追究主要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5.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主体应当根据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等级和违法类型进行科学设计.从而理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其司法审查方式可以仿效法国和德国,采用灵活多样的审查方式,如事后附带审查方式、事后直接审查方式、事前直接审查方式等。  相似文献   

6.
在地方立法由起草主导模式向审查主导模式渐进的过程中,有必要将立法中的法律审查工作环节与前期起草工作环节和后续审议决策环节适当分离,保持审查主体、审查过程、审查阶段、审查结论的相对独立性,以期实现对立法草案进行包含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规范性五个方面的全面法律审查。  相似文献   

7.
李萍 《法制与社会》2010,(25):33-34
美国和法国分属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美国建立了以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违宪审查制度,法国则形成了以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来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两者无论是从成因、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时间和方式,还是从审查效力上都有明显差异。本文就美法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了简要的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8.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健全和完善 ,行政程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由于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不统一 ,给人民法院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 ,必须把握好审查行政程序所包含的范围和内容。一、法定程序的界定《行政诉讼法》第 5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 ,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方式、内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查 ,既要进行实体审查 ,又要进行程序审查。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中 ,而且许多…  相似文献   

9.
公证审查方式新探   总被引:5,自引:3,他引:2  
公证机构为确保公证书具备其应有的效力,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公证法》第28条、第29条明确规定公证员负有审查义务,但对于公证员履行审查义务应当采用形式审查方式还是实质审查方式,《公证法》未明文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采用何种审查方式由“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和“有关办证规则”来确定。那么公证员如何进行审查才是尽到了审查义务,或者说公证审查究竟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学界有不同观点。通说认为,根据公证行业的实际状况,“在我国,公证人进行公证大部分是实质审查,只有少部分是进行形式审查。”  相似文献   

10.
纵博 《法商研究》2024,(1):150-167
对于科学证据的审查有遵从模式和教育模式两种不同模式:前者要求裁判者应当尊重科学证据,一般只要求对科学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后者则在为裁判者提供一定科学知识的基础上要求裁判者对科学证据进行实质审查。我国的科学证据审查总体上属于遵从模式。随着新类型科学证据的增加以及科学证据范围的扩张,我国的刑事法官在维持原有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科学证据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审查,仅进行形式审查无法保障科学证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因法官作为非科学专家的普通人,对科学证据的审查无法达到科学界的同行审查水平,故其审查并非从科学视角对科学证据原理的检验,而只须从诉讼证明视角审查科学证据的原理是否可靠、该原理是否被正确适用。原理的可靠性审查主要是审查科学证据的原理是否明确、是否有可信证据证明原理的可靠性、是否存在对原理的根本性争议几个方面;原理适用的正确性审查主要是审查科学证据的操作过程和方法、分析和计算方法、专家对意见的论证是否符合科学原理的要求。在科学证据的审查中,多元专家的参与有助于法官的实质审查,但应对不同类型专家的功能进行清晰划分;专家的辅助性意见应予以公开并接受异议;同时应保障法官对科学证据的独立判断权。  相似文献   

11.
在解决立法冲突和认定法律、法规的有效或无效方面,我国采用的是上级立法机关审查和行政审查,而不是司法审查。这种审查机制的问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由制定法律的机关进行审查,下级立法是否无效上级立法机关说了算,缺乏监督;第二,审查的标准通常是自己制定的法律或立法机关自己确立的标准,不能维护宪法的权威。我国应确立以宪法为最高标准的法律审查制度,并且,不能由制定法律的机关进行审查;否则,无法保证审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   

12.
方俊 《法学杂志》2024,(1):76-91
作为高度专业性的行政规则,环境标准对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具有规范效应。为防止环境法治的空心化,法院须对环境标准进行审查,但实践运作是复杂和困难的。基于对司法案例的分析,法院对环境标准的判决存在2种效力肯定情形和1种效力否定情形,且可被归为较浅审查和较深审查两类。较浅审查的机理有环境标准的专业性、环境标准未获挑战、法院制度能力论和环境标准法律属性论。较深审查的机理有环境标准遭受质疑、侵害行政相对人较大权益和案件审理无须环境标准。当前的实践存在审查义务规避、审查基准摇摆、审查论理不足等问题。从实用主义的视角出发,法院需转变审查观念、提升审查能力与重构审查流程,以强化环境标准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3.
审查起诉工作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检察机关对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从形式上和实体上审查证据,在承办人提出承办意见后,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4.
为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必须有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不健全,缺乏可适用性和有效性已成为学术界、理论界的共识,本文通过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我国学术界对违宪审查研究的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切实可行的违宪审查模式。  相似文献   

15.
正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降低捕后羁押率、防止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这项制度不断深化,检察实践中也遇到一些现实问题。如怎样界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监所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应该是程序性审查还是实质性审查?依申请进行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如何适用法律?对法院决定逮捕羁押的案件检察机关如何行使检察监督权等等。在当前各地、各级检察机关认识不一致、实践不统一的情况下,有必要厘清和探讨这些问题,达到规范审查工作机制,提高检察监督效果的目的。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  相似文献   

16.
<正>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即是对行政立法性行为进行审查、监督的活动。西方国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比较完善,对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对于我国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和机制,有一定理论和实践价值。为此,本文就西方主要国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对象范围、机构体制、方式、价值标准和效力作评价分析。  相似文献   

1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备案审查机构发现法规“同宪法相抵触”,可以进行处理。理论界于是认为备案审查制度包含了合宪性审查职责,但这种理解存在很多难题。在本质上,备案审查是一种立法监督制度,以合法性审查为主要职责,发挥间接的宪法监督功能。虽然在备案审查中直接依据宪法进行审查有法律空间,但该工作存在现实局限性,表现为直接同宪法相抵触的法规数量少、发现难,且审查机构没有能力从涉宪法的规范性文件中发现、处理真正的宪法争议,也不会质疑法规的依据是否合宪。备案审查实践中从未依据宪法进行过实质性审查。将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混淆在一起,不利于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我国正在建设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中心的集中式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它排斥在备案审查中进行合宪性审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时应当建立备案审查的合宪性审查提请机制,让备案审查为合宪性审查提供案源和动力,实现两者的衔接协调和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18.
案卷审查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通过对事实和证据审查、法律关系审查、适用法律审查及审判程序程审,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要建立确信,确定对该案件是否提出抗诉,进行审判监督。  相似文献   

19.
案卷审查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通过对事实和证据审查、法律关系审查、适用法律审查及审判程序程审,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要建立确信,确定对该案件是否提出抗诉,进行审判监督。  相似文献   

20.
登记审查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采用不同的登记审查标准,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登记的效率以及登记错误的责任承担有重要的影响。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主要区别在于:登记官员是否有权对不动产物权的原因关系即不动产物权变动行为进行审查。登记官员有权对不动产物权的原因关系进行审查的,为实质审查,反之则为形式审查。从他国立法来看,采用登记对抗主义还是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例,其登记审查并不截然区别。如法国采登记对抗主义,其登记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采登记生效主义的德国,其不动产登记审查也主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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