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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骨灰失窃引起的顾纪玲诉宝清殡仪馆赔偿一案,在处理程序上有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窃走骨灰的曹茂生应否列为本案的诉讼第三人?不把曹茂生列为案件的第三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在法律上会产生什么后果?以及确定诉讼第三人的根据是什么?我国《民诉法》第56系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民诉法》这条规定的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把与案件争议标的有法律上牵连的人的请求,放在一个诉讼中予以解决。这有利于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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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多缴了吗?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为了改善自己的物质条件,形成了这样的诉讼收费指导思想,那就是:能多收就多收,能不退的就不退。随着《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中关于再审也收案件受理费措施的出台,法院诉讼收费扩张的价值倾向更趋明显。笔者认为,时下法院的几种收费方法值得质疑:1、确认之诉按给付之诉收费。确认之诉是确定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诉讼,确认之诉不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我们经常遇到请求确认侵权、确认民事行为无效(如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确认具有(或者不具有)合同解除权、撤销权等。如果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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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销之诉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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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辨——从物权确认请求权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请求权制度功能上来看,请求权首先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具有主观权利的一般特征;其次是实体与诉讼的桥梁。在德国法上,通过代位诉讼以及确认之诉的性质争议,逐渐独立出诉讼上请求权,即争议标的,并将其定为在对国家的法律保护请求权上。由此,诉讼请求权与实体请求权各自适用不同的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对前者可以准用后者的规则,但对诉讼请求权,一般不得为实体法上的处分,如转让、免除、自愿履行等,也无适用诉讼时效之问题。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确认之诉的一种,其客体应是法律关系,而不是“物权归属与内容”。在存在给付之诉或者其他救济可能时,原则上给付之诉或者其他救济措施优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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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马凤鸣宋金林设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性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附带解决与该行政争议相关联的民事争议的活动。这种诉讼方式不同于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也不同于诉的客体或主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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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得出这样一个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此时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在法学理论上称之为请求权归于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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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贷款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对此民法通则有三方面的规定:一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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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公司解散之诉是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其法定性.即只有在法律特别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始得提起。股东解散公司之诉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且一般规定在公司法中,其目的在于维持法律的安定性。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形成权.诉讼提起的情形(诉的理由)等都须法律作出规定,当事人不可自行设定,无论章程规定,亦或事后协议,均不能构成向法院诉请的依据,同时章程或协议也不能剥夺或限制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的权利。形成之诉,是改变法律关系之诉。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的目的是追求实体法上的公司解散的效果。法院作出公司解散的判决是形成判决,具有创造性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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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撤诉的意义、程序和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撤诉有两种:一是申请撤诉;一是按撤诉处理。在第一审程序中有原告撤回起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有上诉人撤回上诉,这通统叫撤诉。关于搬诉的程序,作者认为一定要按法定程序进行,即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搬诉,(1)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或者口头的申请;(2)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3)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准许或不准撤诉的裁定。关于撤诉的法律后果,作者认为原告撤诉是他们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诉讼请求,从而引起诉讼程序的终结,使诉讼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但不能以为原告撤诉是他们否定自己民事权利主体的地位。如果这样认识就会扩大撒诉的法律后果,得出撤诉后不能再行起诉的错误结论。作者认为,原告撤诉只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诉讼请求,并不产生变更或消灭实体权利主体的地位。因此,他们依法仍然享有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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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诉讼标的被理解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同一个概念。后罗森贝克等创立诉讼标的新理论,在实体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如果诉的事实和诉的声明合并构成一个诉讼标的的,不管实体法上存在多少个请求权,都不发生多个诉讼标的问题。施瓦布教授与伯特赫尔倡导的声明说更认为,在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请求时,即使存在着若干不同的事实理由,仍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因此,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声明)。诉讼请求可以追加或变更,诉讼标的为法院释明义务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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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处理民事案件,解决纠纷过程中发生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并为民事诉讼法所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一种诉讼关系,这种关系是以多种原因开始而以一种根据结束,而且无论有多少主体参与诉讼,也都只与人民法院才形成诉讼法律关系,其他主体之间并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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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贷款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对此《民法通则》有三方面的规定:一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目前,银行逾期及“双呆”贷款占整个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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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受理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权益争议,将两种性质不同的争议并案审理,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没有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出规定,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和必然。本文试从理论上和审判实践上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有关问题加以探讨。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征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单纯的行政诉讼或单纯的民事诉讼,它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使同一诉讼程序包含了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诉讼,一为行政诉讼,一为民事诉讼。首先,这两种诉讼发生于同一诉讼程序,不同于当事人分别依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和依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后者是两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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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制度是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各种时效制度在性质和功能上有同一性,应于总则中统一规定.这也是有立法例的.时效制度的设计,应考虑相互间的协调、衔接.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还应当规定取得时效和权利失效期间.时效制度的构建应注意内部规则的协调.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法定期间,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受理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不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开始,而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终结.权利人保护权利的请求并非全受诉讼时效限制.人身权的保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权利有关基本生存利益以及涉及他人利益的,权利人的请求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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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什么叫不动产诉讼?为什么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其位置,或者移动其位置就会引起其性能、形状改变的财产。这种财产与动产是相对而言的。因争执不动产而进行的诉讼,属于不动产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 为什么因不动产发生争执而提起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呢?这是因为不动产的登记和转移手续,都是在当地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