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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鑫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7,(5):45-47
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税务机关通过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征收税款的事例鲜有所见,加之目前的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存在不完备之处,从而给其有效执行造成困难。本文结合我国税收代位 相似文献
2.
根据行政协议的协议属性,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政协议可撤销;根据行政协议的行政属性,违法的行政协议可撤销,但重大且明显违法行政协议无效,轻微违法的行政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可撤销行政协议的判断和处理,应当以优先适用行政法规则为前提,并补充适用民法规范的相关规定。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可以使已经成立的可撤销行政协议实质有效或者无效,从而涉及公法秩序、公共利益、信赖利益的保护,因而具体个案的处理,应当在充分保护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下,运用价值权衡、利益衡量方法进行裁量,以决定是否限制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如果依法限制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则应当对撤销权人因此遭受的不利益予以法律救济,以避免限制撤销权行使造成新的利益失衡。 相似文献
3.
杨卫红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24(2):97-100
税收撤销权制度是从民法上移植而来的一项法律制度,但颁布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制度规定不够明晰以及社会环境与税收撤销权制度的契合度不高两个方面,制度的改进也应从这两个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4.
梅瑞琦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4):25-30
5.
章志远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5):55-59
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使行政撤销权 ,既能够迅速化解行政纠纷、维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 ,同时也会对行政行为效力规则、行政诉讼程序安定、司法审查价值目标形成冲击。为了实现审判权与行政权关系的正确定位 ,必须对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撤销权予以严格限制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也应得到相应的修改 相似文献
6.
陈丽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9)
税收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税收债权关系的学说被广泛地认可和运用,我国<税收征管法>引进了<合同法>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税收关系既为公法上之债权债务关系,也如私法上之债权债务关系一样存在着违约问题,同样也存在着预期违约问题.所以,在现经济时代,对税收债权的预期违约问题的规制也如<合同法>中的规定一样重要,前者应在借鉴后者基础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论债权人撤销权与交易安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社会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商品交换过程中的信用关系变得日益脆弱,更需要法律制度给予保障。世界各国法律都赋予债权人撤销权,来保证债权人债权得到最终实现,进而维护交易安全。当然,法律同时也需要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以防止债权人权力的滥用。 相似文献
8.
戚建刚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在行政合法性、合目的性以及有利于节约各方当事人成本等要求支配下,并借鉴发达行政法治国家相关经验,在学理上明确行政主体对自身所作有瑕疵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是妥当的,在立法上进一步规范化是可行的;由于受信赖保护、法秩序稳定性原则的限制,行政主体在行使撤销权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认为利益衡量的方法是解决因行使撤销权而产生的社会公益与个体私益矛盾的有效途径,并具体分析了三种典型的行政行为撤销权行使情况。 相似文献
9.
潘小玉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2):45-47
本文从论述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及其对赠与合同效力的影响入手 ,重点探讨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及终止履行权是否适用于不可任意撤销合同、赠与撤销权的行使程序、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以及捐助合同的撤销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宋鹏飞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40-41
《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48条(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而《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却未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本文从《合同法》立法所选择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视角进行了探讨,认为从我国《合同法》立法选择债权形式主义作为物权变动模式的角度出发,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在《合同法》第51条中,应该当然地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实际未为之,显属法律之漏洞。 相似文献
11.
纪艳琼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1):74-76,95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制度,学术界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理论基础及其与《合同法》第189条之冲突等问题尚存在较大争议,文章就赠与合同的局限性等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高立贵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3,26(3):63-67
为了稳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确立强制续签制度、禁止约定终止条件制度、收紧法定解除制度“三管齐下”来严格控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通过立法推进框架下考量解除的演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客观不能及经济性裁员五个方面详细分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适用情况。 相似文献
13.
徐蓉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3):20-24
所得税是对“所得”征收的税种,所得税的征收实际上会影响到纳税人的财产所有权。作为公法的所得税法与确认和保护私人财产的民法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将二者割裂开来,认为所得税法是关系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制度,而民法是调整私人主体的财产关系的法律,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然而如果没有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那么所得税的征收将缺乏其基础,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等问题将无法确定,因而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在研究所得税的过程中尤为显得重要。在所得税法律制度中必须处理好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税收关系,才能让所得税堪称名副其实的“良法”。 相似文献
14.
劳动规章制度既是民办学校行使劳动管理权的法律依据,又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中的裁判依据。民办学校现有劳动规章制度存在内容违法、制定程序违法、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缺乏与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有效衔接等突出问题。民办学校在劳动关系管理中面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法律风险。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建立相应配套制度,有效预防和降低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15.
张辉什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8,22(3):91-93
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我国实际类似征收的性质,是税收之外公共收入的最大来源。行政事业单位独占强大的公权利资源,垄断公共产品或服务资源。因此,收费及定价为单方决定,交费相对人永处在被动地位。税收必依法征收,如行政事业性收费不依法规制,则与掠夺或敲诈无法区别,必会普遍、长期、大量的侵犯宪法保护的财产权。所以,行政事业收费法不仅具有行政法、民商法的意义,更有从源头防腐、行政改革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意义。 相似文献
16.
刘鹏燕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60-62
法学是研究国家和法的科学,同时又是一门应用逻辑学.民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部门法学是从民事法律方面向人们明确概念,叙述判断,阐述推理的.然而一些民法学教材忽略了思维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律,体现在具体的民法学教材中,概念不明确、判断不恰当、推理不合乎逻辑、论证没有说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从逻辑角度分析一些民法学教材在明确概念方面所存在的逻辑错误纠正表述这些民法学概念的语词,这样才能揭示其内涵,确定其外延,使其既符合法律,又合乎逻辑. 相似文献
17.
贾盛荣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16(2):55-60,72
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法律系统化的传统,其表现为形式上的合理性,内容上储藏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以自由、平等为其基本要素,并以此规制着人类的社会秩序。中国一向缺乏私法传统,而经济制度和社会结构的变迁,使民法典的制定成为客观上的需求。面对民法价值模式的变迁,确定我们的民法价值观的选择,以实现中国民法典目的和理想。 相似文献
18.
杨立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3):1-23
中国民法已经走过了一百年的历史,其中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和民国民法典在中华法系民法的基础上实现了一个华丽转身,走向了继受欧陆民法的不归路,适应了当时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需要,实现了中国民法的现代化。1949年以来,当代中国民法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终于迎来了21世纪民法的繁荣和发展。总结经验教训,21世纪的中国民法应当在这条路上继续走下去,创造中国民法的辉煌,造福于21世纪的中国人民。 相似文献
19.
苏如飞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6):63-66
在司法实践中已有的执行阶段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做法,引起很大争议。但在民事执行阶段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必要的,这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社会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运行,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现行立法存在着立法的空白,立法机关应当对此进行立法完善,在执行过程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不但要起到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的作用,也应考虑直接责任人的利益,要在两者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执行阶段适用时,在程序上应坚持依法适用,要引入公开听证程序、赋予相关责任人要求复议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刘文斌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6(4):3-16
修正后的新刑事诉讼法采用专章的方式,正式从立法上确认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首先明确了适用条件,其次赋予了办案机关审查权,最后指明了成功和解的法律效果。但立法尚存诸多未决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就制度本身而言,应拓宽适用范围,加强与民事实体法的衔接;强化对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审查,对当事人的反悔权进行限制;消除"等"字歧义,摆脱对物质赔偿的片面依赖;理顺与"其他相关人员"的关系;对和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再分流"。在配套制度方面,将刑事和解的审查工作列为办案期限的中止或延长计算事由,科学界定"以上"、"以下"概念,防止逻辑冲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