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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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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拘留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拘留权。但是根据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有拘留权。其理由为: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采取刑拘的必要为了使检察机关更好履行自己的审查起诉职责,根据职权相一致原则,应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拘留权的权力,从检警关系及其改革发展看,赋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拘留权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符合我国检察制度与世界接轨的发展方向。二、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刑拘权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1、检…  相似文献   

2.
《政法学刊》2020,(5):114-122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开,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增加了"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应当先行拘留"的规定。这一规定不仅实现了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耦合式衔接,而且赋予了刑事拘留全新的内涵。在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权与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权两种权力谱系下考察"刑事拘留",会发现其呈现出"双向并存、独立运行"的差异化样态与"诉讼保全、转型审查"的权力价值功能。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先行拘留权,彰显了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审前功能主导者""刑事司法管理者"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正式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拘留权,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这一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它所赋予检察机关的拘留权实际上是一种不完整的拘留权,已暴露出的一些弊端。1、不符合检察机关的职权和地位要求检察机关同公安机关一样都是国家的法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就应该享有与公安机关同等侦查权,包括在侦查中所使用的强制措施和手段,侦查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和强制措施的运用。而在赋予检察机关拘留权的时候,却只赋予其决定权,而不赋予其执行权,造成了决定权和执行权的相分离,实际上…  相似文献   

4.
检察机关内部分权制约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高办理自侦案件质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将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审查批捕权、审查起诉权(包括免诉权)分别赋予自侦部门和刑事检察部门行使,通过内部诉讼程序的相互制约,实现执法自我监督的运行机制。这是检察机关对自侦办案制度进行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在这一机制中,是否可以适用提前介  相似文献   

5.
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拘留决定权,这对于侦查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要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而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拘留期限如何掌握,关系到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本身是否确实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按法定期限严格执法办案的重要问题,是实现正确执行程序法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6.
《政法学刊》2017,(2):89-96
关于自侦案件拘留权的行使,立法规定检察机关行使决定权,而由公安机关行使执行权。但现实中公安机关只是开具拘留证,并由检察机关代为执行。而从理论和实践出发,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既无法对检察机关形成监督制约,也无法提升拘留效率。纵观国外拘留权配置,强调对侦查部门的制约是重点,且一般强调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中对警察的指挥以增侦查效率。我国拘留权配置的优化路径也应从制约与协作出发。从制约出发,我国自侦案件拘留权的配置中应当强化侦查部门的对拘留权的事后监督和加强被拘留人的私权对拘留权的制约,而这种监督制约应从程序性保障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7.
习明 《法制与社会》2011,(28):159-161
赋予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享有拘留执行权,是保障检察机关侦查工作顺利进行、提高侦查效益、排除公安机关阻力、保护检察官人身安全、维护法律监督机关权威,克服自侦案件中拘留执行难的需要。针对检察机关享有拘留执行权可能产生的权力滥用,有必要通过执行范围和执行权限规制、要求执行中进行权利告知、将被拘留人及时移送司法审查,限定关押被拘留人场所及赋予被拘留人人身自由救济权,实现对检察机关享有的自侦案件拘留执行权的程序控制。  相似文献   

8.
刑事强制措施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手段。笔者在从事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 存在着没有充分用足、用活拘留、逮捕强制措施,而是偏多地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倾向将会产生许多不利影响。为此,建议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慎用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弊端 与刑事拘留、逮捕相比,取保候审是一种比较宽缓的强制措施。通过办案实践感到效果不够理想。  相似文献   

9.
自侦工作如何适应修改后的刑诉讼法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给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工作提供了一些有利条件,如赋予检察机关刑事拘留权,适当放宽逮捕条件,适当延长某些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等,同时,也给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突出的有两...  相似文献   

10.
法律赋予了检索机关侦查权,却未赋予相应的独立完整的强制措施权,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一个缺憾。本文作者认为,现行法律未规定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刑事拘留权,主要缘于立法时的历史条件的限制。随着检索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增加,此问题使显得突出了。赋予检察机关独立的刑事拘留权,是检察机关依法充分行使侦查权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还是当前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高元成 《河北法学》2001,19(3):67-68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 ,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 ,由于情况紧急 ,不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 ,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采取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实践中 ,检察机关在行使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时 ,在紧急和必要的情况下 ,亦经常使用刑事拘留这一措施。现行《刑事诉讼法》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第 6 1条第 4、第 5项规定的情形 ,需要拘留的 ,由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 ,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些规定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有效保障。法律规定 ,做为一种短期剥夺人身自由…  相似文献   

12.
侦查监督视野中的刑事拘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拘留作为紧急情况下临时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外部审查缺失、拘留期限过长、讯问时间随意等诸多问题。由于"重配合、轻制约"观念的约束,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错用、滥用拘留权的监督方式、力度、程序和手段均不到位,必须加强对拘留杈的检察监督,以更好地保障被拘留人的人权。  相似文献   

13.
公安刑事拘留专项检察监督调研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公安刑事拘留实践中存在拘留对象扩大化、任意延长拘留期限、被拘留人员权利保障不足等诸多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检察机关不能对公安刑事拘留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因此,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刑事拘留检察监督的长效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14.
一起正当防卫不起诉提请复核案的处理,可引出审查起诉中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提出了赋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决定撤案权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权因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至今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规定,因为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发生冲突而产生新的矛盾。因此,完善辩护律师阅卷制度对于健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进一步保障律师辩护权,以及促进修订后的律师法得以贯彻实施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增强监督的刚性,将延长刑事拘留期限30天的决定权赋予检察机关,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延长刑事拘留至7日进行备案审查的权力,并实行羁押面讯制度、复查制度等,完善检察机关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执行少捕慎捕政策的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17.
起诉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机构之一,起诉工作在整个检察业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俗称检察机关的“门面”。起诉部门具体行使法律所赋予检察机关的国家公诉权和与此相关联的其他法律监督权。国家公诉权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应当包括审查起诉权、提起公诉权和不起诉权;其他法律监督权则包括侦查监督权和刑事审判监督权。由于检察机关除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外,仍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责,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起诉部门亦应如此…  相似文献   

18.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监督地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也对检察机关的职能、任务以及工作程序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正。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刑事检察机制的变化 ,并要求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机制适应这种变化。现行刑事检察工作机制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分立、制约为特征 ,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由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部门在不同阶段分别受理 ,各自作出是否批准逮捕、起诉的决定。这种工作机制在检察机关建立之初就已确立 ,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沿革至今。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  相似文献   

19.
浅谈审查起诉中的证据审查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夏俊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实施将近一年了。检察机关在贯彻执行中取得了不少的经验,但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它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带来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42条和第157条的规定,它不仅对证...  相似文献   

20.
1994年《国家赔偿法》修改过程中,刑事拘留赔偿的修改争议较大,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刑事拘留赔偿内容从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修改为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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