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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导下的公司对派生诉讼成本的承担和对诉讼实质意义上的司法许可是两个紧密联接的股东派生诉讼核心制度安排:只有公司承担原告股东的派生诉讼成本,诉讼才有可能被股东提起;诉讼司法许可不仅使法院有机会事先甄别、剔除无益诉讼,而且公司承担股东诉讼成本也才具有正当性.这两个制度安排相互配合、相互照应,旨在鼓励有益诉讼、给予股东正当司法救济途径,和抑制无益诉讼、保护公司经营自由防止股东不当干涉之间取得大概的平衡.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修改方向应该是一方面给予法院阻止股东任意和无理由诉讼的司法许可权力;另一方面,如果派生诉讼案件经法院审查后允许进入诉讼程序,公司就应承担原告股东案件的诉讼费用,无论股东最后胜诉与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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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股东享有的对公司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时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能有力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能够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是法律赋予股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措施。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同时为了防止股东代表诉讼的滥用,也需要设置严格的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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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审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如果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控制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公司的利益。由于我国新《公司法》定位在修订层面上,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创设是原则性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司法实践中,无论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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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法中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该项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从公司治理结构外部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从而确立了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本文考察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特征和功能、起源,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尝试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做一些分析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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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诉讼与股权保护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股东诉讼是保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构筑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赋予股东诉权,能够对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形成一种实实在在的约束,起到对董事和董事会权力的制衡作用。在我国赋予股东诉权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不完善,应予以修改、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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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制变的实施是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保护的重要举措,它必将对国内企业的治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也称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利益受到大股东、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它是一种独特的事后救济责任机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源于英美衡平法,后来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成为两大法系在保护少数股东利益上的一个共同的制度选择。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赋予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将对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起到重要作用。本文旨在通过从实体与程序方面解析新《公司法》第152条,以加强股东派生诉讼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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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问题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股东派生诉讼的前提是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机关成员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而且必须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基于及时强化股东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制衡,周全地保护公司利益免受各种不正当行为的侵害,从而最终使股东获得最佳实益的理念,股东派生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开始出现,而且显然有大量蔓延之势。然而,由于我国公司法在派生诉讼规定上的法律漏洞,造成在此类案件中民事诉讼程序适用上的无序状态。因此,设立股东派生诉讼不仅属于我国公司法完善的范畴,还涉及到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的创新和突破。鉴于目前学界对于股东派生诉讼大都从实体法的角度进行论述,甚少从诉讼法的角度予以阐述,故本文试图在民事诉讼程序的新视野下对股东派生诉讼进行探讨,以求对我国设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与司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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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不断完善,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形式之一,在市场经济中拌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公司股东权的司法保护,尤其是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国家对股东的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我国公司法对此属于初步确立阶段。笔者即是围绕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司法保护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笔者就股东代位诉讼的诉讼制度的概念、特征、我国现有立法中的不足之处进行论述,试图对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做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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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借鉴国外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分析我国法律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规定,提出完善建议。期望在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修改中,能够恰当地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诉讼地位,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确立各项配套制度,更好地完善和实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使这一制度创新能够充分发挥引导和规范公司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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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机制开始形成于英国,起源于普通法系的司法实践,是衡平法创设的,作为一种让侵权人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机制.达一重要的诉讼机制被认为是英美法系的一大天才发明.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然而立法上的新动向必然会对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以改变过往司法实践中的不合理做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应拘泥于法条的诠释,而应结合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实际情况不断反思制度及运作程序问题,以达到既满足社会需要,又方便司法实践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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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而尘埃落定,虽然具体规定还有待探讨,但已初步反映了我国结合自身实际,顺应了世界先进的立法模式,逐渐重视起派生诉权在公司治理权利制衡中的重要作用。在当今现代公司制度中投资主体多元化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化的大环境下,本文试从股东派生诉讼引入的价值选择谈起,剖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激励要素与制约要素,以理性地去认识股东派生诉讼中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博弈,从而实现鼓励中小股东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合理平衡,最终促成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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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东派生诉讼规定中仅有前置请求程序而无审查程序,对于股东起诉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无法实现提前过滤无价值诉讼的功能。在当前公司法修改背景下,股东派生诉讼的生长土壤和发展路径将发生变化,制度潜力逐渐展现,股东派生诉讼增设审查程序将在顺应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扩张需要、促进公司监督机关职能发挥、协调诉讼动力不足与滥用诉讼之间的矛盾等方面,对我国当下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发挥作用。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公司组织机构及相关内容的多处修改,为今后股东派生诉讼程序的改革提出了新命题。在考察借鉴英美国家股东派生诉讼审查程序的构造机理基础上,建议通过增加公司内部审查回应流程、探索外部独立审查制度、建立司法预先审查机制的路径,设置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审查程序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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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衡平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法院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不应要求这些股东在被告不法行为时是股东。公正性和充分性应成为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的条件。原告应否对诉讼提供担保由法院依申请视情况决定。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应定位于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公司外部侵犯公司权益者,即包括侵犯公司利益的所有人。上述人员四大类型的行为属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的法律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他股东在一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的应列为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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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制度作为股东权益的主要救济路径,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新公司法修订以来,我国开始涉足以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为基本内容的股东诉讼制度。在涉及公司内部纠纷的诉讼中,虽然很大部分是公司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或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损害了股东的权益,但是股东之间的纠纷还是时有发生。因此,股东间诉讼问题的研究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