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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明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广泛存在,但长期被视为,甚至仅仅被视为一种“行政证据”,把它作为一种“行政行为”研究尚付阙如。行政证明作为一种证明材料固然属于“行政证据”范畴,但当这种材料由行政机关提供并予证明相对人某种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时,它又成为了一种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文将“行政证明”作为一种“特殊行政行为”,研讨了它的行为性质、可诉性及其诉讼特点。这一努力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落实,明确行政证明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的可诉性,改变人民法院对行政证明行为“半推半就”的受理态度,以及促进行政法理论,特别是行政行为理论的完善和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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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在行政裁决程序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裁决应当确立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原则.行政裁决证明责任分配办法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相对人分别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裁决程序应当采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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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证明的误区——论刑事诉讼中的单位作证中如何避免滥用证人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位作证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其中尤以单位证明的使用最为广泛和富有争议。本文阐述单位证明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现状,并对单位证明作合法性分析,解读因单位证明的使用导致单位滥用证人权利现象的产生及成因,提出如何规范和引导单位作证行为,限制和约束单位滥用证人权利,以解决单位作证中遇到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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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作证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其中尤以单位证明的使用最为广泛和富有争议。本文阐述单位证明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现状,并对单位证明作合法性分析,解读因单位证明的使用导致单位滥用证人权利现象的产生及成因,提出如何规范和引导单位作证行为,限制和约束单位滥用证人权利,以解决单位作证中遇到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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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证据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强制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性事实和程序性事实。行政强制程序中,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承担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但并不排除社会公众、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权利和责任,也不排除社会公众协助的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能确定过高证明标准,强制性行政检查措施应当采用“有理由的相信”证明标准,应急性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确定“合理根据”证明标准。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采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6.
美国行政证据的可采性标准具有多元性,其具体规则主次分明、相互关联,呈现出花开多枝、多姿多态的总体表征.我国行政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独立建构应放弃建立单一标准的思路,而应当多层次立法,尝试具体规定以相对人主观因素为证明对象的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案卷排他性原则和品格证据排除规则在一定范围内的适用,以确立灵活多元的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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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证据的可采性标准具有多元性,其具体规则主次分明、相互关联,呈现出花开多枝、多姿多态的总体表征。我国行政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独立建构应放弃建立单一标准的思路,而应当多层次立法,尝试具体规定以相对人主观因素为证明对象的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案卷排他性原则和品格证据排除规则在一定范围内的适用,以确立灵活多元的可采性标准。 相似文献
8.
论行政证据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证据是行政程序中具有法定形式、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经行政主体查证属实的一切事实 ,行政诉讼证据从本质上说就是行政程序中的证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来源、属性、程序、效力及审查判断等方面的规定 ,既是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行政行为证据合法性的依据 ,同时也是建立行政证据规则的依据。而且 ,还应当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确立行政程序中的“谁主张 ,谁举证”规则、证据调查和取证的期限规则以及案卷排他性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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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法理研判——主要从证据学的角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审讯合法,因而在客观上未能证明李庄伪造证据。而且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李庄主观上具有制造伪证的犯罪故意。在主客观要件事实未获证明的情况下,对李庄制造伪证的事实认定与定罪缺乏依据。而就妨碍作证问题,对所谓敲诈勒索问题取证,称李庄妨碍作证不无疑问。但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作证的问题上,从给出的证据看,李庄有过错。对李的行为可作有罪和无罪两种评价。考虑综合因素,为在现体制中保证刑事程序的多元性与防错机能,倾向于对李庄案作除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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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性证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证据证实其辩护性主张成立的诉讼活动。学界对被告人证明责任问题已有论及,对辩护性证明对象及其证明标准却鲜有研究,对辩护证明理论的全面研究更是寥寥无几。辩护性证明责任、辩护性证明对象以及证明标准等是辩护性证明理论中重要的基础性问题,它们是建构我国辩护性证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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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关系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在缺乏系统的行政证据制度,实践中行政机关只得照搬《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证据规则。行政活动追求效率,把诉讼证据规则简单地移植到行政程序中,在理论上和行政实践中都会产生冲突,因此,应当由《行政程序法》规定符合行政行为特点的行政证据制度,一旦行政证据制度得以确立,在行政诉讼中,法官就应当根据《行政程序法》的证据规则来审查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行政证据的规范就应当寿终正寝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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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这是近几年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 ,尤其是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成果。证据交换制度在改变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进一步确立“证据适时提出主义” ;实现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提高行政诉讼效率 ;促进行政诉讼从现行的超职权主义模式向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模式转变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 ,现有的规定在交换的范围、交换的原则、交换的程序、交换的方式、交换的时间等方面 ,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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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行政程序中收集、提出的证据以及在行政程序完成后为驳倒具体行政行为而收集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被告补充相关证据 ;被告补充的证据只能用来反驳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证据而不得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 ,法庭应当从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方面审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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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行政程序中,由于取得证据的对抗机制不充分,行政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在事实上并不真实或不完整,不能保证其认定事实的正确性。对于此类具体行政行为,为兼顾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当确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撤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现有判决方式不能满足行政审判的此类需要,应增加这种新的判决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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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行政合法性原则、证据合法性要求和人权保障、程序正义要求 ,行政程序中应当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我国现实情况决定了行政程序采纳这一规则不能过于严酷。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实有检讨、重构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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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存在着行政裁决程序和法院审判程序两类不同的程序。传统观点认为,行政裁决程序不受约束法庭事实认定者的审判证据规则的影响,尤其以传闻证据具有可采性为典型。随着美国行政程序的发展,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行政程序法中逐渐兴起,使得行政程序证据规则和审判证据规则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微妙变化。对两类证据规则之间关系的重新解读,将为我国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制定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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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罚款行为存在两种类型:一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方式;一是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两者在法律构成要件、执行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着明显不同。因此,怎样认识行政法上罚款行为的性质、如何规范罚款行为并使之有效衔接,不仅关涉依法行政问题,更关涉公民权利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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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性行政行为和许可性行政行为等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成为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司法实践中对它们的处理方法各不相同,各有缺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必须有所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出现,它的性质只能是民事证据,对它的审查也只能按照民事证据的规则进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