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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行政审判中的确认判决,作为一种新的判决形 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予以确定。如何准确适 用确认判决,是当前摆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实践中 亟需解决的一个新课题。本文拟就行政审判中的确 认判决谈点粗浅的认识,以求抛砖引玉。 一、确认判决的涵义 《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 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 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第57 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  相似文献   

2.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中的确认违法单独适用、履行职责单独适用、确认违法与采取补救措施并用均“于法有据”,但确认违法与履行职责并用却“于法无据”。法条的体系解释适用方法缺失以及既有生效判决的误导,造成确认违法与履行职责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生效判决书中被高频率不当并用。确认违法与履行职责的并用样态既与确认违法判决的补充性特征相冲突,也与履行职责判决已隐含否定性评价相抵牾。建议通过体系化思维的秉持、指导案例的指引以实现司法裁判的类案预防,通过释明、判决驳回部分诉讼请求、改判以实现司法裁判的个案匡正,从而推进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合法有序开展。  相似文献   

3.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司法权在“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四种判决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尚不足以对具有各种不同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适当的判决。有些违法的行政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对之不好适用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任何一种判决形式,如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对相对人的欧打、辱骂行为。有些不作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因时机已过,责令行政机关履行并无实际意义,也不适合法定的任何一种判决形式。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4.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判决的形式分为四种,即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维持判决、违法的行政作为行为适用撤销判决、违法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适用履行判决、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适用变更判决。这四种判决形式适用的范围十分广泛,所包含的内容亦十分丰富。...  相似文献   

5.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规定,法院在撤销或部分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并可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则规定,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我国对行政行为转换明确的实定法律依据。有些国家的行政立法中也有类似于我国的规定。如葡萄牙的立法,但它们只简单地承认转换制度的存在,并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德国的立法对转换规定得较为详细,规定了转换的适用条件及限制等内容;《意大利行政程序法》未使用“转换”…  相似文献   

6.
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制度虽然试图充分体现程序的重要性,努力凸显维护公民程序性权利的价值取向,但在理论上存在程序本位主义的嫌疑,在实践中立法效果并不理想。应当根据程序法律规范的特点,以及不同的程序规则在行政行为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分别程序违法的不同类型,相应规定撤销、补正、确认违法、维持等判决方式,确定相应的违法责任后果。  相似文献   

7.
学界与实务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的基于公益考量的确认违法判决存在诸多误区:从法律适用来看,公益的泛滥与重大损失的缩水,为以公益之名行私益之实提供了可能;对补救措施的理解偏差导致对违法行政行为能否治愈的忽视,并引发连续性行政行为的确认违法之困难。就制度设计而言,基于公益考量的确认违法判决与域外的确认违法判决或情况判决均有差异,而制度借鉴的缺位则是引发法律适用错误的根本原因。在司法解释未做修改的前提之下,将补救措施拟制为判决的条件,并扩张损害赔偿的损失补偿面向,可以为私益开拓替代性救济之路。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仍在于慎待基于公益考量的确认违法判决。  相似文献   

8.
王太高 《法治研究》2010,48(12):14-19
与传统的异体、外在的监督和救济制度相比.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纠是一种自体监督、自我纠错.具有“低投入高产出”的正效应。违法行政行为自纠的对象应当涵盖全部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即不仅仅针对违法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而且对于不正确的行政行为、不合目的的行政行为也同样适用;行政自纠的主体不排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和复议机关.但重点应当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身;自纠的方式包括撤销、治愈、转换、确认违法;在构建违法行政行为行政自纠制度过程中,应当关注违法行政行为的行为类型、瑕疵性质、时空要素和启动方式等。  相似文献   

9.
因欺诈导致的登记错误,应采用何种行政判决方式?对此,行政诉讼实务有数种不同的立场: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但是,这几种立场都有问题。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违反了行政行为违法性判断基准时的教义,对于合法但错误的行政行为作出了违法评价。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则未能实现对错误行政登记行为的纠正。基于现行法律规范,因申请人欺诈导致登记错误的,法律已经课予了行政机关更正义务,法院可以向行政诉讼当事人释明,通过课予义务诉讼的途径主张权利救济,适用课予义务判决。  相似文献   

