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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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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汪再祥 《法商研究》2005,22(3):150-155
英国《2004年宪法性改革法案》以司法独立为依归,将贵族院的司法权剥离出来,改变了英国贵族院集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于一身的传统模式。结合近些年来英国的宪政改革成就,这一改革法案若获得通过,英国宪政将会出现如下转折性趋势:权力结构发生变化,由绝对“议会至上”走向相对“议会至上”;清理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颁布一部成文宪法;司法进一步独立并最终形成违宪审查制度。而这些改革对我们重新理解“议行合一”以及建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2.
自19世纪以来,议会至上原则一直是英国宪政实践与理论基石,这在作为英国司法审查之依据的越权无效原则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但越权无效原则存在自身的局限,在对该原则的批判过程中,普通法宪政主义要求将法治而非议会至上原则作为法院司法审查的基础,因为议会同行政一样有可能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普通法和普通法法院则在保护人权、践行法治精神方面具有议会和行政所不具备的优势。  相似文献   

3.
从宪政意义上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实行的是议会民主制。我们现在宪法制度的大部分内容,是在1852年维多利亚议会制定的宪法中规定下来的。 在这部法律作出的制度安排中,三权分立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我们的朋友,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先生,曾经断言三权分立原则是美国人的发明。但实际上很清楚,它的发明者是十八世纪的法国思想家盂德斯鸠。他认为在一个国家当中,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最佳途径,应当是实行权力分立以及分设不同的政府机构,而不是把权力托付给一个国家机构或组织。 自孟德斯鸠时代以来,在民主国家,国家权力传统上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分别授予政府、议会和法院行使。  相似文献   

4.
在各国宪政体制中,行使宪法保障职能的机构,大致有如下几种: 一、立法机关或最高权力机关。早期资产阶级标榜“议会主权”、“议会至上”,都将宪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付诸议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法、比、意等国都采用这种方法。英国的情况比较特殊。英国宪法是不成文法,由通常的立法程序去解决前述问题,从来没有设置特别的机构担负保障宪法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在各国宪政体制中,行使宪法保障职能的机构,大致有如下几种: 一、立法机关或最高权力机关。早期资产阶级标榜“议会主权”、“议会至上”,都将宪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付诸议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法、比、意等国都采用这种方法。英国的情况比较特殊。英国宪法是不成文法,由通常的立法程序去解决前述问题,从来没有设置特别的机构担负保障宪法的责任。  相似文献   

6.
<正> 1688年,辉格党与一部分托利党人联合,发动宫廷政变,推翻斯图亚持王朝,赶走詹姆士二世,并把从荷兰迎回的威廉三世拥上王位,从而实现了英国的“光荣革命”。随之而来的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不成文宪法的基础,从而使国王在法律、赋税、军事上的措施都必须经过议会认可,国王失却了往昔特权和权力,议会取代了国王,成为英国政治生活的中心。这一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20,(6):134-146
在议会至上体制下,英国的权利保障逻辑经历了持续发展演变的过程。在古典自由主义时代,"法无禁止即自由"是权利的核心内涵。通过内部和外部限制让议会理性立法,是此时保障权利的主要方式。在新自由主义时代,积极权利出现并获得发展。行政权的扩张和议会立法对少数人的压制,给权利保障带去新的挑战。英国通过政治和法律方式监督行政权,但缺少对议会立法的有效制约。英国经验表明,在权利保障领域,全知全能的议会可能并不存在,应当面向本国的权利保障需求,合理确定议会至上的实现方式。这是我国在借鉴弱司法审查制度时应当注意的知识背景。  相似文献   

8.
宪政初论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正> 引言 《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的《前言》部分有段耐人寻味,发人深省的话:“当一个刚刚升入天国的人询问圣彼得,他是否可以得到一部当地的宪法时,他惊奇地被告知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根本就没有这种东西,天国里的居民是宁愿不要宪法的。”人不得不反思:看来宪法纯粹是世俗的制度,不具有永恒价值。那么,宪法究竟为何物?人国里为什么需要宪政  相似文献   

9.
《基本法》对香港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林峰 《法学家》2001,(4):109-117
一、香港殖民地时期的司法审查制度 (一)《皇室训令》与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的范围与一国宪法架构中的权力分配密切相关.在英国,司法审查主要是集中于审查行政部门之行为是否合法和恰当.由于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而其议会是至高无上的,故英国国内的法院不能对议会法令的合法性有任何质疑.然而在美国,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则是司法审查的重要部分.……  相似文献   

