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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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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把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逃逸过程中再生事故致人死亡”,是不正确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交通肇事后因不实施救助行为而过失地致人死亡”。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与处罚,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定交通肇事罪适用刑法第133条第3档法定刑,而应结合行为人的罪过性质和其他有关情节,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分别做出不同的定性和处罚。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解释说:“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据以上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属交通肇事罪的一种严重情形。但笔者认为,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而应定故意杀人罪,属不做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理由如下: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在主观心理态度方面是放任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3.
析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就是新刑法增设的相对于原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但在如何理解这一加重结果的犯罪,如何诠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刑法理论本身也有两种较大的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  相似文献   

4.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要大事故以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对被害人实施积极救助反而逃跑置被害人于不顾的行为,把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逃逸过程中再生事故致人死亡"是不正确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交通肇事后因不实施救助行为而过失地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得十分复杂,如果在加上行为人主观上对待死亡结果的态度,就更为复杂。因此,司法实践中,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定交通肇事罪适用第133条第二档法定刑,而应结合行为人的罪过、性质和其他有关情节,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分别做出不同的定性和处罚。  相似文献   

5.
刑法理论界对逃逸致人死亡问题争议很大,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其实质是交通肇事和遗弃致人死亡行为的结合,本文拟就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本罪有新的、全面的、准确的认识。  相似文献   

6.
修订后的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增加了一个量刑档次,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旨在严厉打击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然而,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观点。概括起来,有以下两种(均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一...  相似文献   

7.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对逃逸和致人死亡的正确理解关系到对被告人的重大量刑问题,立法规定的模糊性及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致使理论及司法实践认识不统一。因逃选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不履行救助义务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治疗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的范围应仅限于原来的被撞伤者,其主观罪过应仅限于过失。“因逃逸致人死亡”不仅要以主观上进行评价,还要从客观上进行评价,因此,是一种综合指标的评价。“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死亡结果可以理解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逃逸行为必须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8.
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侯国云 《中国法学》2003,(1):180-182
1997年刑法公布之后 ,围绕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与处罚 ,有几个疑难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本文试就这几个疑难问题略述管见。一、何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界定交通肇事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一个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就此问题 ,最高法院在 2 0 0 0年 3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认为 ,“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另一种观点认为 ,“是指逃逸过程中再生事故致人死亡”①。笔者认为 ,这两种见解都…  相似文献   

9.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对逃逸和致人死亡的正确理解关系到对被告人的重大量刑问题,立法规定的模糊性及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致使理论及司法实践认识不统一。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不履行救助义务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治疗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的范围应仅限于原来的被撞伤者,其主观罪过应仅限于过失。"因逃逸致人死亡"不仅要以主观上进行评价,还要从客观上进行评价,因此,是一种综合指标的评价。"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死亡结果可以理解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逃逸行为必须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0.
浅析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新刑法增设的对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这一简单的情节,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却存在多种截然不同的结论.本文以刑法立法学、解释学为指导,用注释分析的方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可能出现的三种情况进行了──甄别,以正视听.  相似文献   

11.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车辆肇事后司机逃逸往往被认为是性质恶劣的情节。本文认为,将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是合理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不仅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包括行为人在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跑,在逃逸的过程中,发生第二次交通肇事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  相似文献   

12.
论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得比较笼统含糊,如何理解它成为解决许多交通肇事案件的关键。但从目前理论和实践中对该问题的探讨来看,人们主要关心的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范围,少有人探讨这一规定的法律性质。笔者以为,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之理解直接关涉其适用范围。在此,笔者拟对该问题进行粗浅讨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  相似文献   

13.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邹楠 《法学论坛》2000,15(4):84-90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将其划分为三个量刑档次,提高了其法定的辐度,尤其是第三个量刑档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严惩该种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该条文的规定过于笼统、简单,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情况,尤其是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复杂性,致使理论界对其产生了意见分歧,笔者试就此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14.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后逃逸,此种场合,应在三至七年幅度内量刑;一种是被害人当场没有死亡而逃逸,由于行为人没有及时救助,因而导致被害人死亡,此种情形应在七年以上幅度内量刑。具体认定时,应注意下述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5.
杨丽芳 《法制与社会》2012,(36):286-287
如何理解《刑法》笫133条交通肇事罪中之“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分歧与争议.本文将对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界定、其主观罪过形式及不同情况下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定罪量刑简要浅探讨.  相似文献   

16.
浅析新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新刑法施行后,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司法实务界存在一些分歧意见,概括说来,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认定交通肇事罪是否以肇事者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为前提;二是对于肇事以后逃逸的犯罪分子,是否一律适用情节加重犯的量刑档次;三是“因逃...  相似文献   

17.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车辆肇事后司机逃逸往往被认为是性质恶劣的情节。本文认为,将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是合理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不仅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包括行为人在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跑,在逃逸的过程中,发生第二次交通肇事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  相似文献   

18.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定性分析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一、法律解释的分歧新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旧刑法显著不同的是规定了第三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旧刑法将“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视为特别恶劣的情节。也许立法者将此明示意在严惩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另外一个原因也许是,立法者希望凭借立法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该解释同时指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相似文献   

20.
试析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一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修订后的刑法新增设的一个加重处罚规定。如何理解这一新增规定,刑法理论上出现种种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从立法原意看,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是立法机关根据日趋严峻的交通肇事犯罪形势,适应人民群众和司法部门要求严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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