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我国物权立法应重视土地上权利群的配置与协调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本文作者认为物权的重心为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主要是土地上的物权。因土地在法律上被区分为若干部分,每个部分可成为权利的客体,故土地上的物权并非单一的物权类型,而是一组物权,是存在于土地上的物权群,连同租赁权等形成权利群。它们是物权法规制的重心。配置妥当这组权利群,处理适当上述关系,尤其是协调好权利之间的效力冲突,既是物权法内部和谐性的需要,也是一定社会理念的体现和对立法技巧的检验,因而,制定我国物权法必须重视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2.
比较法考察表明,在土地吸附建筑物的不动产理念下,用益物权以土地为核心而设定,以在建筑物、动产和权利上设立役权、用益权、使用权等立法技术处理为辅助,形成客体范围宽泛的财产用益权利体系。在土地和建筑物各为独立的不动产的理念下,用益物权只在不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取决于对用益物权的制度模式选择与立法技术安排。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一般规定和具体权利之间、具体权利和物权法定原则之间均存在逻辑矛盾和法理冲突。功利性的文义解释掩饰逻辑矛盾,对把握法律真义造成误导。立法机关应当维护不动产概念内涵在物权法体系上的一致性,对用益物权的制度模式重新做出选择,在立法技术上对现行法规定之谬误进行补救。 相似文献
3.
4.
一、物的概念的发展及其与物权客体的区别
权利能否成为物权的客体,这一直是物权法中争论的问题之一。我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质押权的权利范围,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但是。我同民事立法借鉴德国模式,权利体系遵循了主体一客体一权利的逻辑模式,依客体的不同作为划分权利的标准。 相似文献
5.
就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物权利用的关系,虽然在立法模式上有所谓结合主义和分离主义之分,但这种区分仅在所有权归属上才有意义。两种立法模式均强调土地与建筑物的权利主体同一,只不过是表现方式不同而已。我国对此采分离主义立法模式,但坚持"房地一致原则",这一制度设计防免了可能出现的不动产权利冲突,解决了地上建筑物的正当权源问题。而以推定租赁或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模式改造分离主义立法模式之下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物权利用的关系难谓合理。以"房地相对分离模式"重构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与物权法规范设计的基本原理相悖。 相似文献
6.
我国《物权法》承认土地空间权的存在,但没用赋予空间权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城市的土地权利系统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日本为了最大程度的利用土地,设立了地上权,包括普通地上权和空间地上权。借鉴日本的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将土地空间权视为独立的物权,将空间利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予以规定,我国的城市土地的权利系统由国家对土地和空间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空间利用权构成。 相似文献
7.
8.
在法律上建筑物所有权为无期物权,以永续存在为其基本法律特征。因此,建筑物所有权的无期限性与土地使用权有限期性两者的冲突就势所难免,就此种矛盾,我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而从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来看,我国现行的这一规定的合理性是有所欠缺的。本文通过域外立法例的考察,借鉴域外的立法结合我国公有制土地制度,以期构建一个符合双方利益协调的模式。 相似文献
9.
农地使用权反映着我国农用土地的所有与使用的关系,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从其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看,应当由物权法调整。因此,我们应当运用民法物权制度的概念和原理来研究土地法律关系,选择物权制度对农用土地使用权制度进行重新构造,改造土地承包权成为一种用益物权,以用益物权关系取代现存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对其权利的内容、期限、权利的取得、消灭实行法定主义原则,排除任意设定的可能性。同时,基于物权的效力,一旦设定,不受任何人干涉,不仅可以对抗一般人并可以对抗所有人,使农民利益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 相似文献
10.
本文所称违法建筑,仅指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而擅自修建,且必须拆除或者没收的建筑物。近年来,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特别是台湾)的物权法学大量引进我国,许多人主张违法建筑之上存在民事权利,主要有三类观点:1.所有权论。"违章建筑……系独立于土地之不动产,由原始建筑人取得其所有权,可知违章建筑不因其无从办理所有权登记,而丧失物权客体之资格。""违章建筑虽不能请领执照,但以符合定着物的要件时,系独立于土地外的不动产,仍得为物权客 相似文献
11.
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是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便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它是我国土地物权化的制度工具,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纽带。土地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他物权范畴,但因与大陆法国家用益物权的社会基础或功能不同,它并非大陆法国家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充当自物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自身不仅可以转让、处分,而且还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各土地使用权放入用益物权编规范,不仅不能凸显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上的基础地位,而且不利于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在笔者看来,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个层次,除地役权外,《物权法》并未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12.
13.
正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了《物权法》。从此,这部法律开始影响千家万户。什么是物和物权?《物权法》是做什么的?本期我们将一一解答这些问题。《物权法》上的物主要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体财产,即具有一定物理形态的财产,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等不同形态,如土地、房屋、汽车、手机等。同时,有两种特殊的财产也属于物的范畴:一是一些没有物理形态的无体财产,如光、电、网络虚拟财产等;二是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支票、债券、存款单上的权利能够成为质押的对象。 相似文献
14.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将两者绝对化或者对立化。有关权利凭证上记载的权利人若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应当以物权变动有无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为标准。登记错误未必不可以纠正,违法建筑本身也有不同的情况,有的应当在拆除范围,而有的则通过纠正、补办或有权部门的追认,并不影响其建筑物的合法性,故对不违反城市规划法等规定的房屋,仍应当按照合法性财产对待。 相似文献
15.
关于空间权的性质与立法体例的探讨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以立体方式利用土地 ,已成为世界范围的普遍趋势。由此 ,空间权制度得以在各国法律上相继建立。我国在制定物权法过程中 ,应借鉴各国的立法例 ,对空间权制度作出规定。本文认为 ,空间权并不是一项单独的用益物权 ,而是对一定空间上所设定的各种空间权利类型的抽象概括 ,其具体性质如何 ,依其设立目的的不同而定。为此 ,应将其置入与其设立目的相同的用益物权章节中一并规定 相似文献
16.
17.
物权法草案第2条关于物权定义条文设置需要检讨。物权法需要对物权范畴进行定义,而关于物的规定则需要另设条文规定,关于物权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没有立法上的价值。在对物权下定义的过程中,要注意定义的逻辑和语言表达,把握物权区别于债权的本质特征。建议物权法草案第2条修改为:“法律意义上的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至于物权范畴的外延及其它解释性说明,应该另外规定。 相似文献
18.
本文通过对空间利用权之概念、特征、性质及其存在条件的分析探讨了空间利用权与空间权之区别及其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针对我国有关立法的现状,提出我国物权法对核心物权土地权利的规定应考虑未来实践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我国物权立法中 ,应当坚持物权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是普通法而非特别法 ;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特点 ;体现着浓厚的强行法的色彩。物权法的重心是规范不动产 ,主要应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定和移转。尽管无形财产在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 ,但无形财产主要应当由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调整 ,而不应当由物权法调整。为完善物权法的体系 ,应在物权法中规定担保物权 ,并应当补充和完善担保物权的规则。为了充分保护物权 ,应当设立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我国物权立法应当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以及效率原则。 相似文献
20.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的支配权和排他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些对动产和不动产上的"权利"都应当获得保护.房屋属于不动产,但是在房屋所有人去世、房屋坍塌的情况下,地上权利的财产属性如何认定?其法律依据以及办理继承公证的可行性与现实性又将如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