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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为推动“健康中国”战略加速实现,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加强了对个人健康医疗信息的保护力度,但其未形成专门性、系统性的法律体系,安全问题频发。目前,我国个人健康医疗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缺乏单独立法、告知同意规则有待加强、侵权损害赔偿难以实现的问题,无法满足个人健康医疗信息安全保护的需要。建议借鉴域外“基本法+专门立法”的分层保护模式建立专项法律制度;通过明确“告知”内容、细化“同意”标准、明确“撤回”途径等细化“告知+同意”规则;以侵权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的重塑,优化民事救济途径;以刑罚处罚范围的扩充、刑事法律规范的衔接、刑罚处罚力度的加强,完善刑事保护机制,进而依法保障个人健康医疗信息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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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9日,工信部通信管理局通报了第一批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名单,QQ、新浪体育、搜狐新闻、小米金融等41款APP存在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不合理索取权限等诸多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依据《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散规定。虽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以及使用等行为均有规定,个人信息遭到侵犯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尚无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更是因为未将个人信息在法律层面区分为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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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征信地方法规发展较早,但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存在缺陷,对信息提供者缺乏法律规制,对被征信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时缺乏救济。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法律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完善现有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和个人信息披露制度,设定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的通知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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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尚旗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4)
公民表达权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公民表达权的实现有一定的障碍,其中,影响公民表达权的实现因素主要有制度因素、传统因素、个人因素和信息因素.公民表达权的实现路径在于,加强法律的刚性保护,明确规定表达自由的界限,不断提高公民的素质和能力,满足民众对知情权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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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非法采集、滥用个人数据的情形时有发生,应当通过加强专门立法、增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构建统一信用体系、提高大众风险意识等手段,实现对个人数据的有效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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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互联网参与个体保护意识、网络监管机制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在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遇到众多阻碍。只有通过个人、社会与国家多元合作,完善个人法治意识与法律体系,才能实现网络社会秩序的规范,也才能为社会与国家的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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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立法较为完备
德国的信息保护法律较为完备。1970年德国黑森州颁布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是最早的国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1977年生效的《防止个人资料处理滥用法》,旨在消除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对“个人德私”所造成的侵害,以法律的手段来保护个人隐私。1977年和1981年,适用于德国联邦政府层面的《联邦数据保护法》和所有州政府层面的《州数据保护法》先后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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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Hui is Professor Master's Tutor at School of Management Anhui University Xu Mengya is Master at School of Management Anhui University is Serving at Sixian State Taxation Bureau Anhui Province Hefei 《中国行政管理》2008,(11)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无论是在纳税人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与保管、使用与公开,还是在个人隐私信息侵权救济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纳税人隐私权被侵犯问题。为此,本文认为解决的办法是:对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保管应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并适时更新保持信息准确;纳税人个人信息使用与公开要合理合规且合法;完善保护纳税人个人隐私权的法律制度,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条例》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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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平台作为一种技术创新,实现了平台方、开发者和用户的三方共赢,创造了互联网一片新天地。然而,科技是把双刃剑,我们在看到开放平台种种闪光点的同时,其背后的风险隐患同样不可忽视,个人数据的安全风险就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开放平台模式下用户隐私权面临的法律风险入手,通过剖析传统隐私保护与开放平台信息共享运营模式的冲突,比较欧美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法律保护模式的利弊,提出中国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风险防范的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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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对隐私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可能干扰个人对自身隐私的自治,可能削弱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而且以人工智能为基础的监视系统对隐私信息实施无差别收集。因此,降低甚至消除人工智能对隐私权的影响,既要通过加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和强化技术标准,构建隐私权的事前保护法律制度,也要建立以公益诉讼和消费者集体诉讼为主体的事后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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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包括自然人的身体、生理及行为特征三个层面,直接反映自然人独一无二与不可替代性的身体本质特征,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以及损害后果的不可补救性。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可以分为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与非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两种类型,前者限于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后者主要是商业公司及特定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的背景之下,应尽快完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管理、规制及法律救济,以促进和完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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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而互联网对现行的隐私保护制度的根本影响则主要体现于它使个人隐私的经济价值得到极大的提升,从而使得现代社会对包括个人隐私在内的信息的需求与个人需要保护隐私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以至于对现行消费者隐私权益的法律保护带来严重冲击。文章在对电子商务背景下消费者隐私权益保护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适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以期对将来相关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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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业主隐私权的潜在风险一、何谓隐私权。“私”与“公”相对,所谓“私”,也就是个人领域。“私”与“隐”结合即为:希望隐蔽且应当隐蔽和得到保护的个人领域。一般来说,隐私是指不愿意为人所知或不愿意公开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包括私人信息、个人私事、私人空间等等。人人都有隐私,人人都有隐私权,而且各国法律都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我国也立法对隐私权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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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政务对安全的需求电子政务作为信息网络的一个特殊应用领域,运行着大量敏感的、需要保护的数据和信息。如果系统的安全性被破坏,造成敏感信息暴露或丢失,或网络被攻击等安全事件,那么产生的后果必然波及地区和整个国家。缺乏安全保障的电子政务信息系统,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电子政务。为提高网络的安全性,各级政府部门采用建立政府专网、内外网隔离等手段。但是政府专网的覆盖范围小,成本高,不能满足电子政务的需要,尤其网上办事、网上申报这类需大面积覆盖到各个企业或个人的应用,因此电子政务必须要依靠互联网(Internet)。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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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升权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3):40-44
"人肉搜索"原是网络社区一种高效率的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互助行为.由于网络行为引导与规范法律制度的欠缺、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等原因,"人肉搜索"正成为极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为实现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促进网络新技术的健康发展,有必要进一步确认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加快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健全和完善网络行为的规范立法,明确与细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制度;建立以案例为中心的网络行为规制和引导的宣传体系以及较为便捷的网络侵权责任追究实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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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信息由于信息量大、分布广、更新快、使用难度大,以及物流行业从业人员繁杂、企业维护物流信息的法律思想薄弱、法律保护不健全等因素,导致对其的保护还需完善。要建立统一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借鉴国外有建设性的保护内容,明确保护效力范围,以完善商业秘密在物流领域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