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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2 毫秒
1.
在国家监察制度运行过程中,《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衔接问题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热议的重大问题,尤其是监察证据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是二者衔接的核心问题之一。尽管《监察法》第33条对监察证据的使用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对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在监察证据资格认定时,仍需人民法院进一步审查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监察取证时,除适用《监察法》外,还要参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监察证据排除时,因《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相互交叉并有所差异,在适用两法时应互相借鉴,取长补短。  相似文献   

2.
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理论界发现仅依靠《刑事诉讼法》制定的证据规则已不能适应我国刑事诉讼法治的需要,亟待加以完善,故而开始探讨证据立法问题。公安机关肩负着侦查犯罪的重要职责,侦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收集证据以破获案件,所以证据立法必将对公安工作产生重大影响。面对刑事证据立法的挑战,公安机关应该尽早研究证据立法问题,以适应证据立法的要求。  相似文献   

3.
证据形式问题属证据法的基础问题。从法律上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七种证据形式,构成了我国的证据种类体系。证据种类的划分是证据发挥其证明作用的前提,也是世界各国证据理论上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系统的证据体系,一方面使证据种类体系具有开放性、包容性和逻辑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审判的进行。  相似文献   

4.
2018年《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化机制,赋予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为保障监察证据的合法性,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有着重要的功能和价值意义。然而,因立法规定不明确和实践运用不协调,导致监察证据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存在困境。如两法规定的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种类不一致,两法在具体的取证程序方面存在区别,监察程序中缺乏证明非法取证的手段以及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监察证据排除难的问题。对此,为构建和完善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完善两法关于监察证据的规定,明确非法监察证据的内涵和范围,新增非法监察证据的证明手段和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指导理念,以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法在立法层面上首次对行政执法证据司法化予以肯定,但是行政执法证据如何向刑事司法证据合理转化,转化后司法机关如何使用,以及证明效力的延续性等我国法律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难题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文章分析了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必要性和证据转化的种类、方法、规则等,并提出对司法实践具有积极意义的证据转化制度。  相似文献   

6.
2012《刑事诉讼法》对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予以认可,从理论维度对传统的证据转换说予以否定,行政证据刑事司法化应运而生。较证据转换说而言,行政证据刑事司法化更符合立法原意,体现刑事法律的体系化,遵循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诉讼效率的价值,对立法完善起着导向作用。有效衔接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离不开司法人员合法、正当司法:明确行政证据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性以及所扮演的关键角色,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相似文献   

7.
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是证据能力条款还是证据转化提示条款,应结合证据能力理论的基本法理进行讨论,即应将该条文理解为赋予了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证据能力。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并不绝对导致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在区分强制侦查和任意侦查的基础上进行探讨。行政主体应当包含授权行政组织,但不宜涵盖纪检监察部门。对条文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作限缩解释,强调其与四类证据具有同质性。对现场笔录的适用,应区分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证据形式,作分类适用。强化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要注意加强对瑕疵证据的补正和行政执法人员出庭。对瑕疵证据补正可以使用刑事诉讼法54条的规定予以补正;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二款的适用其他人员条款。  相似文献   

8.
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是证据能力条款还是证据转化提示条款,应结合证据能力理论的基本法理进行讨论.即应将该条文理解为赋予了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证据能力。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并不绝对导致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在区分强制侦查和任意侦查的基础上进行探讨。行政主体应当包含授权行政组织,但不宜涵盖纪检监察部门。对条文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作限缩解释,强调其与四类证据具有同质性。对现场笔录的适用,应区分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证据形式.作分类适用。强化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要注意加强对瑕疵证据的补正和行政执法人员出庭。对瑕疵证据补正可以使用刑事诉讼法54条的规定予以补正;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二款的适用其他人员条款。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扣押客体范围的立法规定中"财物""财产""物品"等表述混杂,相关法律解释亦未作出深入的限制性规定。刑事扣押客体范围的拟制不仅应当从财物、文件等范围上进行质性分析和程序规定,而且应当从正反两个方面完善刑事扣押的客体范围,即从正面认定和规制刑事扣押的客体范围,将刑事扣押的客体范围拟制为"可为证据之物"与"应当没收之物"(犯罪工具、违法所得、违禁品),把《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与《刑法》第64条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有效衔接;为解决"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的任意弊端,从反面限制刑事扣押的客体范围,除非具有相当理由或特殊办案需要,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务秘密、职业秘密、亲属关系的财物、文件的扣押可以作出限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10.
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要注意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要注意依法对证据形式的转换,注意对预谋案件的取证问题,注意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适应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正确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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