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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试论行政处罚证据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处罚证据是一类不同于其它证据制度的证据。当场行政处罚应当采用以事实为根据和排除滥用职权的证明标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看见或感知了违法事实全过程但不当场处罚的案件 ,应当采用以事实为根据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非当场行政处罚 ,应当采用以证据为根据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由于以事实为根据标准的采用 ,要求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采取尊重的态度。行政处罚证据收集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前 ,作出决定之后收集证据意义不大 ;行政处罚应当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言词证据和案卷排他性原则等规则  相似文献   

2.
徐继敏 《河北法学》2006,24(4):11-14
证据规则在行政裁决程序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裁决应当确立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原则.行政裁决证明责任分配办法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相对人分别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裁决程序应当采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方只承担提供证据责任;口供的合法性是犯罪构成事实附带的“争执中的事实”,我国犯罪构成的封闭型结构决定了控诉方应当对此承担证明责任;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不仅决定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责任分配,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标准还决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标准,控诉方对口供具备合法性的证明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相似文献   

4.
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若干证据法问题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证明对象包括被告人的行为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并造成危害、被告人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告人对社会具有现实的危害性,其中对前两部分事实的证明要采取严格证明方式,并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对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则可以采取自由证明方式,并且只需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在检察机关申请强制医疗的程序中,检察机关应承担证明责任,但在法官依职权决定强制医疗时,检察机关只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在辩方申请强制医疗时,辩方只对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要件负有初步的证明责任,而检察机关则应对被告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承担最终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5.
杨宇冠 《清华法学》2012,6(3):67-79
文章论述了死刑案件的定罪和量刑的证明标准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异同,认为增加死刑案件的证据数量和种类的办法并不能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提出通过程序设置,如增加死刑案件合议庭的人数和对死刑案件进行审查的阶段可以达到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效果.文章还认为死刑案件的证明应当摒弃法定证据的残余,采用严格遵守法律正当程序的途径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文章论证了死刑案件中不利于被告人和有利于被告人两种情况的证明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定罪和判处死刑的证明标准应当采取最高标准,而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的证明标准可以采用优势证据标准或存在合理怀疑的标准.文章分析了“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指出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不仅体现在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实体方面的要求,还应当包括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  相似文献   

6.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首先要求根据所要证明罪行轻重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在死刑案件中,当控方证明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可能性”标准时,需要通过降低对被告人权益的剥夺程度,来获得证明标准的降低。其次,控辩双方在诉讼中所适用的证明标准也不同,控方证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辩方证明只需要达到证据占优势即可。此外,证明责任的内涵包括“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两个层次,被告人所承担的仅仅是“提供证据责任”,其只要针对其抗辩主张提出证据使控方主张形成争点即可。  相似文献   

7.
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原告对造成损害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强制拆迁或违章建筑强制拆除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造成原告难以就其损害事实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适当降低原告的证明标准和进行合理的司法裁量,而不是通过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美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及其实践不仅对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思路,还触及到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盲点.美国的附条件释放式治疗方式对涉案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项证据标准的认定难题.在我国,因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不是刑事指控,因此,不涉及精神病人的出庭权问题,也不要求以上诉、抗诉的方式处理对强制医疗的异议,但是具有受审能力的涉案精神病人出庭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以裁定的方式处理强制医疗问题并赋予相关主体以上诉权、抗诉权更符合诉讼原理.我国应当改革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中证明责任主体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证明被强制医疗者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  相似文献   

9.
我国传统的刑事证明对象理论仅在“证据—证明”的简单逻辑关系中研究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且以自然事实划定证明对象范围,所以产生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为了发挥证明对象的实质性功能,应当将刑事证明对象理论置于“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逻辑关系之中,在证明的起点以要件事实厘清证明对象的范围,在证明的终点将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相连,如此方能消除证明对象范围的混乱,澄清对证明责任的误解,促进法官裁判路径的合理化。因此,证明对象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量刑要件事实、程序法要件事实、证据法要件事实,非要件事实并非证明对象。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不受控辩双方诉讼主张的限制,因此诉讼主张与证明对象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偏离。证明责任是证明对象的归宿,对于各类证明对象,要由法律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举证便利、可能性、经济性、刑事政策等多种因素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是针对证明对象的认知标准,所以不能将证明标准用于对自然事实的衡量。  相似文献   

