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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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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互联网在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改变着经济活动的方式.民间资金与互联网结合形成一个既不同于正规金融市场,也不同于民间融资市场的新型金融市场,生成一个配置民间金融资源的新型市场体系,改变了传统民间融资市场的信息约束条件,克服了传统民间融资法律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困境,使民间融资法律监管成为可能.同时,互联网金融实现了销售渠道和方式的创新,改变了金融市场的主体、价格、交易工具等要素.面对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市场的新发展,既不能简单地强调严厉监管,完全适用正规金融监管制度,也不能完全适用规制传统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应当在现行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基础上,构建适用于传统民间融资和互联网民间融资的二元民间融资法律制度,采用非审慎的重点监管原则,纳入宏观监管的框架,以消费者保护、合规监管、竞争监管为重点,建立适合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特点的法律制度,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
在当前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混业不断加剧的背景下,笔者立足金融学等理论,为投资者身份嬗变提供理论依据,明确提出包含各类投资者在内的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将从金融机构购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界定为金融消费者,并将其分为专业金融消费者和一般金融消费者。专业投资机构和具有一定财力、专业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主体是专业金融消费者,排除适用保护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制度。应授权监管者依据市场情势变更调整专业金融消费者的认定标准,采用动态类型化的概念界定方式,实现对弱势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和金融安全等金融法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3.
正【专题导引】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呈方兴未艾之势。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领域较低的行业准入门槛,加之相对滞后的法律规范以及金融行政监管的无力与不力,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极大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可能损害广大网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冲击一国金融安全与金融稳定,并可能引发网络金融犯罪。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生事物,我们需要在充分深入了解其原理的基础上探讨互联网金融的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立法与监管变得愈加重要。在不断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微观合规监管、竞争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同时,需要逐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宏观审慎监管,这需要在法律上解决一个关键问题,即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纳入以及如何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这一问题关系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以及法律制度创新等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难点,亟需从理论上开展深入研究。目前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全面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还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和现实基础,通过创新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将符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特征的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制度的框架,实现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全覆盖,建立更加完善的金融市场法律治理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是当前金融法治建设必须尽快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5.
王怀勇 《政法论丛》2021,(1):105-116
随着算法在金融领域应用的深入,算法固有的缺陷和特性也逐渐与金融本身的风险和逻辑发生耦合,形成了算法歧视、算法绑架、算法趋同等新型金融风险。然而,现有的金融科技算法规制框架存在主体、对象和工具层面的诸多问题,导致金融科技算法风险规制的低效和失灵,因而需要进行规制路径的优化和调适。从主体层面出发,应构建以金稳会为基础的规制协调机制和监管者、行业协会、企业分工合作的多元规制格局;从对象层面着手,应在将所有算法应用业态纳入统一规制框架的基础上,确立以"数据规模"为标准的规制门槛;从工具层面调整,应构建以"快捷沙盒"为制度载体的算法测试制度和可选择的算法披露机制,并积极探索自动化监管模式和代码规制的落地和应用。  相似文献   

6.
随着互联网金融蓬勃兴起,刑事法律风险相伴而生。针对互联网金融引发的金融风险乃至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要遵循保护创新、谦抑主义、罪刑法定等原则,秉承慎用刑事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准则,慎重介入,依法办案,妥善处置。目前,确有必要梳理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并对触犯刑律的行为作出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7.
基于互联网金融目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和规范的融资模式等原因,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容易产生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多种犯罪。这些刑事风险凸显了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无论是从金融形式的创新角度,还是从互联网金融的价值和作用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均是一种重大的金融创新,而这也决定了刑法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规制应保持一定的限度性,以免阻滞甚或扼杀创新。针对互联网金融,刑法应当进行限缩性规制,摆正其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有所为,有所不为。  相似文献   

8.
现代具有独立品性的金融法发轫于因市场失灵和金融业的特殊性而正当化的金融规制与监管,而规制与监管主要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因此,防范金融风险和危机是金融法之重任。金融法从早期调整当事人融资交易关系为主,转变为当今应当通过规制与监管实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和危机等目标,主要是经济金融化和金融全球一体化作用的结果。金融法应当以规制与监管为中心,以金融风险和危机的防范为重任,以此重塑金融法的主架和内容,金融法学应当注重金融规制与监管的研究,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和危机提供智力支持。  相似文献   

9.
黄震 《科技与法律》2014,(3):407-415
互联网金融是中国近几年出现的一个新领域,其尚在不断的分化组合与发展过程中,因此,暂时不宜由国家直接立法对之实行规制,以控制其间产生的风险和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冲击。一种可行思路是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形成产品的规则、企业的规则标准流程,并提炼出来形成行业标准,最后形成有关社会组织的公约和准则,在这一软法治理的基础上,监管层对软法进行调研,将其转化成为法律。  相似文献   

10.
不同于以实体店为基础的传统消费网络,以互联网为核心技术所搭建的金融消费网络突破了传统金融市场的信息约束条件。这一经济形式也将成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时代的重要体现。作为市场地位中弱势的一方———消费者,因互联网的技术性以及秩序体系尚未成熟等问题,其利益常常受到损害而投告无门。而金融市场的新发展既不能简单适用正规金融监管制度,也不能完全适用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应当在“保留与创新”并行的理念上,继续落实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借助其沟通各部门进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同时,可以在P2P网贷领域引入类似破产重整的制度,以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对于降低互联网金融中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风险应该是有所帮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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