10.
英国宪法中的议会主权与法律主治思想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议会主权”被认为是产生英国宪法的第一条大义。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英国行政力量的加强和欧盟法体系的加入,“议会主权”受到了来自国内行政集权和欧盟法效力的限制和冲击。尽管如此,它依然保留了其在宪政体制中的核心地位。“法律主治”是以“议会主权”为前提的,其作为“英吉利制度的要素”和英国宪法产生的第二条大义,与“议会主权”共同构成了英国宪法的重要原则。  相似文献   

11.
在解读美国宪政主义的“神话”时,人们几乎不约而同地把目光投向了美国宪法,而其中,《权利法案》又有着其独特的地位和意义。它不仅仅是美国人民基本权利和政治自由的基本制度保障,而且对整个美国政治制度的构建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对于中国正在进行中的宪政建设也有着某些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日本发动侵略中国、朝鲜以及东南亚各国的第二次世界大战遭受失败后,在美国麦克阿瑟将军以盟军最高统帅的身份,率领美军占领日本全国期间,制定了取代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亦称“明治宪法”)的1946年《日本国宪法》。它运用美国三权分立的原则和英国虚君制的模式,确立了议会立宪君主制的政治体制;它以三十一个条文详细规定了范围较为广泛的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它作出了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武装力量的规定(因而被誉为“和平宪法”)。日本学者将这部宪法的基石概括为“民主、人权与和平”三大原则,他们认为,失去这三个原则中的…  相似文献   

13.
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的名字是和他首创的“纯粹法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他同时又当之无愧地被誉为“奥地利宪政之父”。奥地利——乃至于后来整个西欧——的宪政模式,基本上是按照他的理论构想发展起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称凯氏为“欧洲宪政之父”或许也不过分),而他本人也一度出任过奥地利宪政法院的大法官。尽管“奥地利模式”生不逢时,诞生后不久就被法西斯政权所取代.且凯尔森最终也迫不得已流亡美国,它毕竟首创了欧洲的宪政审查模式,并且虽然走过了一大段弯路,它今天却证明几乎和美国的宪政审查模式具有同样的生命力。这篇名作是凯氏来到美洲后不久对欧洲宪政模式作出的经典阐述。迄今为止,宪政审查在世界上无非采用两种模式。第一种是马歇尔大法官(C.J.Marshall)在1803年创建的“分散”审查模式,其特征是普通法院有权审查立法的合宪性。无论马歇尔大法官的论点如何雄辩有力,都不能改变一个基本事实,即对立法的司法审查在美国乃至世界宪政史上是一项开天辟地的创举。在当时,这种创制行为只有在美国才可能发生,因为那里不仅有一个在传统上受到高度尊重的司法体系,而且这一体系的顶端——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宪法中上升到和立法机构平行的地位(否则就很难解释为什么司法传统更为悠久的英国直到前不久还在争论着到底要不要一部《权利法案》)。美国宪政文化的特殊性注定了司法审查体制不可能不改头换面,兢在欧洲大陆获得“本土化”。欧洲宪政必须具备适合自己体制与文化的独特模式,它体现在1920年奥地利宪法所建立的“集中”审查模式,即建立专门的“宪政法院”(Consmutional Courts)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问题。当然,建立这种不同模式的努力不仅仅是出于历史的偶然或文化偏见。美国模式无疑是最古老的,并在修修补补之后一直延续到今天;且就和大众政治的政党模式一样,起源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对于社会与经济发展发挥过巨大作用。但古老的东西总不太可能是完美的。至少在理论上,美国式司法审查存在着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这也是凯尔森认为不能照搬美国模式的原因。在本文,这位严谨的法学家从欧洲视角探讨了这些问题,并用他对奥地利宪政的切身体验说明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宪政被认为是文明世界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而宪政的“试金石”就是。更高的法”对普通立法的控制——尤其是司法控制;没有它,国家至多只能实现普通的法治,而不可能达到它的最高阶段。就这一点来说,凯尔森的宪政理论具有相当超前的预见力——直到奥地利宪法制定后半个世纪,法国才迟疑地放弃了对司法审查的敌视态度,致使它的宪政尝试比德、奥晚了许多年,且法国对宪政审查的接受仍然是相当不彻底的,因为第五共和所建立的事前而非事后审查的独特体制带有某些根本的局限性。法国一直接受人民主权至上的理论,一度对美国的宪法审查模式不屑一顾,但最后仍然采纳了某种形式的宪政审查。美国宪政虽有种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总的来说还是一帆风顺的。相比之下,欧洲宪政却历经坎坷。好在第二次大战之后,欧洲——尤其是联邦德国与奥地利——又回到了凯尔森当年提出的洞见,并经过宪政法院的不懈努力,到今天已发展出一个可以与美洲相媲美的宪政模式。阅读凯尔森从美国对奥地利宪法构想的回顾,后人不得不惊叹它和今天的运作何其相似。  相似文献   