10.
死刑案件中证据审查与采信的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诉讼中应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也就是通过证据来证明犯罪构成的事实和量刑轻重的事实,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为此,应确立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和排除传闻证据规则,并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防止死刑案件中的误判误杀,坚持“少杀慎杀”死刑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黄锫 《行政与法》2007,(6):85-87
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不能简单的做一归而统之的划分,而应该具体的分析诉讼中各角色的不同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证明责任应分为客观的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明责任,前者是在行政实体法中就已预先设定好划归行政机关承担,并在行政诉讼中当案件真伪不明时作为法官判案的实体法依据。后者则仅仅只在诉讼过程中才有其存在的意义。而原告在诉讼前的证明行为实质上是证明的义务,其在诉讼中则享有证明的权利,法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则具有证明的权力。  相似文献   

12.
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探析──以证伪思维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立霞 《河北法学》2008,26(6):117-123
证伪思维具有科学性和批判性。我国现行的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运用证实思维,忽视了排除案件疑点,应予以完善。移送审查起诉应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该标准符合证伪思维的要求以及认识的模糊性原理和证明标准的层次性。为了保障"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实施,在贯彻全面取证原则的前提下,应实行侦查部门与预审部门分立,在一定条件下,在侦查阶段扩大律师提前介入的范围。  相似文献   

13.
胡建淼 《中国法学》2005,28(5):57-65
起源于19世纪德国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界还非常陌生。从行政法学史的视野,研究这一理论无疑仍有意义,但如果将这种理论视作与我国当今的行政立法,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公务员法》有联系,甚至是这些行政立法的基础,那绝对是部分学者的误会。当今中国的行政立法与这一理论没有关系,这才是它与中国行政立法之间真正的“关系”。奉行“依法治国”的中国已与形成这一理论时的德国背景大不相同,中国已无必要引进这一“过时”的理论。《行政诉讼法》和《公务员法》的修改方向也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没有联系,有关修改中的棘手问题完全可以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制中绕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而得到解决。文章最后对《行政诉讼法》和《公务员法》的修改方向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相似文献   

14.
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行政救济时效届满之后向法定机关再次提起处理的请求,行政主体重申原行政决定的行为。通过对程序重开制度和行政信访制度的分析,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司法解释》中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且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的救济应当视具体情形来决定,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申诉作出的行政重复处理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15.
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顾盼  韩志明 《行政与法》2005,(10):81-82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行政诉讼法》却没有提供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时的合理救济途径。本文在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了简要介绍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16.
浅析行政听证——兼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史峰 《行政与法》2004,(8):89-92
行政听证是二十世纪社会民主化进程的产物,其涵义是“听取对方的意见”。我国已逐步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英国行政听证的理论基础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而正当程序原则构成美国行政听证的基石;在中国,行政听证理论上源自依法行政原则。在听证蕴涵的所有价值中,保障公民权利是其首要价值;但是人们往往忽视听证制度更深层次的价值即:节省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存在诸多立法上的缺陷,实践中也产生许多条文理解上的争议,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17.
论行政强制检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强制检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具有直接执行力 ,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我国行政强制立法应明确以下内容 :只能以宪法和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检查 ;以比例原则对强制检查的行使予以实体限制 ;加强对行政强制检查的程序性监控 ;给受害人提供完善的救济途径和方式。  相似文献   

18.
量刑活动与定罪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量刑事实的构成、量刑证据、量刑事实的证明要求以及量刑事实的运用等不同于定罪事实。量刑事实的证明一般奉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罪重事实的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罪轻事实的证明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  相似文献   

19.
The debate between advocates of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and those of "science-based regulation" hinges in large part on the standard of proof to be applied to the scientific evidence that a given action poses a danger of serious and irreversible environmental harm. We propose an intermediate approach, which we term "science-based precaution," intended to facilitate adaptive management of environmental issues – that is, learning through experience and experimentation.We propose that evidence justifying precautionary action must be sufficient to create a "reasonable belief" of serious and irreversible environmental danger. In other cases, in which the proponents of an action bear the burden of proof that the actions they propose will not cause environmental harm, we propose that they must make a "clear showing"to that effect. Both of these standards of proof are derived from a scale constructed from the standards of proof used in various branches of US law.The "reasonableness" standard of proof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is more cautious than the record of international efforts to protect the stratospheric ozone layer and to deal with climate change. It is analogous to the standard of proof imposed by US administrative law, and is also consistent with the position of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holdings of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in the beef hormones case. We further propose a Reasonableness Principle: that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s promising major benefits not be unreasonably blocked before their full implications are understood.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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