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3 毫秒
1.
解读物权法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相似文献   

2.
符永桢 《特区法坛》2007,(6):39-39,38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范围,并依法对私有财产给以保护,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平等保护原则和私人物权制度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平等保护原则的最终确立,不仅仅使《宪法》精神在物权法中得到贯彻,而且也使私人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获得同等的保护。但是,平等保护真正的含义是在剔出满足用于公共利益的那部分财产后,其余财产不管谁拥有都是平等的,而且平等保护对于国家所有权保护和私人所有权保护的含义也不尽相同。有必要从物权取得、保护和利用的角度来评判物权法是否实现了对私人财产明确归属、发挥效用和有效保护的目标。在肯定《物权法》取得成就的同时,不能忽视其存在的缺憾。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的一个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即给予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物权以同等的法律保护。这一原则的规定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解决了社会矛盾,体现了民主、法治精神,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5.
高飞 《法学》2006,(10):128-138
物权法平等保护财产权的初始含义强调的是各类主体享有的物权遭受侵害之后都应当给予平等的救济,广义的平等保护实质上是民法的平等原则。私人和国家、集体之所有权的客体范围的不同,与物权法平等保护财产权不冲突。社会主义对国家所有权实行特殊保护的宪法依据是关于计划经济体制的规范,而不是有关公有制这种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范,因此,社会主义概念的经济内涵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之间不存在抵牾。在《物权法(草案)》中,财产权从区别保护向平等保护转变的宪法依据是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刑法与物权法一样对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二者均不违宪。  相似文献   

6.
周伟 《行政法学研究》2008,(2):67-70,102
《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的物权三原则,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并对行政权产生了相应的制约。平等保护原则要求国家、集体和个人在土地承包中地位平等,征收土地足额补偿,行政机关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与私人侵权等同的法律责任;物权法定原则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修改相应的法规、遵守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公示公信原则要求行政登记主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切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工作和流转登记工作。  相似文献   

7.
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与所有权类型化之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韩松 《法商研究》2006,23(6):8-16
确立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在于确认所有权类型之间的平等。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与所有权类型化规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我国物权立法确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作出类型化规定,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是有宪法依据的,是符合我国现阶段改革开放的社会实际的。  相似文献   

8.
童之伟 《法学》2006,(3):3-23
看不出《物权法(草案)》有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问题,但在宪法眼中不同主体的物权应区别保护不应平等保护。物权法起草过程一直有忽视宪法的相关规定的倾向;现行《物权法(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确有违宪嫌疑。宪法是包括民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根本法,不单纯是公法。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不一定必然不违宪。民法是具体宪法架构下的具体的民法,不宜脱离一国的现行宪法抽象谈论民法应该是什么样的。法治要求将实现价值追求与进行合宪性操作统一起来,不能以任何借口模糊违宪合宪界线或回避违宪合宪判断。处理私权利与公权力关系的价值追求应该是实现两者的平衡。现行宪法有关条款间文义上存在抵牾,区别保护和平等保护主张都有一定宪法依据但又都与另外的相关宪法条文有相悖处。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好按平等保护价值取向正式释宪。立法不能代替释宪。应通过宪法解释消除宪法条款间的抵牾。对不同主体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是以国家、集体在财产占有方面已经占据了优越宪法地位为前提的,是以国家、集体事实上占有和垄断社会全部财产中的基础性部分为前提的,这种平等只是宪法上和事实上公有主体居优前提下的法律上的平等。真正实现物权平等保护只会加强不会削弱公有经济的主体、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9.
姚来燕 《行政与法》2008,7(1):67-70
以保护私人财产权为宗旨的物权法,其颁布在全社会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本文从公法的视角。围绕物权法的内容,对物权与财产权的关系、物权平等保护、公权力对物权的保护及可能的侵害、国家征收征用补偿制度中的公共利益等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物权法有深刻的认识和思考。  相似文献   

10.
论民法中的集合物及其现代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以不动产和动产作为物权的客体缺乏普适性。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有多种法定的分类,集合物就是相当必要和重要的一种物的类型。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以及企业,都符合集合物的构成要求;它们之所以能作为物权的客体,是要适用统一的法律关系。上述几种集合物可以依法成立归属意义的所有权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集合物的这种意义能够起到民法上的确权和保护作用。建立多样化的物的分类体系应当成为我国未来的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11.
《公民与法治》2007,(5):1-1
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它之所以受到常委会委员的关注,经过多次审议,是因为它所涉及的内容关系百姓切身利益与日常生活,关联千家万户。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相似文献   

