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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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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盗窃罪的既遂采用的认定标准不同,对于情节相同的盗窃案件,不同的执法者会作出不同的量刑结果。我国理论界对于盗窃罪主要存在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三种标准,其中失控说应成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2.
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基本构造由欺诈行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被害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失去控制的财产数额较大这四个方面构成。相应地.诈骗罪基本犯的未遂形态就应当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为.被害人并未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第二种形式为,虽然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但该失控财产的数额并未达到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由此,诈骗罪基本犯既遂与未遂形态的区分标准应当为失控加数额较大说。1996年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对于诈骗罪基本犯既遂与未遂形态的区分标准采取的是“占有说”。这并不恰当。2011年关于诈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没有涉及诈骗罪基本犯的未遂形态.对这一缺憾有待于在未来的司法解释中加以弥补。  相似文献   

3.
由于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盗窃罪的既遂采用的认定标准不同,对于情节相同的盗窃案件,不同的执法者会作出不同的量刑结果。我国理论界对于盗窃罪主要存在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三种标准,其中失控说应成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4.
危险犯存在既遂形态,对已经造成危险的既遂状态出现,然而没有实害结果发生之前便主动停止,并消除了危险状态的影响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目前有既遂说、实害犯中止说和危险犯中止说的争议:既遂说通过强调犯罪停止形态之间不能共存这一通说展开论证,进而将“犯罪过程”的终点解释成犯罪既遂形态出现之前,否认后行为符合犯罪中止有效性的条件.实害犯中止说认为后行为满足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和有效性条件,强调只有将后行为认定为犯罪中止形态才能实现犯罪中止制度的价值,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危险犯中止说认为实害犯中止说并不能真正解决量刑问题,而且实害犯中止说实质上是不当地否定了危险犯独立存在的价值.既遂说和实害犯中止说有其不合理之处,危险犯中止说的观点是妥当的,但是需要完善其论证.  相似文献   

5.
组织犯概念诸学说介评--从组织犯刑事立法出发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组织犯是共犯者类型之一,围绕组织犯的概念界定产生了不同的理论学说,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特有类型说、等同说、一般类型说。组织行为的法典化有两种取向,即组织行为的总则化与组织行为的分则化。组织行为的总则化是在刑法总则中对组织犯做一般性的规定。组织行为的总则化有两种做法:组织犯的明示规定和组织犯的默示规定。组织行为的分则化其实质就是组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组织行为的分则化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刑法分则中对组织犯和非组织犯规定不同的刑罚尺度,体现对组织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在刑法分则中直接把组织行为规定为具体罪。分则化的组织犯也就失去了共犯者类型的本来意义,是实质上的实行犯。  相似文献   

6.
在德国,不能犯理论有一个从纯粹客观说向较为主观的印象说过渡的过程;在日本的司法实务上较为通行的是具体危险说,理论上的有力说则是客观危险说.在我国台湾地区“修法”之前,对不能犯的处罚,在立法规定上与德国较为接近.但是,在“修法”以后,可能需要有一个客观化的转向.通过上述比较研究,可以看出:对不能犯的研究,不能脱离刑法条文.德日两国对不能犯的不同规定,塑造了德日两国不能犯理论的不同品格.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对不能犯从罚到不罚的改动,表明立法者从主观未遂论到客观未遂论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犯的理论也应作出适度调整,从而使刑法理论与立法、司法实践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7.
张亚平 《法商研究》2023,(5):103-117
持传统观点者认为,法定犯的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从属于前置行政法,但近年来,法定犯的违法性判断独立于前置行政法的观点日益盛行。“独立性说”既存在诸多理论上的问题,在实践中也难以推行。法定犯的刑法违法性判断从属于前置行政法的立场应当得到坚守,因为刑法违法与行政法违法的本质相同,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目的和任务相同,刑法保护的法益与前置行政法保护的利益相同。坚守法定犯违法性判断“从属性说”,并不否定刑法与民法违法性关系的相对性,因为刑法与民法的违法性关系不同于刑法与行政法的违法性关系,两者在不同的轨道上并行不悖。在坚守法定犯违法性判断“从属性说”的基础上,应根据“但书”、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等对法定犯积极出罪。  相似文献   

