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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谈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有配偶一方因过错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主要功能有:从经济上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预防违法行为、保护离婚的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离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完善的地方包括拓宽请求权主体范围以及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取证途径。  相似文献   

2.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赔偿范围过窄,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及义务主体缺失,损害赔偿时机的局限性等缺陷。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应当从创设该制度的目的及婚姻关系的本质特点出发,拓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赋予配偶以外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将第三者及婚外同性同居者纳入赔偿义务主体;有条件地建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损害赔偿制度,并适当延长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指出在今后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应该扩大离婚赔偿诉讼的主体范围,应该重新分配离婚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赔偿方面的规定,这样能更好的保护离婚赔偿诉讼中受害一方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我国内地有些学者提出废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张.通过考察内地学者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废论争之主要观点及理由,并实地调查内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司法实践现状,分析内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基础,辨析内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否定说”之正误,证成内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其独立的功能,在内地离婚救济制度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对我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相关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对内地立法改进之建议,主张应坚持与国情、民需相符合之规定,同时完善司法实践之不足.  相似文献   

5.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好的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本文介绍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通过列举式的方法,对一些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能够起到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辜当事人的权益.但是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主要体现为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过于狭窄,权利主体不明确,义务主体的范围比较狭窄.为此,需要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一些完善,如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同时对于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第三者插足等问题应该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7.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重要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我国的立法所严格限制,导致其相关的配套制度提出时间也理解不当,本文对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出重新解读,并对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提出时间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新婚姻法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仍然有一些不足,在实践中也存在着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理论研究的必需和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本文结合学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最新研究,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两个突出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初步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9.
姬新江 《政法学刊》2002,19(4):73-75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法中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令其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以示法律对其过错的惩戒。对离婚中的无过失方,离婚损害赔偿则是对其损失的补偿,对其精神的抚慰。离婚损害赔偿在法律上的确认,并不会导致“人格商业化”。  相似文献   

10.
刘望 《法制与社会》2012,(18):49-50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针对夫妻间侵权的一项权利救济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夫妻被侵害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的法律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还存在过于粗略、模糊、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如主体范围狭窄、赔偿情形较少、缺乏统一的赔偿标准等。为了弥补受害方损失、抚慰无重大过错方、惩戒过错方、建立更为完善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拓宽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的立法方式确立赔偿情形,制定更为详细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相似文献   

11.
离婚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属离异损害赔偿,与夫妻间侵权责任彼此独立但存在一定的交叉。《民法典》第1091条新增"其他重大过错"的范围应以是否严重违反家庭义务或家庭伦理,以至于威胁到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重大过错行为与离婚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采推定原则。离婚赔偿范围仅指因离婚造成的精神损害,而不包括财产损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应将与婚姻家庭有关的特殊因素纳入考量范畴。为避免双重赔偿与过度惩罚,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财产分割之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以及夫妻间侵权责任制度的协调适用。  相似文献   

12.
家务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高留志 《河北法学》2004,22(2):48-51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务补偿制度虽然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不能在经济上获得合理评价的问题,填补法律空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一规定仍然在适用范围、适用根据、适用形式和适用限制等方面存在缺陷。在修正婚姻法时,应当在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完善:在适用范围方面,应当将家务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夫妻共同财产制场合;在适用根据方面,应当明确规定适用家务补偿应当考虑的事实因素;在适用形式方面,应当规定法院可以根据义务人的经济状况做出一次性给付或分期给付的判决,但分期给付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在适用限制上,应当规定通过共同财产的分割已使权利人获得适当补偿的,其请求权减少或丧失。  相似文献   

13.
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框架和内容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灿发 《法学论坛》2005,20(5):30-34
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必要性由现实社会关系调整的必要性和现行相关立法的不适应性所决定。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宜采取实体和程序一体、行政处理与司法处理一体的立法模式,并着重规定环境纠纷处理和环境损害赔偿方面所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立法框架和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处理、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处理等部分。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难点在于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的准确表述问题。  相似文献   

14.
王梅霞  张卫英 《河北法学》2006,24(7):115-118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阐述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瑕疵,诸如,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范围太小;能够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过窄;举证难度太大;赔偿数额不够明确等等,并探讨了实践中尚存争议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5.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增加的内容,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文章试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意义、性质、主体和范围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6.
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赔偿范围作出任何规定。由于合同解除原因的多样性,导致在合同解除时,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并不能简化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或者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而是应当考虑不同的合同解除情形的特殊性,给予个别化的处理,而且基于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也应当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   

17.
张国宏 《政法学刊》2005,22(3):13-15
近代损害赔偿法存在一个发展的过程,对于这一过程进行梳理,可以明晰损害赔偿法发展的脉络,为我国损害赔偿法提供借镜。近代损害赔偿法最初以过错责任为基点,随着社会发展渐次导入无过错责任,又至社会保障与损害赔偿相融合,其中损害赔偿范围也发生了扩张。  相似文献   

18.
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附从性规则,是精神损害赔偿中颇具独特性的规则。尽管畅行于多国精神损害赔偿实践并起着事实上的基础性作用,附从性规则却一直未能取得与其实际作用相一致的地位。精神损害附从性规则未能反映法律的内在价值,其重要地位的形成,是法律向现实妥协的结果,这注定了其永不可能跃升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但当纯粹精神损害的确定成为可能时,对附从性规则的突破就成为大势所趋。正确认识精神损害赔偿的附从性规则,对于《侵权责任法》确立合适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论建立夫妻间侵权责任制度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焦少林 《现代法学》2006,28(5):103-110
夫妻间侵权责任具有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的特征。我国建立夫妻侵权责任制度既有必要又有可能。构建我国夫妻间侵权责任制度,需要一般侵权行为法与亲属法、婚内侵权责任与离婚侵权责任相结合,明确侵权行为范围,合理确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建立以赔偿损失为主要方式、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相结合的责任体系,正确界定侵权责任主体和请求权主体,限定请求权行使的期间。  相似文献   

20.
陈苇  贺海燕 《河北法学》2021,39(1):15-39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根据加强国家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倡导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尊重婚姻家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注重夫妻婚姻家庭地位的平等、注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贯彻、注意保护婚姻家庭弱者的权益等立法理念,新增或修改补充了24项制度或规则,主要包括:在"一般规定"章中,新增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增设婚姻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性规定,确立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界定亲属的种类、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在"结婚"章中,减少禁止结婚和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修改补充可撤销婚姻制度,新增重大疾病的如实告知义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家庭关系"章中,新增夫妻家事代理权及其限制规则、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婚内析产规则、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之诉规则;在"离婚"章中,新增离婚冷静期、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补充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规则、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修改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增加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的兜底条款;在"收养"章中,放宽被收养人的年龄和收养子女的人数限制,修改收养人的条件,增加收养评估规则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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