12.
财产制度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与一国的经济体制唇齿相依。规范财产关系的法律,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财产归属法,第二大类是财产流转法。有人认为,物权法在广义上是指上述第一大类的财产归属法,即关于人对于财产支配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但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法并非如此,因为物权法不仅以物的归属秩序为它的规范范围。财产归属是十分重要的,但以绝对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理论或者说以国家所有权为核心的绝对所有权理论,并不是科学和完整的物权理论。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是从搞活流通开始的,因此比较重视规范财产流通关系的法律…  相似文献   

13.
私有财产与国家财产同等重要《民法(草案)》中物权法部分对私人所有权作了专章规定,有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保护等规定,对公民财产以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同样适用。据了解,物权法律制度作为民法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此次编纂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内容。在并不遥远的年代,曾有过一个很符合当时逻辑的说法:因为你人是国家的,所以你的家也是国家的,所以你家里的所有财产和物品也是国家的。这种说法今天都还不陌生。“物权”是什么?绝大多数人不知道;查阅各种词典,当然也搜索不到这一词条。而流行歌曲却唱道:没有我哪有你。是的,没…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上)   总被引:26,自引:1,他引:25  
物权为静态支配权,一般的学术观点即依据这一点把物权法定义为调整静态财产关系的法律。但是,这一看法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权法基本范畴并不符合。因合同关系的变动不能自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物权变动必须依赖物权法上的独立行为,故物权法也必须规范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和丧失。此外,第三人保护的问题,也是物权法的独特范畴。本文因此把一般认为的物权法的调整静态支配关系一个基本范畴扩大到静态支配关系调整、物权变动调整及第三人保护三个基本范畴,并对这三个范畴中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宏观性的讨论。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理论以所有权为原型,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但两者并不等同,在理论认识上,有必要认真对待这种区别。基于此种认识,物权法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利用关系;物权法以调整静态财产关系为主,同时规范物权变动和交易安全;物权的客体以物为原则,权利为例外;有无存在期限并非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原型也存在于其他领域,通过原型说反思现有法律理论,有助于得出科学的结论。  相似文献   

16.
杨建津 《中国律师》2006,(11):53-54
全国人大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物权法》,物权法草案第三稿表明,我国物权法立法将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包括国家财产在内的财产权,公民私人财产权也将通过多种物权制度获得法律上更加完善及有效的保护。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全部物权法立法结构中居于枢纽地位。其中,对于不动产而言,物权法定主义的意义在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动均应遵循洁定要件而为,即物权公示制度。依现代各国物权法方面的规定或相关制度,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核心,并作为其合法性、有效性和公信力的法定要件。因此,实现不动产物权法定主义之核心就是登记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构建公权与私权平衡下的中国物权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权法》乃是保护权利人物权、规范财产秩序之法,然因物权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现代财产所有权社会化的结果导致《物权法》中蕴含了大量的属于公法范畴的强制性规范,使得物权相较于其他私权而言更容易受到以保护公共利益为核心的公权力的干涉和限制。《物权法》一方面要保护私人的合法权利不受公权力的过度干预,另一方面又要防止私权的过度滥用。《物权法》本身的实践需要构建一个公权与私权平衡的环境。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作为民法基本法之一,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基础。物权法通过对各类物权的清晰界定,成为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物权公示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一系列的物权法原则,更是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物权法的制定,将有利于实现法律对各种民事主体、各类民事财产实行平等保护,鼓励人们努力创造财富,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仓廪实而知礼节”.物权法的制定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会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本文通过对已经正式施行一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简单介绍,进而讨论了《物权法》在中国社会的主要现实意义:一、平等保护了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强化保护了国有资产,让集体合法权益不可侵犯。二、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正确的政策导向,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保障、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给百姓带来了实惠。三、为塑造"和谐社区"提供了大量的法律依据。四、对弱势群体,尤其是对农民的利益保护设置的相关的特别规定,坚决制止各种侵害人们合法权益的行为。最后,引申出"物权不可滥用"。  相似文献   

20.
2007年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我国《婚姻法》及其系列司法解释规范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这两部法律因调整的对象不同、确立的规则不同,所以在适用时产生许多矛盾。在调整夫妻内部的财产关系时,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在调整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物权关系时,应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随着物权基本法律规范的明确与统一实施,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在遵守其原本规则的同时也要遵守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以达到两部法律的有序衔接与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