8.
杨振强 《法制与社会》2010,(14):116-117
目前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标准上存在控制说、失控说、控制加失控说等观点,多种观点的存在对于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困扰。本文通过对三种不同观点的比较分析,认为将失控说作为盗窃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更符合法益侵害理论,对司法实践更具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9.
张巍 《法制与社会》2010,(23):114-115
盗窃未遂是认定盗窃犯罪中的难点,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多有涉及,但对于盗窃未遂的判断上仍是众说纷纭,传统观点主要分为失控说和控制说。本文建议采用失控说观点,并兼顾场地控制说等理论,作为认定盗窃未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10.
日本学者有关刑事犯与行政犯区别的学说约可分为三类:一为区别肯定说,二为区别否定说,三为区别无意义说.其立论的目的仅在于讨论行政刑法是否可以不必完全适用普通刑法总则的问题,一般只在解释论范围内讨论,因而占通说地位的是区别肯定说,其重点在于探求二者的本质差异,以作为行政犯在解释上可以排除普通刑法总则适用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1.
赵文俊 《法制与社会》2014,(7):30+37-30,37
牵连犯在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对牵连犯如何处罚,学者对此作了很多研究,理论界众说纷纭。大体而言,有四种学说,即从一重处罚说、数罪并罚说、区别说、从一重罪从重处罚说。这四种学说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同时也有自己的局限性,它们共同活跃在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由于学者们对此没有达成一致,理论与实践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冲突。  相似文献   

12.
不能犯理论是刑法基本立场的试金石.对于不能犯和未遂犯的区分,目前的争论主要发生在新客观说(具体危险说)和旧客观危险说(纯粹危险说)及其诸种修正理论之间.如果认为危险之有无不是纯粹客观的判断,并且站在行为无价值的立场,就需要考虑:①从客观的角度,判断某种行为本身是否有引起、支配既遂结果的危险.这里的危险,不是绝对客观的概念,一般人能否感知危险才是问题的关键.②从主观的角度,判断行为人是否在事实认识偏差的同时,因为经验知识上显而易见的无知,才使得既遂结果未发生.③从判断主体的角度,将一般人而非裁判者作为判断主体,考虑公众的危险感觉.从以上三个视角出发,对不能犯和未遂犯进行区分,其基本的取向是具体危险说,其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改变中国刑法学通说基于纯粹主观说过于扩大未遂犯范围的现状,也不会导致不能犯的范围像纯粹客观说那样广泛,并且可以避免纯粹客观说在逻辑上和方法论上的不足,因而是合理的理论.对不能犯进行上述研究,可以得出许多重要的结论:在危险判断上,没有绝对的、纯粹的“客观”危险,危险概念中含有主观要素;区分不能犯与未遂犯,是为了提示行为不值一提,而不是为了检验结果发生的概率高低;不能犯的行为人虽同时有事实认识偏差和经验知识上的错误,但其对事实是否有错误,并不是关键,经验知识的欠缺才是重要的.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在我国大陆地区对不能犯问题的研究颇多,而“抽象危险说”的时代似乎逐渐过去,当代改采“客观主义”的“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修正的客观危险说”等学说的主张渐起,其中,又以“刑法谦抑性”及“结果无价值论”作为主要理论依据而展开的“客观危险说”成为有力说的代表.此说在被移植母国日本刑法界中,基于“客观危险说”的框架中又再发展出以“修正的客观危险说”、“修正的客观危险说的盖然性理论”为代表的学说,这些学说与“客观危险说”之间是亦相互补充、相互辩证的关系.上述不同理论会导致在司法裁判中对不能犯认定结果的不同,从台湾地区不同时期的裁判清楚体现.目前台湾地区基于2005年的“刑法典”修正,“立法”上采“客观主义”作为危险及不能的检验标准,但“客观主义”阵营下采何说作为确切的检验标准又有待厘清.反倒是“修法”过后的近年司法裁判中,多以“具体危险说”搭配“重大无知”作为不能犯检验标准,是以“立法”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差异.故本文旨在检阅司法裁判对不能犯的认定作为索引,以期待拉开不能犯学说争议并认定上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的帷幕.  相似文献   

