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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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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障碍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流域的特性要求流域生态补偿立法理念应在可持续发展精神的指导下,以系统的、开放性的、可持续的思维模式来设计流域生态补偿立法的制度框架结构,以维护整个流域生态系统的发展、协调和持续来规范限制流域内人们的行为活动。本文指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立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流域规划制度、流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分配制度、流域产业发展制度、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及生态恢复与重建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相似文献   

2.
流域生态阈值、流域整体利益的实现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要求流域立法须以义务为本位来限制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这种义务本位体现在流域规划制度、流域资源及能源合理利用评价制度、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分配制度、流域产业发展制度、流域生态补救与补偿制度及生态恢复与重建制度、流域管理体制及流域法律责任制度等流域法律制度中。强调流域立法的义务本位并不表明在流域立法中不设定权利性条款,只不过这种权利性条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整个流域群体的义务履行。  相似文献   

3.
我国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春光 《法学论坛》2007,22(6):122-127
实现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于保障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我国流域水资源现状是人均占有量少,流域分布不均,浪费严重,污染加剧.流域水资源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立法理念陈旧,法律法规相互冲突,水权界定不清晰,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缺失,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缺位.解决的法律对策是转变指导思想,更新立法、执法理念,制定流域法,建立系统的流域管理机构,建立水权制度和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相似文献   

4.
对建立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55,自引:0,他引:55  
曹明德 《法学》2004,(3):40-43
生态补偿机制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文从流域生态补偿、森林资料生态补偿等领域论述了流域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其对此项制度的不同立场 ,并对我国关于生态补偿机制的立法及其缺陷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5.
随着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生态受益者、破坏者与生态保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目前并未对生态补偿进行专门立法,而一些散见的生态补偿方面的立法层级较低,可操作性较差.因此构建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是我国当前的需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对策.  相似文献   

6.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从环境法学角度看,是通过制定合理、科学、可行的规则来激励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协调其背后各方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公平目的的制度。环境权与生存权、发展权都是人类同时追求的正当人权,但这些权利在现实中往往存在矛盾之处,有效解决环境权与生存权、发展权三者间的矛盾是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设立的根本动因,也是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法理学意义上的价值归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推进关键在立法,其立法可采取基本法与单行法并举的立法模式,尽快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法》基本法和专门领域、专门类别的生态保护补偿单行法;立法内容上应明确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确定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和方式,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的程序,规范生态保护补偿的监管。  相似文献   

7.
流域生态补偿基金制度是法律对流域生态补偿基金性质和资金的来源方式、使用、保值增值、管理等所作的系统性的规定,是流域生态补偿基金的规范化、系统化、法制化理论依据、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探索的法律规范的集合。构建流域生态补偿基金制度有利于衡平流域生态利益、保护流域生态环境,对流域生态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对实现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经济学理论基础,包括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科斯定理和生态价值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基础;环境生态学理论基础,包括生态平衡原理、负载定额规律;法学理论基础,包括秩序的价值观、公平与效率均衡的价值观、利益协调平衡的法律功能.  相似文献   

9.
在财产权保障理论的指引下,法院按照“无依据,则无补偿”“如何补偿,由行政机关自主裁量”的逻辑来裁断生态补偿案件,而“依据”的制定者为行政机关,最终造成行政机关主导着补偿给谁、补偿多少等生态补偿问题的界定和解决,以致于“案结事不了”。尽管财产权保障理论为早期生态补偿制度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无法解释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实际。结合当前生态补偿的立法规定,生态补偿理论依据应当是保障平等发展权。有别于行政补偿制度,生态补偿是由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受益者给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态环境保护造成平等发展权益损失的补偿制度。其中,国家对私主体的生态补偿属于基础性补偿,在此基础上,同级政府之间、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生态补偿共享发展利益,以最大限度地弥补平等发展权受限制的地区和个人的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10.
张梓太 《法学杂志》2004,25(1):19-21
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目前已成为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的重点所在。在立法过程中,流域的整体性与立法的多元性问题以及水质补偿费问题是最难解决的两个问题。应根据流域的特殊性作不同位阶的立法,尽量保证立法调整对象的完整性;对水质补偿费应理清其性质,明确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并逐步构建我国的水质补偿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11.
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关系主体多元,而且主体间具有网络化特性、交互性、内容多样性。流域生态补偿之所以必要,其核心原因在于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要素结构不平衡,流域不同区位利益分享或流动机帝J失范。社会性属性应该是生态补偿尤其是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的本质属性,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本质上是发展权益补偿和平衡。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构应该突出社会性的“约定”机制。“约定”机制符合社会规律与实践经验、是程序性机制、是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机制。“约定”机制需要配套机制建设,尤其是国土功能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布局规划机制、流域信息交流机制、流域生态价值评估机制等。  相似文献   

