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渝科委发[2007]67号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民政局,有关单位:为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科学技术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自身建设     
《中国民政》2007,(6):64-64
湖北省神衣架林区民政局下发文件,要求全区31各社会团体和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接受年检。各社团按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自查,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对初审不合格的社团,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5月底前各社团到民政局接受年检,对年检不合格的社团,民政局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相似文献   

3.
《时事资料手册》2008,(1):117-118
1.民办非企业职工有法可依。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相似文献   

4.
渝科委发[2007]67号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民政局,有关单位:为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相似文献   

5.
《江西政报》2008,(15):48-48
1.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相似文献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完善配套政策 抓好试点工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0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重点工作主要有两项,这两项工作进展顺利,成绩斐然。 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规章 目前,出台的规章政策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这些文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中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规定,使《条例》得以具体化,更易操作。 为规范不同类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民政部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相似文献   

7.
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9年12月 28 日以民政部第 18号令颁布实施的。它是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何实施登记的一个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有申请登记的条件、程序、步骤、事项等,共29条。 问: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这三种单位应当怎样分别实施申请登记…  相似文献   

8.
鄂科技发政[2008]4号各市(州)、神农架林区科技局,民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业务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与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民政厅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相似文献   

9.
为加强对新时期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体制研究,建立与"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管理体制配套的法规体系,2011年,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组织部分省市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就当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现状、困境和发展趋势,如何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和自身建设等问题进行了调研与探讨,现将部分省市的主要成果摘要编发,供各地学习、交流与参考。  相似文献   

10.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相似文献   

11.
让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法可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什将从此走上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轨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一出台,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对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件、它有哪些特征、与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有何区别、今后如何加强管理等诸多问题颇感兴趣。“民办事业单位”正式更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是原来通常所说的“民办事业单化”。改革片放之初,一些地方出现了诸如民办学校、民办研究所和民办中介机构等许多民间社会组织,它们与原本存在的事…  相似文献   

12.
浅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和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经在多层面的社会生活中占居了其他社会组织不可代替的社会地位。在我国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以及对外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质特征:民办性和非企业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本质特征是它的民办性和非企业性,这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主体和资产性质以及活动方式的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民”不是单指某一个体,它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民办就通俗意义讲,是相对政府办而言,即除…  相似文献   

13.
陈健 《中国民政》2011,(10):43-43
A外国语学校为甲市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甲市乙县。2009年12月,乙县民政局通知A外国语学校等民办学校到该局办理备案手续;2010年1月,布置了该县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年度年检工作。但A外国语学校一直未到乙县民政局办理备案手续,亦未递交年捡材料。为此,乙县民政局经请示甲市民政局同意,于2010年6月对A外国语学校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相似文献   

14.
赵泳  刘宁宁 《中国民政》2003,(11):26-27
名称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是用文字表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定化标志。其作用一是用来区别不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反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一般说,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可以清楚地看出其所在地域.主要从事的行(事)业.组织形式等。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问题,解决名称使用和管理问题上的混乱状况.民政部于1999年12月发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规范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管理实践中,还有很多难以操作和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与有关法规政策不相衔接的问题尤为突出,需要研究解决。  相似文献   

15.
<正>渝民发[2015]46号各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相关单位:为做好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学技术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6.
建言版     
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法规急需梳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我国立法上首次使用的概念,相关法规还不完善,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甚至还相互矛盾。如在民办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过程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与《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就产生了冲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  相似文献   

1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朱基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  相似文献   

18.
民办非企业单位归属民政局进行登记管理已有几年的时间了,在这几年的工作实践中,笔者亦对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一些做法进行了思考,觉得有以下几个问题需引起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注意。  相似文献   

19.
这些年来,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已逐渐成为我国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因此加快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立法,从法律制度上切实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对于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持续性发展,十分重要。一、立法的基本思路 民办非企业单位顾名思义就是一种非菅利性的民间组织。它与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共同构成了我国非营利性组织体系。从法律概念上讲,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民间力量利用民间资金举办的  相似文献   

20.
现有法律将民办高校的法人类型确定为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法人并非《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法人类型,该冲突导致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困惑。建议将民办高校纳入事业单位法人的范畴,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