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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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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特色机制及对我国的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做法是当今国际主流,然而我国自拥有知识产权制度以来,便始终处于面向“三审合一”模式的缓慢衍进之中。我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体系随着《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的施行虽有渐成之势,但是仍未能触及设立全国性知识产权法院的问题。鉴于中美两国知识产权环境的相似性以及密切的贸易关系,我国在知识产权法院的创设问题上可以借鉴“美国模式”的经验。了解围绕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而建立的美国诉讼体系,对解决我国所面临的“司法与行政双轨制”“循环诉讼”以及知识产权法官选任等问题具有相当价值。  相似文献   

2.
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法院是司法改革的产物。俄罗斯国家转型以来,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对全国司法体系特别是仲裁法院系统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知识产权法院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作为俄罗斯仲裁法院系统内设置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法院,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与运行标志着俄罗斯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了解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历史背景、组织架构、审判职能、管辖范围及其在俄罗斯法院体系中的地位,加强中俄双方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对于我国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具有现实价值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孙海龙 《中国审判》2011,(4):100-103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均明确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研究设立综合知识产权审判庭和探索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2010年4月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王胜俊院长在贺信中要求:  相似文献   

4.
王晓华 《法人》2014,(7):56-57
正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之时,《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的通过使筹备已久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呼之欲出。跨区设立、集中审理还是"三审合一"?关于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模式成为民间热议的焦点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讨论已久的知识产权法院设立问题尘埃落定。跨区设立?集中审理?"三审合一"?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设计及由此可能产生的问题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讨论由来已久,自上世纪90年代起,学界就有呼吁设  相似文献   

5.
国内简讯     
正首批知识产权法院落户北上广——在充分考虑我国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后,北京、上海和广州因专利类案件相对集中、审判工作基础较好,而成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首选之地。此次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正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首批知识产权法院落户北上广动态8月31日,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下称"草案")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此即意味着北京、上海和广州将成立国内首批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主要表现为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动态  相似文献   

6.
正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国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法律方案正式出台。为落实这一《决定》,最高法院9月10日召开知识产权法院筹建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组建知识产权法院的各项工  相似文献   

7.
刘春田 《中国审判》2014,(12):24-25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构建知识产权司法系统的重要环节,目标十分明确,即整合司法资源,集中精锐力量审理专利类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全面提升中国国家层级的知识产权司法水平。  相似文献   

8.
吴汉东 《中国审判》2014,(12):22-23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不仅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重大改革,而且也成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先声和前奏。  相似文献   

9.
虽然我国已在北京、上海、广州正式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但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仍需进一步深化.在国际层面上,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属于较有特点的一种知识产权法院模式.通过对其设立动因、组织架构、实际效用及引发的争议进行深入考察,结合美国的政治结构、经济形势、司法传统,可以较为客观地认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挥的作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赖以发展的制度环境与美国不同,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美国专利保护中发挥的作用以及演进轨迹,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的功效提供更为理性的认识,进而为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进一步变革提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10.
中国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组织的建构始自20世纪90年代,知识产权法院是其自然延伸。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有诸多理由,如促进司法统一、提高程序效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树立良好国际形象、试点司法改革等,但并不能从理性上由此得出知识产权法院具有必然性的结论。因而,知识产权法院是综合政策的结果。知识产权法院在我国应定位于专门法院,其建立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必要借鉴域外知识产权法院的经验,并结合现实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院制度。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还应置于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在司法体制、机制以及知识产权特别程序制度方面进行探索,为全面的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相似文献   

11.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设立是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政策最大的亮点,其主要目的是建立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二审的专门法院,并设立了大合议、法院调查员和专门委员制度。由于特许厅在专利的数量控制上占优势,故特许厅的审判前置在确保专门性这一点上仍具有独立的价值。另一方面,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为实现多元集中化进行了各种尝试,然而该尝试时常受到大合议的干扰,因此需要避免大合议过早干预,同时须处理好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与最高法院的关系,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12.
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集中审理是近年来的发展趋势之一。台湾地区于2008年7月1日正式设立智慧财产法院并开始运作,审理涉及智慧财产权利诉讼相关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诉讼案件。其引入的技术审查官、秘密保持命令等新制度对大陆地区试行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在2011年11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最高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基层工作指导方式,实施了"三五工程",就是在五所大学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在五个中级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确定五个区法院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推动建立更为科学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从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的优化,到进一步推广涉及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的试点工作,可以看到知识  相似文献   

14.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国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法律方案正式出台。对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及司法体制改革来说,《决定》尽管带有“试点”的性质,但它仍不失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既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举措,也奠定了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发展基础。  相似文献   

15.
从设立的背景分析,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承担逐步全面开放中国市场的试验功能,关系到我国"二次入世"谈判的成败,因此,自贸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只能进一步强化。加强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从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职能及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的角度实现,因此,应该尽早在自贸区内建立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并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派出法庭或普通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庭,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实施提供行政保障和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16.
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的冲突在我国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的国情背景下有其必然性.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冲突的现状,并借鉴国外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经验,在我国建立统一的专门性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并集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上诉管辖权的法律机制,具有解决冲突的比较优势.对于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可能会遇到的专业倾向性偏差和法院法官人事安排的困难,应予以分析和关注.  相似文献   

17.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日本经济就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日本总结其原因后提出了“信息创新时代,知识产权立国”的建设方针。知识产权施法改革也是日本知识产权立国的重要内容。2005年4月1日日本成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优化司法复审资源配置,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其实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高等法院,它属于东京高等法院;但是它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有自己的法院院长,有独立的法官和独立的专门委员。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有其自己特色,如专门委员制度、大合议制度,管辖分为技术型案件和非技术型案件。结合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特点和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发展的情况来看,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模式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及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运用双重差分法对2011年至2020年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分析表明,我国于2014年底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取得了积极的治理实效,知识产权法院通过裁判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及输出规范资源可以显著促进企业创新。回顾知识产权法院创设、建制及发展的历程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新创设组织面临的合法性压力及其采取的向上回应、横向竞争的行为逻辑,驱使其在过去的实践中努力提升裁判效率及裁判文书质量,这为司法治理发挥实效提供了具体案例,也为后续专门法院的建设及司法改革的推进积累了宝贵经验。知识产权法院在未来仍面临挑战,包括不同行为逻辑交互耦合导致的工作重心不规律摇摆,以及竞争环境下的资源压力可能引发其重新嵌入常规体系,今后的司法改革需对此采取措施审慎应对。  相似文献   

19.
曾凤辰 《华中电力》2021,(2):157-168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的司法政策可化约为一项法律规则,授权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提供附加保护。这项政策的适用难点在于其适用条件。该政策的一阶适用条件为,知识产权法未予禁止的情形构成法律漏洞并且立法者未禁止法院填补漏洞。可是,存在一些阻却漏洞认定或填补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只有为阻却漏洞认定或填补的规则设立例外,一阶适用条件才能成立。而为阻却漏洞认定或填补的规则设立例外以法院拥有对这些规则的续造权为前提。法院的续造权因此构成二阶适用条件。按我国国家机构权力配置的标准,法院应享有续造权。法院行使续造权应受论证负担规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20.
高峰  杭春 《特区法坛》2007,(5):14-17
镜头回放:民二庭是指民事审判第二庭,其前身是经济审判庭。1980年前后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陆续设立了经济审判庭,主要审理原来由民事审判庭主管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和企业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到1995年,沿海发达省份法院经济庭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总数已超过了民庭审理的民事案件总数。1996年前后。各高级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又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主要审理原来由经济庭主管的涉及专利权、商标权、技术合同纠纷和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原来由民庭主管的著作权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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