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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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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之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既含股东资格,又有财产内容,尽管其具有身份属性,但不是人身权,可以转让,也可依法基于其他法律事实移转。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具有人合性,因而,公司其他股东可以限制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公司股东资格。股东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必须通过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未禁止或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受股东资格。由于继承对象仅仅限于财产,继承财产的无须他人同意,故此项继受股东资格的情形虽被《公司法》第76条称为"继承",但本质并非继承,只是股东地位的移转,以及移转准用《继承法》的规定。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当股东资格分割"继承",或者"继承"后分割背离《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规定时,应当禁止分割。  相似文献   

2.
股权继承是非协议股权转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股权既具有财产性又具有人格性,所以,实践中关于股权继承的处理上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我国公司法76条对股权继承方面做了相关规定,虽然对我国的公司法制构建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本身具有的弊端,难免在时间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在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时,应该对继承人的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但又不得阻碍其继承人对财产份额的继承,即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中,继承人只能基于继承取得原股东股权的财产性权利,而对于股东身份的继受,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原股东在生前已与其他股东就其股权继承达成一致,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  相似文献   

3.
我国<公司法>第76条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结束了我国股权继承方面的立法空白,使股权继承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然而,关于股权继承仍有诸多争议与探讨.通过对股权的性质分析,得出股权具有财产属性因而可以继承这一结论;通过对域外股权继承立法的考察,得出许多国家立法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继承人股东资格取得这一结论;建议立法上应对股东职务身份能否继承、继承人是否应受行为能力的限制、胎儿股东资格继承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实务中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主要通过股权的买卖来实现,狭义的股权转让仅指股权买卖行为,而广义的股权转让则还包括赠与、继承、互易、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公司收购等特殊形式。本文仅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针对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5.
新《公司法》的实施使得股权继承问题更加明晰,它肯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可以由继承人来继承。可以说,股权继承不仅是财产继承,它也体现了一种身份的继承。从现实层面来考察,这种身份继承有其存在的价值,但不可以将其绝对化。  相似文献   

6.
周游 《法学》2021,(1):167-178
在涉及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之情形下,公司法与婚姻法等相关民商事法律规范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一旦在共有之基础上还涉及继承等问题时,情况就更为复杂。从总体上看,司法实践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优于公司法之倾向,其要害在于股权利益结构被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为了维护被继承股东之配偶的财产利益,对于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也就不得不进行“捆绑式”处理,由此难免危及公司人合性。坚持股权利益的可分离性,能在尊重公司人合性的同时维护相对人利益。股权共有及继承的客体是股权的财产利益,而股权的人身利益之享有仍需经过公司意思形成程序。进而股东之配偶原则上取得股东资格的基础关系是继承而非共有;至于在遗产分割时其先获得之“分出的一半财产”指的是股权的财产利益,取得该利益的基础关系是共有而非继承,故其所对应的股权之处理应当适用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未来公司法的修订宜就此予以系统完善。  相似文献   

7.
由一起离婚案中股权分割问题引发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离婚案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的关键在于:非股东配偶能否取得股东配偶的一半股权从而进入公司成为股东?如果可以,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笔者认为,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没有法律基础,且违背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本意和违反了公司法的法理;非股东配偶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中只能要求股东配偶一半的股份价值;由于非股东配偶在分割股份利益时的信息不对称和对财产掌控的弱势地位,法律应当给予其特殊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股权一般泛指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而狭义的股权则专指股东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对股权的性质,法学界历来颇有争议,有人认为股权是物权,有人认为股权为债权,也有学者认为是社员权,另外还有股东地位说,集合体说等等,本文对此将不作讨论。本文主要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涉及到的公证问题展开分析,主要包括股权质押合同公证、股权转让合同公证、股权继承公证,下面先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简单阐述,再分别予以讨论。一、股权概论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与一般的财产权还有所不同,其还带有一定的人身性质,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根…  相似文献   

9.
有限责任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的公司组织形式,由于其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特征,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规制问题是法律界探讨的热点问题,股权性质决定股权自由转让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合同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与第三人股权转让合同应受到股东同意和公司章程约定等限制,同时面对存在的问题,应完善立法找到平衡公司股权流通性的方法,使公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10.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依据出资转让是否属于股东之间的自愿协商,分为两种情形:协议转让和非协议转让。股权继承是非协议股权转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股权既具有财产性又具有人格性,所以,实践中关于股权继承的处理上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在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时,应该对继承人的继承予以适当的限制。  相似文献   

1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之一,有利于保护股东正当利益,促进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其存在缺陷有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存在法律漏洞、相关界定标准比较迷糊、股权回购程序可操作性不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适当扩大股权回购的适用范围、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相关的程序、确定具有普适性的股权价格确定方法及标准。  相似文献   

12.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公司法》第76条做了规定,但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简单的规定导致实践中一些特殊情况处理时没有法律依据,而这些特殊情况是在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时必须要考虑和审查的. 一是股权继承造成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在多人继承股权情况下会造成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上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但《公司法》并没有对因股权继承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情况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当出现这种情况时,继承人即便取得公证书也不能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变更.因此公证员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股东名册,审查公司股东人数是否会因股权继承超过法定人数.若超过法定人数则需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协商如何解决,或由其中一人继承,或由几人共同继承后办理股权转让公证.  相似文献   

13.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发生的一种独特的法律现象。法律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立法依据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和人合的性质,有利于维持公司股东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可以针对全部转让之股份进行,又可针对其中部分股权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否直接关系到股权能否顺利对外转让,对于转让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股权激励计划是一种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同样需要此类计划。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面临的特殊法律问题。如股权来源、股东人数限制及权利实现与股权变动等问题。本文认为确定股权激励方式很重要,并且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文件及善用信托制度等措施应对。  相似文献   

15.
孙有强 《法人》2004,(6):94-95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否继承、股份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股权转让中的股东表决程序是否适用“资本多数决”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无疑增加了司法解决股权继承纠纷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16.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可能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公司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另外规定,但必须兼顾转让股东的利益,确保转让股东以公正合理的价格转让其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股权内部转让还须受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设立规定的限制.股权外部转让制度的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都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但由于同意权没有起到实质上的作用,可以考虑取消股东同意权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7.
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是股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尽管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规定,但由于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法律规定也较为笼统,因此,公司实务中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纠纷仍不断出现。本期刊登《侵犯股东同意权及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和《股权转让协议中欺诈和显失公平的认定》两篇案例,均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希冀对读者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18.
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后《公司法》于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而明确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可继承性,使得困扰司法实践多年的股权可继承性的争议,在立法上最终划上句号。该条规定在表述上极为简洁,前半句肯定股权可自由继承的原则,后半句为一项“但书规定”,是对前半句自由继承原则的  相似文献   

19.
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现状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规定最直接的阐述体现在第4条和第33条.<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33条规定: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具体的股东权利在<公司法>第34条、35条等条文中均有规定.对于股权的性质,我国学者有许多不同观点.  相似文献   

20.
一、股权继承之法理辨析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股权继承的问题,修订之前的《公司法》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遗产继承涉及到的股权继承纠纷日益增多,逐渐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广泛关注,也产生了很多困惑和争议。直至2005年底,第三次修订后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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