14.
宪政理念与宪法命运:中美第一部宪法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既是美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近代世界的第部成文宪法。我们这里所要探讨的中国第一部宪法,则是指1923年制定的《中华民国法》。虽然,中国宪法起始于清末1903年的《钦定宪法大纲》及1911年颁布的《十九条》,辛亥革命发生后南京临时政府又颁布了《临时约法》,随后还有多种宪法性文件。〔但从立法意义上看,真正完成了宪法制定程序的只有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因这部宪法可以算作是近代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之所以不被重视,是因为它伴着曹锟的总统贿选而产生,故有人将其称为“贿选宪法”,还有人称其…  相似文献   

15.
香港在回归之前沿袭的是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宪法文化。回归之后,宪法成为香港法律领域发展最快的部分,同时也是最具有争议的话题。《基本法》是一部成文法律,它使香港的不成文宪法传统转向成文宪法传统;但同时,很多条款亦保留有普通法的特征。《基本法》反映了中国法与普通法的特征,同时亦反映了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共同特性。  相似文献   

16.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香港回归之前的违宪审查制度 以前曾有人以为殖民地时代的香港法院并不享有审查和推翻立法机关的立法的违宪审查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英国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却是一个事实,这是因为英国没有正式的成文宪法,她长期奉行“国会至上”的宪政体制,任何由英皇会同国会(即英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院必须忠实地执行;由于并不存在着任何更高层次的宪法文件,所以法院没有审查国会立法的理论性和实质性的依据(但此传统看法已因英加入欧洲共同体而逐渐改变)。  相似文献   

17.
从中日甲午战争后戊戌变法要求“维新立宪”.到1905年清朝廷仿效日本派出使节考察西方政治.继而在1908年颁行《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的宪政终于从精英的主张变成了朝廷的决策.从民间的呼吁变成了政府的行魂“宪法”、“立宪”等作为时尚流行的速度较之于“议会”大大加速。这种陡然提速的“宪政运动”,如果从观念上说,无疑有一种社会进步的气象。问题在于。宪政的发展自有规律。  相似文献   

18.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的形式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可以说这部宪法是俄罗斯联邦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部宪法,放弃了"社会主义"转而采用西式的"三权分立"、"民主政治"等宪法原则,这是将西方的宪政主义移植到社会主义土壤上的一次大胆尝试。然而具备了西方宪政特征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并不是对西方国家的一味模仿,同样有着本民族的遗传特征。由于特定文化和历史方面的影响,有着强大权力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说影响到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  相似文献   

19.
宪政主义     
从联邦宪法的制订开始,美国政治思想和社会倾向一直分为两大派:民主主义和自由宪政主义。无论是政治斗争还是学术交锋,整个美国历史都贯穿着这两大派别的竞争与妥协。一开始以杰弗逊为代表的民主主义和卢梭一脉相承,主张人民及其选出的议会代表——或更准确地说,他们中的多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以麦迪逊(尽管他后来在政治上曾和杰弗逊站在一边)为代表的宪政主义则继承了洛克与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更为注重保障个人——尤其民主社会中的少教人——的基本权利,并要求对政府权力加以种种限制以达到某种平衡。如果前者更重视在传统意义上的普通法律的最高效力(杰弗逊甚至认为宪法也应该和普通的法律一样,每二、三十年“再来一次”),后者则更倾向于认为任何政府行为——包括立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某些更高的道德规范之约束.不论它们是不成文的“自然法”或基本的民族思维习惯,还是成文宪法所体现的某些因司法解释而变得相当确定的基本原则。马歇尔大法官为司法审查所建立的里程碑——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①为美国模式的宪政主义奠定了基础,并正如杰弗逊主义者所要反对的,它把控制宪法意义的最高权力交给了经常不是由人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因而相当独立于他们的)法院。马伯里模式在世界各法治国家(包括美国本身)受到了广泛争议,但它仍然代表了一种似乎不可抗拒的潮流。尤其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各法治国家先后采取了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宪政审查体制。当然.这并不表明民主主义就将退出其“历史舞台”。事实上,这种哲学已经不只是“左派”的专利;有趣的是.法院内部的保守派现在经常用它来攻击司法判决历年来以宪法的名义创造的宪法文本并未明确提到的各种“自由”或“权利”。  相似文献   

20.
国外简讯     
美国众议院通过IP执行法案9月28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部知识产权执行法案,将在美国政府中设立知识产权协调官(IPcoordinator)一职。这部法律的正式名称是《知识产权优先资源和组织法》,简称《IP优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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