12.
鄢德奎 《法学评论》2024,(2):158-171
通过对154份生态补偿制度的地方立法文本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统计分析,描述了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时空分布、政府层级与补偿类别。在此基础上,围绕着“谁补偿谁”归纳总结出2大类、4中类、10小类三个层次的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显示度的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类型,涉及行政发包制、目标责任制、项目制等三种内部行政行为和同级政府间的行政合同、政府与私主体间的行政合同、损失补偿、发展机会限制补偿、环境行政收费等五种外部行政行为。从逻辑上来说,包括生态补偿在内的任何一个制度都难以涵盖上述八种迥异的法律行为。为此,亟需对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做法进行评估,考察和优化有益于生态补偿制度目的实现的实践类型。现阶段可以遵循生态补偿制度的国家立法思路,生态补偿是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受益者对生态保护者的补偿,依据的是因承担政府确定的生态保护责任和履行相关主体协商约定的生态保护义务。长远来看,生态补偿制度应当回归“补偿”,生态补偿是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受益者对因生态环境保护而使经济发展机会受到严重限制的公民、法人和有关组织给予补偿的活动,理论基础为平等发展权保障。  相似文献   

13.
潘佳 《法学》2022,(4):163-178
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典化是按照理性化和系统化方式,将相应条款列入环境立法专门法典相关编章的路径选择。生态保护补偿入典有其特定的法治背景和时代诉求。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典化诠释依附于科学的内外部逻辑。内部逻辑面临的疑问是,如何看待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所处的编章位置,怎样处理专门编章内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之间以及内部制度与其他编章的关系协调;外部逻辑关注的焦点在于,法典中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何以调和其与外部单项立法的亲疏。从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定位、功能实践、法源体系可知,将生态保护补偿主要制度安放于生态环境法典之自然生态保护编自然生态保护资金章中最为妥当。对于该章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安排,应统筹考量普遍和特殊、国家与地方、政府及市场等范畴,兼顾与关联编章之衔接。按照适度、严谨、完整的法典化愿景,生态保护补偿的主要制度将涵盖一般规定、纵向补偿、横向补偿、协议补偿和市场交易补偿等具体构造。  相似文献   

14.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在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已经出台专门性立法的大背景下,我国流域立法已成为当前立法的重点领域之一,进入整体发展的新时代。从立法转向解释等方法路径,并不能解决我国流域立法存在的无法有效满足流域空间治理需求等不足,故流域立法建设应当进一步推进。立足于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我国流域立法未来应当朝着“一河(湖)一法”的流域立法发展方向前进,即对于我国主要的大型的河湖流域进行立法。但为避免多部流域立法相互间的冲突和不协调,我国应在坚持“一河(湖)一法”的流域立法路径的前提下,出台一部综合性流域立法,以此来对于流域立法的指导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重要方面进行适度的统一。  相似文献   

15.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应对日趋严重的水危机,我国正在积极探索构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为此,有必要对流域生态补偿的内涵及我国流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个全面的认识。本文拟就以上问题进行法律探讨,为构建行之有效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6.
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之生态补偿机制建构创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区域经济合作在于统筹区域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构建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是其重要保障,而科学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重在通过转移支付合理“弥补”生态功能区牺牲的利益而促使其生态保护与科学发展。构建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现实难题,主要是同我国现行体制相关的诸多问题的综合表征,其基础依托在于法律制度、政策机制、组织体系之三个方面,其中立法创制与政策创新是关键。相关实践昭示,当前既要克服生态补偿立法上的缺陷,又要把握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的契机,推动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导的政府补偿政策机制的完善创新。  相似文献   

17.
京津冀区际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存在着基础法律缺失、利益难以协调、补偿标准不易量化等多方面问题,本文从流域、森林、大气、矿产等四大生态领域提出了相应的补偿制度,以期对区际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8.
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李静云  王世进 《河北法学》2007,25(6):108-112
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是实现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重要制度和手段.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构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中国借鉴.中国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非常必要,但还存在着缺乏生态补偿专门立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中补偿主体不明确、补偿方式较单一、补偿管理不规范以及补偿标准不明确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实现森林生态价值、发挥森林作为生态环境建设主体作用的基本保障。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历经由政策个别调整到立法普遍调整的渐进过程,且部分地方(如广东省)立法及政策试点实践已获得某些示范性经验。然而,相关政策法律机制还存在亟待解决的矛盾问题,特别是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投入与利益保障机制需要合理构建,这是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关键。分析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与立法现状,结合广东省等相关实践考量,重在探索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规范及实施机制的创新思路。  相似文献   

20.
城市水污染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首先对城市水污染生态补偿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分析了建立城市水污染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基本依据;之后对我国现行立法中与城市水污染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并指出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城市水污染生态补偿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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