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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梅 《新疆人大(汉文)》2006,(7)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于今年7月1 日起正式执行。为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6月1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院长肉孜·司马义说,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是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依法准确惩罚犯罪,有利于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也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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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振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2):20-23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这些严格控制死刑的举措都是在死刑领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的要求,“宽”与现在倡导的“和谐社会”的理念是吻合的。死刑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存在,这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严”的要求,我国的国情要求死刑的存在,死刑的成本并不高昂,自由刑的成本超过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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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相比起说服一个国家的政府和人们接受废除死刑的观念而言,说服大家接受对死刑案件要不惜代价来确保不杀错人,就要容易得多。在限制和减少死刑方面,近期有两个积极的信息: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增设三个刑事审判庭,以应对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逐步实现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审理。前者虽然正、副庭长已经到位,但究竟何时将死刑复核权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回,现在看来,恐怕还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一家说了算,还需要中央来做各省的工作,统一全党的认识。相比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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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是在刑事诉讼中对死刑适用的一种有效限制和质量保障。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统一行使,目前最可行的方式就是派出法庭巡回复核,逐步实现死刑复核由内部审核程序向诉讼程序、由书面审理向开庭审理、由单方控制向多方参与的转变。死刑复核作为重要的刑事诉讼活动,不应游离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之外。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应根据情况区别进行:最高人民法院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复核的案件,可由第一审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行使部分法律监督权,发现问题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复核的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行使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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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正在考虑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收回死刑复核权,从2006年1月1日和下半年开始,死刑上诉案件将分两个阶段全部公开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将司法体制改革推向攻坚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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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岚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19(5):8-12
死刑复核程序为我国大陆死刑案件裁判生效之必经程序,对于保障死刑适用之审慎性和准确性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死刑核准权之下放、法律规定之死刑复核审理方式不科学等原因,我国大陆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程序虚置、复核标准不统一、行政程序色彩浓厚等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废除论和完善论两种观点,而以完善论为主流之观点。完善论提倡以保留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为前提重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和法院体制。在此现实背景和理论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扛起改革大旗,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同时,改原来死刑案件二审之书面审为开庭审,是为我国大陆死刑复核程序之重大进步。死刑复核程序之改革蕴含着公正与效率的博弈,其改革无非是还原其司法程序性质和本来的价值追求,目前之改革趋势亦朝着此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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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前,我国刑诉法专门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要求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项法律规定没有落实到位。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就一般案件而言,目前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原则。但凡判处死刑的案件,在经过普通的一审或者二审程序后,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经过一个特别的复查核准程序。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错杀,坚持慎杀。同时,它也能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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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晓红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34(2)
我国现阶段死刑案件刑事检察总政策是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其实施和发挥作用要凭借我国刑事检察职能,落实在具体的刑事检察实践活动中。其现阶段价值取向定位是侧重保障人权,兼顾惩治犯罪。以诉讼阶段或环节分类,我国死刑案件具体刑事检察政策分为立案监督检察政策、批准逮捕检察政策、侦查监督检察政策、审查起诉检察政策、提起公诉检察政策、出席二审检察政策、复核监督检察政策和执行监督检察政策共八类具体刑事检察政策。我们要正确把握死刑案件各诉讼阶段或环节的刑事检察政策,以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更好地促进我国严重犯罪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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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鼓励废除死刑,但不强制废除死刑,适用死刑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法和实体法。我国死刑案件的审理,需要通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直接言词原则及传闻规则、提高判处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补强证据规则,来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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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下午一审被判死刑,2011年4月7日吴英案件进入二审。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包括法院内部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争议。在浙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赞,泾渭从来不分明。显然,在吴英案上,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已不再只关乎个人。正如财经专家吴晓波评论所言,这一案件是中国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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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新审判"发回重审"死刑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容易存在有罪推定的倾向、依据补强证据再次适用死刑的倾向和漠视侦控行为合法性的倾向,为此重审法院应杜绝片面依据侦控机关提供的不利于被告人的存疑补强证据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型"发回的死刑案件,如果经过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般也不宜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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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实现了美国死刑量刑程序的现代化。与普通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相比,美国死刑案件量刑程序具有分离的程序模式、细化的法律标准和规则以及对被告人特殊的权利保障机制,以此来协调死刑案件量刑的统一性与个别化冲突,实现死刑适用的司法控制。对美国现代死刑量刑程序的考察,将为中国死刑案件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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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等33例死刑错案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反映出我国在死刑程序上的证明和裁决,在人权保障,甚至在刑事司法公正的保证等方面,均存在着缺陷。司法部门应当从改革刑事司法制度着手,确立死刑案件证据采信的特有规则,建立有效的辩护制度,确立公开审判的原则,实行三审终审制,给死刑犯行使申诉的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