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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不足,现实婚姻生活中也有建立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需求,但不能用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修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中的离婚要件。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并行的两个不同的制度,有着不同的功能、构成要件,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2.
夫妻间暴力侵权婚内赔偿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间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暴力损害赔偿,但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则不能向法院单独提起暴力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实践中夫妻间发生的暴力侵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夫妻离婚,若因此而剥夺受损害方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诉权,既不符合我国法律精神,也对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不利。故本文针对婚内夫妻间暴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婚内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进行探析,以期对制裁和预防家庭暴力行为、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但是该制度在运行中还存在很大缺陷。在现实条件下,应增设配偶权,将离婚损害赔偿改为婚内损害赔偿,确认共同侵权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4.
《婚姻法》第46条严格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由此引发因制度供给的法定理由不足、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明、权利救济不充分导致的司法裁判路径混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配偶一方因过错行为违反婚姻契约导致离婚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新增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时,既要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也要平衡好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努力实现社会性别实质平等和公平正义。对于配偶一方婚内生育他人子女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应当属于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087条新增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与第1091条的制度功能和侧重对象各不相同,在司法适用中并不冲突。  相似文献   

5.
当前对于配偶之间暴力侵权的婚内损害赔偿缺乏明确立法,学界也存在争议。本文拟从我国及其他主要国家关于婚内损害赔偿的立法实践,指出婚内暴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具有必要性,并主张受害人有权依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提出损害赔偿,且有必要加快反家庭暴力防治的立法,明确婚内暴力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婚姻法》的修改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这篇文章从新增加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入手 ,围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问题展开了论述。即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损害方式、离婚损害制度的构成要件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情形四大方面展开论述。最后 ,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两条意见。从而解读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7.
随着大量婚内侵权案件的出现,如何完美的解决婚内侵权纠纷成为了急迫的问题。通过先驱对婚内侵权的研究,发现婚内侵权是有其特殊之处,但是究其本质仍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所以《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是对婚内侵权最佳承担责任方式。但由于我国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设定过于简单,再加上我国国情是大多数家庭都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导致损害赔偿无法在婚内侵权案件中实行。所以通过参考各国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置,设想一套适合解决婚内侵权赔偿损害的夫妻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8.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笔者从婚姻法律制度入手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认定、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三个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既可以使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也可以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方所受的损害 ,过错配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是无过错的配偶方 ,义务主体应是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的过错配偶方 ,不宜将离婚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视为义务主体。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而精神损害赔偿意在对无过错受害方给予精神抚慰。  相似文献   

10.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依法判决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有许多不足,为给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更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就需要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这是保护配偶权及维护家庭稳定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婚姻法》修正案确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赋予了离婚案件无过错当事人寻求司法救助的权利。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公平、正义;离婚损害赔偿需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配偶,请求权主体为无过错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有缺陷,应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本文简要谈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由来、现状及构成要件,提出了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同时对如何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意见和设想,以促进该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意义重大。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该制度既适用于协议离婚,也适用于诉讼离婚。其赔偿权利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而赔偿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虽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但应当成为另案的民事赔偿义务主体。  相似文献   

1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的一项损害赔偿制度 ,它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相同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健全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包含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法》中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令其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以示法律对其过错的惩戒。对离婚中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则对其损失进行补偿,对其精神予以抚慰。离婚损害赔偿在法律上的确认,并不会导致“人格商业化”。  相似文献   

16.
与被收买妇女结婚可有条件定性为买卖婚姻,但这并不导致有关婚姻无效。与被收买妇女结婚登记的程序瑕疵与形式审查缺陷可导致相关结婚不成立。在妇女本人反对、当地群众对收买妇女结婚前后关联事实存在基本知晓且阻挠解救的情况下,有关与被收买妇女的事实婚姻也不能成立。与被收买妇女结婚因存在胁迫情形而可被撤销,但应确保妇女合法权益不因婚姻撤销反受损失。在离婚纠纷中收买妇女结婚应作为感情基础因素纳入离婚标准考量,尽量尊重妇女意愿,在判决离婚时,收买妇女结婚可作为婚内过错因素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人确定、婚内负担补偿、离婚后帮助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方案的具体形成。  相似文献   

17.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家庭可支配财产和公民个人权利保护意识同步上升,夫妻之间因财产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增加,现行单一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应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非常财产制,并补充完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以解决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  相似文献   

18.
别居制度具有保障婚姻自由、避免冲动离婚、解决婚内强奸以及完善离婚制度等重要意义,我国法律应从别居与离婚的关系、适用条件、启动程序、效力、终止等方面予以全面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现行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出现的新问题无法全面有效地进行调整而备受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的范围过于狭窄,离婚时无过错方举证困难,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不够客观和细化。应从行使离婚赔偿请求权时间的立法、离婚损害赔偿法定过错的范围、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举证责任采取一般原则与特殊原则相结合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20.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改革的重大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我国新婚姻法的重要里程碑。本文通过对世界各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揭示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一种过错侵权责任,具有不同于其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并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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