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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车体的变更和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法律事实,致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保证申请执行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76条至83条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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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见,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第一项工作即是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现在我们谈谈执行通知书的几点弊端。一、有损于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根据我国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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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中,都会出现因责任主体合并、分立、注销,或因责任主体的开办人虚报、抽逃注册资本,或因开办人无偿接收终止企业财产等情况而需要变更、追加责任主体的情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就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作过多个司法解释。在执行这些司法解释,进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实际操作中,如何区别属于应当在审判阶段中进行还是应当在执行中进行的情形,成了人民法院必须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79、80、81条在规定几种变更、追加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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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全资公司投资权益的强制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被执行人全资公司投资权益的强制执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由于执行此类案件面对的实际情况复杂,适用法律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加之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和具体操作又不尽一致,很有探讨的必要。执行被执行人全资公司投资权益应遵循的原则笔者认为,执行被执行人全资公司投资权益,应适用股权执行的一般原则。这是因为,被执行人设立的全资公司虽然不是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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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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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申请人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出资是否到位的认定,应适用公司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对于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未实际使用且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应认定为出资不实。法院在审查此类追加案件时,应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可选择诉讼程序追究出资不实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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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及具体操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谈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及具体操作●王伟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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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经济实体,同外国或港、澳、台投资者共同投资,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的投资股权(以下简称合营股权),是该经济实体的资产构成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51条、第53条、第55条的规定,当合营一方成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被执行人在企业中的投资权益、股权及其收益采取冻结、提取、强制转让等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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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之我见贾葆臻张小平执行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方法概括的说可分为普通的执行方法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方法两大类。本文着重谈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特殊执行方法。(一)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该怎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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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也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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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具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诉讼行为。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法定执行措施的保障措施,是指只有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当出现或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及其人员依法裁定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履行原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裁判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不通过开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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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执行现状存在的问题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对民事案件的裁划享有完全的主动权,往往导致裁判执行力的无限扩张。执行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对法律的理解与运用存在很大的分歧。法律机制上存在漏洞。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83条的规定,凡是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追加破执行主体的,都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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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了检察院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的权力.而法院的生效判决并不仅仅指审判活动结束后产生的一系列判决、裁定。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一些司法解释中.对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行使实体裁判权都有所规定,如对执行异议的处理、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等等。执行程序启动后,由执行机构作出实体权力裁判的法律规定很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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