14.
车迅 《行政与法》2010,(12):118-121
近年国内一些学者开始对传统刑法学将不能犯作为未遂的类型之一的观点进行质疑,使不能犯成为理论界关注的问题。而笔者亦认为有严格区分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必要,故试图采用比较分析法,结合国内外关于不能犯的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建议我国采用具体危险说为标准区分不能犯和能犯未遂的界限,以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和社会保障机能。  相似文献   

15.
我国未遂犯处罚根据论经历了由主客观相统一说的混沌到客观未遂论的勃兴以及主观未遂论的坚守的理论嬗变.无论是根据当代刑法的基本立场,还是参照世界范围内未遂犯理论、立法与判例的变迁,抑或从中国当下的法治语境及客观需要出发,客观未遂论较之于主观未遂论,都是更为妥当和可采的未遂犯处罚根据理论.不能犯的可罚性是检验未遂犯处罚根据论的试金石.关于不能犯的危险性的判断,应当采取具体危险说,以适当地界定可罚的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避免抽象危险说主观主义的倾向以及对于不能犯的可罚性抽象肯定而具体否定的局限,防止客观危险说自然主义的倾向以及过于扩张不可罚的不能犯范围的弊端.  相似文献   

16.
我国罪数理论之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陆诗忠 《法律科学》2007,25(2):95-101
我国的罪数理论对大陆法系理论中的行为说、犯意说、法益说、构成要件说所进行的评判存在重大误读;在罪数的判断标准上没有很好地坚持犯罪构成说;对一罪类型所做的划分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对犯罪构成类型和犯罪构成要素复杂性缺乏应有的思考,我们应当将一罪划分为单纯一罪与复杂一罪;将继续犯、集合犯、吸收犯、结合犯纳入其中不符合罪数论的研究宗旨.  相似文献   

17.
形式客观说并未丢弃实质,故其本为形式与实质相结合说。是否立足于构成要件行为是法益侵害紧迫危险性的刑法定型,决定了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各自是否为犯罪着手认定提供了明确标准,且是否导致犯罪着手认定的过于提前或推迟,进而决定了是否背离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应抛弃脱离形式限制的实质客观说而仍坚持形式客观说,但其“开始命题”应通过“基于大数法则的类型化危险形成说”而将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予以实质性落实。通过“基于大数法则的类型化危险形成说”,形式客观说对结合犯、隔离犯、徐行犯和原因自由行为型犯罪的着手能够做出妥当解答。  相似文献   

18.
在不能犯危险的认定标准上,主要存在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等学说.抽象危险说从行为者的意思的危险中寻找未遂犯的可罚性根据.抽象危险说过于注重行为者的主观意思之危险性,没有跳出主观主义的窠臼,难以令人信服.具体危险说以一般人及行为者所能认识到的情况为基础,从一般人立场判断具有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时肯定未遂犯的成立,没有可能性时则肯定成立不能犯,兼顾了主客观两个方面,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  相似文献   

19.
“保证人说”之演变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人说”发展至今经历了从“因果关系说”到“违法性说”、“构成要件说”、“新保证人说”再到“构成要件等价值说”这样几个阶段。考察“保证人说”之演变可以为完善我国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立法提供如下有益的启示:(1)对形式义务进行实质化限定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得以成立的基础;(2)将保证人之地位立法化有助于消弭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可罚性与罪刑法定主义之间的冲突;(3)将保证人之地位立法化可以为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等置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20.
过失共同正犯在理论上一直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学说,而这两种学说的理论依据分别是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但是这两种理论依据都不能圆满解决过失共同正犯的问题。以过失共同正犯的理论依据为视角,通过对过失共同正犯各种学说的比较研究,认为必须将过失犯的本质与共同正犯的本质相互结合起来,以共同违反共同义务说作为过失共同正犯的真正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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