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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本文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立法,通过考察国外的相关立法,得出结论,即第76条所规定的机动车对行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符合世界各国相同立法的发展趋势的,但贯彻执行这条法律有赖于:(1)通过司法解释时该条法律的内涵进行更具体的阐明;(2)建立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被解读为“机动车负全责”,从而成为社会讨论的的焦点问题。该第76条中规定了两个无过错责任,即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以及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分析得出,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是与保险分散社会风险的原理分不开;机动车损伤行人、非机动车后,对保险赔偿剩余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同时规定可以就受害人的过失进行相抵。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提出了质疑,从事故预防成本、机动车与行人的违法成本、导向结果偏差、汽车危险的双向性、与法律基本目的冲突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相关规定进行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被解读为“机动车负全责”,从而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问题。该第76条中规定了两个无过错责任:即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以及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在提出“绝对无过错责任”和“相对无过错责任”的新分类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对受害人过错和过失相抵等概念的辨析,结合审判实践经验,论证在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跟进的情况下第76条所规定的两个无过错责任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5.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在交通事故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追求。但是,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两个重要前提,一是要完善执法制度使之更具操作性,如事故责任的认定、明确交通事故当事双方责任的配置等;二是加速配套制度比如保险等制度的跟进。这也是解决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争议即法律所体现的人文精神与公平原则之平衡需要研讨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6.
超标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使行人受伤。认定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肇事者应承担交通肇事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其中交通肇事的处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法律处理;赔偿责任的分配,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相似文献   

7.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对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安排有失妥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源于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是侵权责任人。将交通事故区分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缺乏理论基础。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不加区分而一体保护,缺乏人文关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责任分配,体现出浓厚的过错责任思想,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相似文献   

8.
单纯从事后角度来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固然有些不符合公平原则,但从事前角度分析,它能够促使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积极地避免交通事故,而且它合理地解决了交通事故风险承担问题,有利于风险的避免。  相似文献   

9.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违法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缺乏确定性,对法律条文也有多种理解。加强对车辆通行的有序管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在保障驾驶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要充分保护社会公共资源公平分配、合理使用。从法理运用和法条理解的角度剖析机动车违法停放和临时停车的违法行为,或可找到一种最具适用性的法律运用模式,为当前的公安交通执法管理提供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10.
侵权归责和强制保险是机动车事故责任制度的核心,<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机动车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和强制保险作了原则性规定.新近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特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专列为一章,规定了机动车相互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侵权责任的归属问题等.准确理解两部法律的关系和具体规定是依法合理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11.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两年来,第76条的运行实效究竟如何?作者从法律运行实效的视角,运用法律社会学的法律实效理论的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创造性地提出法律实效评判的内在标准和外在标准,依托权威性的“社会事实”,兼采经验实证与逻辑推理的方法,揭示该76条在运行中取得的良好实效。  相似文献   

12.
我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归责原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2004年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可以看作是一个阶段性总结,但该条在2007年又被修改。前者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后者则根据我国发展现状、借鉴国际通行的多元化规则体系,对原第76条进行修正。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相似文献   

13.
社会上对于司机无证、醉酒驾车肇事,承保该肇事车的保险公司是否要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有不同的看法,但各家保险公司对此类保险事故一概拒赔却是不争的事实。各方对此现象有不同的看法,缘于大家对交强险条例第22条和道交法第76条有不同的理解,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有不同的解读。运用法理、法意及逻辑原理,对无证、醉酒驾车肇事保险公司交强险拒赔进行分析,解决此问题需要立法上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立法需要明确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以及过失相抵等问题。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混合责任原则,将受害人故意作为加害人唯一的免责事由,并许可在一定的条件下适用过失相抵。该条的规定顺应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立法思潮,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不足。  相似文献   

15.
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为履行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必须将义务融会在道路通行条件安全隐患信息反馈、非交通性活动交通安全影响评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优化、道路通行信息透明化四个制度之中,通过良好的运转机制,让履行义务成为一种日常的工作行为和规范化的工作过程,进而才能从优化道路通行条件这一层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质量。  相似文献   

1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有悖于《行政处罚法》对公正的价值追求;违背《行政处罚法》所倡导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权力和权利这对行政法所关注的主要矛盾的价值取向上与现代法治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的内容可以作如后调整: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的证据;对有记录资料且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应当即时依法予以处罚;对有记录资料但不能确定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般程序查明违法事实,即时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17.
关于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制度的几点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登记是"准予上道行驶"的行政管理措施,而非所有权登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以占有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公示方式存在很多弊端,建议人大常委会尽快做出立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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