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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设置财产权总则编的理由和基本构想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本文从传统民法典中民事权利一般规定的缺失这一现象,探讨了传统民法总则的结构性缺陷,并以此为突破口,提出了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设置财产权总则来整合财产权利体系的构想。文章认为,以权利为线索构建的民法典中,民法总则并没有有效地起到区分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作用,对财产权利体系也缺乏科学的立法整合。在现代无形财产日益壮大,且无形财产立法呈分散化的态势下,传统民法总则失去了原有概念法学上的价值和地位,仅在立法形式和工具意义上有其保留价值,而财产权总则这种中介性立法层次则可真正有效地整合财产关系、厘清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在法典的统领性和立法专门化之间寻求一种合理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一、关于“权利冲突”与“商标权与名称权的冲突”财产权的排他性属性决定了各项财产权之间不得有冲突,即同一项财产的权利不能由多个主体所有,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或有合同约定。由于无形财产可同时被多个主体所占有、使用和收益,因而无形财产权比之有形财产权更易发生权利冲突。特别是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权利相互之间由于权利指向的  相似文献   

3.
《现代法学》2017,(3):31-41
财产及财产权在民法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制度安排。从罗马法、近代法到现代法,作为权利对象的财产,已在物质化财产之外产生了诸如信息财产、金融财产、人格财产等"新财产"。财产利益表现形态的差异化,是划分财产权类型的基本标准。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传统"物权——债权"二元结构受到冲击,新的财产权类型不断涌现,现代财产权体系由此形成一个开放的、动态的、不断发展的制度体系。我国的民事立法,应循应社会变迁和法律变革的时代潮流,遵守融经验与理论于一体的立法原则。对财产权的法律形式构建,似可以民法法典化为首要,以民事单行法为基础,以民事特别条例为补充。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几个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未成年人受抚养、受教育等权利已有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有关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却较为薄弱,在立法上存在法律体系散乱、条文过于简略、抽象等诸多缺陷。因此,完善我国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十分必要。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涉及未成年人财产范围的界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义务、限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等基本问题。我国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应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区分亲权与监护,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完整的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5.
论公司财产权性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现有对公司财产权性质的讨论观点中 ,“相对所有权说”有违“一物一权”原则 ,“经营权说”是对传统所有权理论的扭曲 ,实践证明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 ,“法人所有权说”无法解释公司财产中无形财产等的性质 ,均不足以解决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事实上 ,公司财产权是一种准物权 ,其客体是被“视为一物”的公司财产。  相似文献   

6.
通过理论层面论证及实践维度考察,虚拟财产应属于法律财产范畴;学界对虚拟财产权法律性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然而,各种学说均有缺陷;突破传统理论进行考量成为必要:调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体系,将虚拟财产权置于无形财产权之下,这无疑是厘定虚拟财产权法律性质的恰当思路。  相似文献   

7.
论无形财产权的体系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归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形财产权制度的产生远远落后于有形财产权 ,但其发展十分迅猛 ,内容常常更迭 ,各国立法者一直为构筑完善的立法体系而不懈地努力。我国无形财产权制度的发展亦与他国类似。目前我国正积极制定民法典 ,鉴于无形财产权的性质及其特点 ,我国在维持现有民法典体系不变的情况下 ,建立一个范围大于知识产权、调整对象以无形财产为主的无形财产权法律体系十分必要 ,具体包括创造性成果权法律体系、识别性标记权法律体系和经营性资信权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8.
财产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同时也是其他权利行使的基础。围绕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对财产征收的法律基础、立法的内容形成功能与财产征收的界限以及经济规制与财产征收的界限做一学理的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9.
财产权客体制度论——以无形财产权客体为主要研究对象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罗马私法以“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 )为客体范畴 ,设计出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制度 ;近代民法大大扩张财产权客体范围 ,将有价证券、知识产品也作为交换的标的 ;现代民法对财产问题作出新的制度安排 ,其客体涉及到一切可以作为财产看待的物质与非物质对象。我国应考虑重构当代社会的无形财产理论基础和制度体系 ,即科学界定物与财产的关系 ,建立知识产品理论范畴 ,构建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经营性资信权在内的无形财产权体系  相似文献   

10.
中西国家财产征用制度之宪法学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 西方国家宪法上关于财产征用的规定及其理论(一 )宪法上的财产和财产征用概念财产是宪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在基督教文化的传统中 ,财产的意义超越任何政府和个人的权威。在洛克眼中 ,财产甚至具有对抗世人的绝对性 ,因为财产不仅仅是物质财富 ,而且是权利的象征。一般地说 ,财产权是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法律权利。有形财产如土地、货物和金钱 ,无形财产如专利、版权和特许权。财产权利的特征 ,传统上重在所有权 ,现代则重在支配与使用。而目前广为接受的财产概念是 :“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1〕征用是宪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 ,又…  相似文献   

