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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上述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执行异议制度,学者们一般将之简称执行异议,①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依此制度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且可主张全部或部分的实体权利。我国民诉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相关案外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使法院强制执行的不当有得以纠正的可能,以达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之目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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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督促程序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现行有关督促程序立法存在的缺陷 通过几年来的审判实践,笔者认为现行有关督促程序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尚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弊端: (一)法律的具体规定有悖于立法之本意。《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这些规定,由于对债务人实现其异议权没有具体的条件限制,致使债务人凭借无理的异议也能轻而易举地使支付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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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异议的处理黄金龙现行案外人异议处理程序存在的问题对于执行中可能错误执行第三人财产的情况,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专门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处理,但这一条规定得比较含糊。该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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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能否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82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规定当事人可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在其后的“判决和裁定”一节内容中也没有出现“管辖权异议裁定”这样一种类型。而后,1991年正式的《民事诉讼法》补足以上内容,在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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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令的生效时间《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有的同志认为“债务人在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债权人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这就是说,支付令生效……”(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培训班编《民事诉讼法讲座》第165页)。即认为支付令并非一经送达就生效,而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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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共同构建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权利救济的完整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串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章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社会公众也越来越熟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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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通常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已由《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规定,并确定下来.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够详尽,因此,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哪些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们的观点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被告才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和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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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之所以能有效地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异议权;“异议”具有特定而丰富的内涵与坚实的法理基础;异议制度的生成具有深厚的社会文化背景,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庭审中控辩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异议权而言,立法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行重新检讨与重构,以适应我国庭审改革走向对抗制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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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对《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改革的评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7年新《民事诉讼法》和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我国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高法的司法《解释》和新《民事诉讼法》在规范执行异议之诉,建构其具体程序的同时,仍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传统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框架,原执行异议之中的若干缺陷仍被保留下来。为此,将要进行的民事诉讼法的系统修改,应全面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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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近些年诉讼法学界异议较多,争议颇大的问题之一。现行民事诉讼法虽对之进行了较具体的规定,但仍有一些理论及实践中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地探讨。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一个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观点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①显然,“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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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鉴定人出庭制度不尽完善,影响了庭审质证功能的发挥。由人民法院技术室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庭前听证,能够有效答复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保证鉴定意见的公正,同时也能有效减轻审判执行人员工作量、提高审判效率。一、庭审质证效能发挥的不足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经庭审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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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被告答辩行为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彼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由此可见,答辩是被告在审理前准备阶段的重要诉讼行为.就该行为的性质而言,我国传统观点视之为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①其行使的主要功能在于反驳原告之诉讼主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进而体现法律之公平思想。但“权利说”近几年受到了质疑。针对实践中有被告不如期答辩而伺开庭阶段进行“诉讼突袭”现象所带来的庭审负担加重、庭审效率降低等弊端,有学者提出答辩行为“义务说”的观点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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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定法上存在着"庭审必备"的误解,即认为只有开庭审理才是法院审理,只有开庭后作出的判决才堪称正当。"庭审必备"的刚性规则是源于庭审范畴的不当扩张,这既淡化了庭审对抗辩论的实质功能,也使大部分的开庭空有形式。我国的判决程序应从以庭审为必要,转变为必要时庭审,对于简单案件采取预判决的机制:法官直接根据起诉与答辩作出预判决,如果当事人对预判决的实体结果没有实质异议,则预判决发生效力;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异议使案件有庭审的必要,则进一步组织开庭审理。为保障当事人不受诉讼突袭,预判决之前双方当事人有发表意见的机会,但要求一次、及时提出;当事人有通过提出异议而请求庭审的权利,但不诚信的异议将受到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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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确立,同时也赋予了执行机构对案外人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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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确立了类似“控辩式”的新的庭审方式。然而对庭审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法律却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亦无经验可循,基于此,本文作者对庭审中的几个操作性问题,如对法律规定“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理解、举证顺序与庭审调查的安排、庭审阶段、证人出庭。对人证的调查方式、书面证言作为庭审证据的条件和要求。撤诉和变更指控以及证据移送和庭审记录等,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际状况,并参考国外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深入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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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这一规定是党的群众工作路线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我们在庭审工作中,积极贯彻执行了这一规定,案件调解结案率达到94%。实践证明,在民事诉讼中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