10.
汪艳 《行政法制》2002,(3):13-14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规定,法院在撤销或部分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则规定。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我国对行政行为转换明确的实定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1.
论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不具有公定力 ,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我国立法虽对此有所规定 ,但并未与可撤销行为作具体区分 ,这不利于贯彻行政法治 ,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我国应当建立包括无效的认定标准、认定方式和程序、法律后果等在内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12.
董万程 《行政与法》2013,(12):96-100
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是合同无效的一般条款,《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将其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法》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既包括公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也包括民法上的强制性规范,同国外立法相比,我国立法缺少但书的规定.本文认为,认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要以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基准.  相似文献   

13.
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及效力探析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对行政机关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司法审查时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承认其作为法源的地位 ,像对待规章那样来对待其他规范性文件 ;与上位法不抵触是人民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前提 ;在以其内容是负担性抑或授益性为基本标准认定其效力的同时 ,以公共利益作为补充标准 ;规定“国家标准”之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般具有较高效力 ;法院不宜直接对之进行审查并作出评价。  相似文献   

14.
论公用征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公用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手段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 ,并给予其公平补偿的行政行为 ,包括三个适法性条件 :其一为合法性 ,即公用征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有法律授权方能进行 ;其二为目的性 ,即公用征收必须应公共利益之需而为之 ;其三为公平补偿 ,即公用征收必须事先予以公平补偿  相似文献   

15.
现行行政诉讼法建立了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体系,如何理解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与法律适用意义。在先后两个系统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完全不同的解释策略,对具体行政行为先给出了明确界定,后又基于各种考虑而放弃。司法解释先后态度的不同,对我国的行政行为法理论和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解与完善构成了一定影响。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法进入修改阶段,通过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教训,重新认识和评估具体行政行为定义的价值,可以为发展我国的行政行为法理论、重新认识行政诉讼制度并更好地做好立法修订工作提供另外一种参照视角。  相似文献   

16.
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顾盼  韩志明 《行政与法》2005,(10):81-82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行政诉讼法》却没有提供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时的合理救济途径。本文在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了简要介绍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17.
“违反法定程序”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要以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程序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然后从步骤、方式、顺序、时效等方面加以分析 ,并考察该行为是否正当、合法、合理 ,是否尊重和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造成损害的 ,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的程序瑕疵 ,经补正后可以继续有效。  相似文献   

18.
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对其行政活动做出自我评价的准绳,它能够激发行政主体自我规范和自我控制的意识,实现行政主体自我纠错和自我提高。对于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基本事项的规定能客观、严格地推进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实施,使评价结果真实有效地反映行政主体行政活动的好坏。结合国外的行政评价制度实施经验和我国的行政管理实践,提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构想,是一个有意义的课题。  相似文献   

19.
郑琳 《行政与法》2020,(4):92-100
行政机关协助执行行为认定为"司法协助行为+行政行为",可以在确保司法权威与提高执行效率的同时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为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提供可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但书前的规定,因为受司法权作用,是不具有可诉性的司法协助义务;但书后的规定,因为有行政机关独立自主的意思表示,是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其中,但书中"扩大执行范围"包括执行范围内容、种类、期限的扩大,"采取违法方式"包括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以及程序违法。"缩小执行范围""不作为""擅自撤销或变更"等协助执行违法行为需要通过类推适用的方式对条款的法律漏洞予以填补。  相似文献   

20.
行政前置性要件作为刑法分则个罪中的限制性要件,强调行政处理优先性,包含着以刑罚处罚确保行政执法效果的制度期待,是刑法谦抑性的新表达。在法定犯日趋增多的时代背景下,刑法修正中的犯罪化不可避免,单一强调犯罪化或非犯罪化均存在较大副作用,在个罪中设置行政前置性要件,重视法益恢复在阻却犯罪成立中的积极价值,有利于追寻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最佳平衡点。行政前置性要件的法理基础在于部分犯罪存在法益侵害待定状态。立法者在增设法定犯时,若认为该犯罪存在法益侵害待定状态,并且不直接涉及人身法益,当优先考虑设置行政前置性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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