11.
The author addresses Robert Nozick's claim that: “The particular rights over things fill the space of rights, leaving no room for general rights to be in a certain material condition.” Hence Nozick insists that rights are violated if citizens are compelled to contribute to others' welfare, however urgent their needs may be. The author argues that it is characteristic of libertarian theories that they invoke the moral sanctity of private property against welfarist or egalitarian conceptions of social justice. Nozick's version of the libertarian critique has three conceptual pillars–“right,”“thing” and “space.” On that basis Nozick claims that talk of welfare “rights” can be condemned on the plane of rights. This is true, Nozick maintains, even of “the right to life.” The author contends that this argument fails. It equivocates over the idea of “rights”; and it misconceives crucial features of property. Nozick deploys exclusive “domain rights,” whilst attacking “important‐interest rights.” His historical‐entitlement theory fails as a justification of private property. The author argues that, so far as material objects are concerned, private property institutions depend upon trespassory rules which do not impose morally binding obligations unless basic needs are catered for. Furthermore, private property institutions also comprise monetary resources to which the spatial metaphor of exclusive rights does not apply. Holdings vested in any particular person at any particular time are stamped, morally, with a mix of contestable and mutable property‐specific justice reasons. Hence it is fallacious to suppose that ownership rights together exhaust all normative space over “things.” The major objection to speaking of everyone's having a right to various things such as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life, and so on, and enforcing this right, is that these “rights” require a substructure of things and materials and actions; and other people may have rights and entitlements over these. [≡] The particular rights over things fill the space of rights, leaving no room for general rights to be in a certain material condition. (Nozick 1974, 238)  相似文献   

12.
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以外的无形财产权的范围都在日益扩大,探究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统归于知识产权体系的逻辑关联便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无论采用客体来源视角,还是采用客体形态视角,传统知识产权理论都没有对此进行充分阐述。知识产权体系同一性理论的构建回归客体非物质的逻辑起点,采用超越客体来源和客体形态的人的理性思维、意识活动视角,在知识产权类型化的基础上,构建由类型动态谱系和程度动态谱系组成的动态体系理论。  相似文献   

13.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一种超越知识产权的新型民事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权利性质的探讨。在概括介绍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文化权利说、传统资源权说、知识产权说、土著产权扩张说等学说的基础上,重点论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与现有民事权利中最为近似的知识产权的差异,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应界定为一种新型的独立权利的主张。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根本原因是立法理念和思路不同。德国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关系”阶段的理论。我国民法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阶段的理论。从立法技术上看,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的根源在于,民法上责任的概念和内涵及责任与义务的关系有重大差异。由于《德国民法典》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请求权在民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民法体系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体现为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我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与德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不同。  相似文献   

15.
王铁雄 《河北法学》2020,38(1):20-42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确立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对解决承包地流转闭锁抵押难行等问题意义重大。却因将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以法律固化,新设土地经营权性质不清、类型混合、流转不济,无益承包地债权性与物权性并可市场化开放性流转之“三权分置”目标实现。受其影响,《民法典分编(草案)》亦存同样问题。亟待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进一步入典完善。在实地调研基础上,遵循《民法总则》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前提下,于《民法典分编(草案)》完善中,基于英美地产权客体权益分离理论与大陆法系二次权能分离理论具兼创债权性与物权性经营权功能的地权二次分离理论,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不变上,从其客体权益中分离出二元化土地经营权,并分别于合同编增设农地租赁经营合同具体规范债权性经营权、于物权编构造“农用地使用权”科学规范物权性经营权。以利能以债权性经营权顺农地灵活经营实践、物权性经营权应农地抵押及长期经营所需的二元化路径,促现行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向派生出的土地经营权市场化开放性流转发展,以实现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入典达成“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之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16.
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结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家所有权在权利性质、权能设置、行使方式、法律保护等方面与传统民法上的所有权存在重大差别,已脱离传统物权和所有权的理论构成和立法结构。依公物法的理论看,《物权法》中规定的国有财产可类型化为国有自然资源、国有公共用财产及国有营运资产等,它们分别具有国有公物或国有私物的属性。国家所有权具有私权和公权的二重性,受私法和公法共同调整,是一种特殊的混合法律关系。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建构应当超越私法的传统界域。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设置财产权总则,将国家所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专章或专节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7.
“97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较大幅度修正,特别是特别防卫权的设置,改变了传统的立法格局,在此初步体现了刑法的社会秩序防卫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并重的使命,但个别地方的立法疏漏引发了学界的纷争,若干理论分歧还有待进一步的升华。  相似文献   

18.
蒋学跃 《现代法学》2007,29(2):69-74
我国民法学界以法人实在说承认法人的独立意志为理由,论证了法人承担侵权责任能力的合理基础,继而对拟制说进行批判,而事实上法人承担侵权责任完全是基于特定利益衡量的立法构造,与其意志的有无没有必然的关联。法人的侵权责任是法人机关的侵权责任,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而言,它与法人的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是有本质区别的,但就立法构造而言二者区分并无实际价值,在法人侵权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上应该采取让法人机关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  相似文献   

19.
薛波 《时代法学》2020,(1):25-34
立法定位既是商法通则立法的基点和逻辑起点,亦是指导商法通则司法适用的线索和指南。从商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的关系、自身属性、适用对象三方面考虑,商法通则应当是“补充法”“权利法”和“裁判法”。制定商法通则不是对民法典“民商合一”立法体制的否定,恰恰是对民法典的必要“补充”和有益“完善”;商法通则的内容设计应当以商事权利为主轴和核心;其规范逻辑结构与构成要素应当符合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之要求,以便于法适用和司法裁判。在三者关系上,“补充法”和“裁判法”的商法通则是从“外部”关系进行考虑的;“权利法”是从商法通则“内部”属性来认识的;“权利法”和“补充法”的商法通则是从“静态”视角看待的,“裁判法”是从“动态”适用视角考虑的。  相似文献   

20.
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马忆南 《中国法学》2001,(1):140-147
本文对婚姻法修改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 ,指出 :共同财产制更能反映婚姻的本质和特征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两部分构成 ;约定夫妻财产制应从其功能出发选择立法模式 ;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这一改变不意味着放宽离婚条件或增加离婚难度 ,离婚与社会稳定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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