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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解解决纠纷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点,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有效解决纠纷的关键,对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则是诉调对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功构建的关键一环。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包括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和对调解协议变更、撤销及无效认定的正反两方面。调解制度的完善,必须规范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制度和相关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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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许多地方提出并实施构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以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无论对国家还是对当事人都是最佳选择,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应该注意坚持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固有属性,应该立足于发展、完善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应该加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的衔接与配合,如果把“大调解”格局建成三位一体,相互融合,统一受理,分流办案的工作实体,就会偏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根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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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纠纷解决体制机制具有几个突出特点:机构设置较健全;行政机关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渠道;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程序规范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我们应当借鉴美国经验,完善纠纷解决体制机制,健全我国的行政调解,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完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的法律规定、体制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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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的部署,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大乡镇司法调解中心的建设力度。目前,全省已建乡镇司法调解中心985个,占应建数的48%,各项业务工作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如何加快建立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调解中心的作用,带着这个问题,2000年10月,我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孝义、石楼等县(市)进行了一些调查研究,形成了一些新的想法。一、司法调解中心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基层农村纠纷矛盾增多、趋于复杂的问题,是一个新问题,是带有全局的问题,必须综合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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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听证会程序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继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以来 ,价格法、立法法又先后规定了听证会程序。从我国法律规定看 ,听证会程序的适用在逐浙扩大。有人甚至据此认为听证会程序应当适用于所有要作出决定的领域。那么 ,到底什么是听证会 ?听证会是否可以适用于所有领域。也就是说 ,有没有适用范围的限制 ?如果有 ,这个范围是什么 ?一、什么是听证会 ?它有什么作用 ?与座谈会、论证会有什么不同 ?听证会制度源于西方 ,适用于司法、立法和行政领域。目前 ,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听证会 (日本又称公听会 )制度较为完善和典型。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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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出台,正式确立了我国非诉司法确认制度,实现了对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有效衔接以及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并且有效地节省了司法资源。但是对于目前,相关法律对非诉调解的司法确认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司法确认机制的案件适用范围、主持调解的机构、以及具体适用的程序等方面,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去思考和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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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福建省福州市司法局在全市各县建立人民调解中心,搭建起人民调解组织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联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对接平台,成为在医调委、交调委等各类专业调解组织基础上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又一新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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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缺乏程序规则、监督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应从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受理及处理程序、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对移送的监督制度,并可以在行政法律中直接规定罪名、罪状、法定刑以及建立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诉讼证据转换,统一证据规则等方面完善行政执行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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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和法院司法调解两种独立制度,因其程序内部的不当,引发了学者对司法调解制度存废的争论。立法者有必要通过审调分离的制度改革,构建起一个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的诉讼外人民调解制度,以满足由刚性判决来塑造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基本性格特征和当事人对可替代纠纷调处方式的程序性权利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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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是指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原告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基于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过双方的协商以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是在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调解不仅被广泛地应用于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而且也被实践证明确实是一种符合国情的、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本文在对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从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设计等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机制的若干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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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效的矛盾或者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行政纠纷,涉及到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涉及到法治的建设。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对现行的行政纠纷解决制度进行变革和完善。司法程序的局限性和现代纷争的特征都决定了司法外纷争解决制度的重要性。借鉴西方国家司法外行政纠纷解决制度的合理内核,加强我国司法外行政纠纷解决制度的建设,以促进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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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不完善的现状,提出设立审前听证制度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构想。就审前听证制度概说、审前听证制度之构建(审前听证制度包括听证预备程序和听证会两个阶段;审前听证会包括听证诉答程序、申请法院调查令程序、证据开示程度、听证调解程序、自选合议庭程序和庭审告知程序等一系列程序)以及审前听证制度的基本价值等几个方面论述这一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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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及时有效地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5年10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第13条明确指出:“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和优势,加强对民间调解工作的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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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及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民事司法与调解之间的关系问题具有核心的地位。近年来,由于传统和现实两个方面的原因,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存在着诉外调解司法化和公权化、司法替代调解、大量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等有违制度基本原理的异化现象。我们应当在明晰司法与调解各自本质属性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遵循解纷方式与纠纷类型相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与调解关系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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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协调民事案件的检视与除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劳务纠纷、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房屋搬迁、企业破产纠纷案件过程中,行政机关经常会以各种借口主持协调民事案件,确定纠纷的审判方向。这种行政机关协调民事案件的现实存在动摇了独立审判基石、违背诉讼平等原则、打破诉讼三角构架、助长了司法工具主义。其解决之道是构筑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适度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并建立起"法庭之友"制度,从而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制度化、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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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举行的湖南省县以上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听证会被媒体吵得沸沸扬扬,甚至引起了法学界的瞩目,被誉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颁布后第一听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第一部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典,该听证首次适用该规定的决策程序、行政听证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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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为了迎接《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于1990年开始开展的。1992年4月司法部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试行)》)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该规定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方式、检查工作可采取的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试行)》试行7年来,对于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和促进规范化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