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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从沈阳“撞了白撞”的法规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出台以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论。一方面,我们不仅要妥善处理行人与机动车驾驶员之间的紧张关系,更要彰显人的生命健康价值的优先地位;另一方面,也要从法律规范层面剖析第76条的归责原则与法律适用,既突出强调机动车一方要承担的严格责任,也强调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规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我们就能够正确地理解和掌握道交法第76条立法精神与价值取向,有利于公平合理地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进而达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被解读为“机动车负全责”,从而成为社会讨论的的焦点问题。该第76条中规定了两个无过错责任,即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以及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分析得出,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是与保险分散社会风险的原理分不开;机动车损伤行人、非机动车后,对保险赔偿剩余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同时规定可以就受害人的过失进行相抵。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体现于不同领域和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中,该制度以其科学的设置和具体的操作规则,大大促进了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但该制度中对受害第三人范围如何界定还存在争议,该争议直接影响到保险人责任的承担以及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法律价值影响着受害第三人的法律定位,国外有关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受害第三人的立法是完善和改进我国该项制度设置的重要参考,以受害第三人与车上人员的身份界定为基础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的范围应适当扩大。  相似文献   

4.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在交通事故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追求。但是,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两个重要前提,一是要完善执法制度使之更具操作性,如事故责任的认定、明确交通事故当事双方责任的配置等;二是加速配套制度比如保险等制度的跟进。这也是解决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争议即法律所体现的人文精神与公平原则之平衡需要研讨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5.
<民法通则>虽然以基本法的形式对危险责任做出了规定,但由于采用了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不仅立法过于简单、封闭,而且与特别法中关于危险责任规定的冲突异常严重.立足于实践,我国未来的危险责任立法应抛弃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坚持一般条款立法模式的传统;机动车事故责任应当回归危险责任体系,并适用元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最后,应完善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切实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侵权归责和强制保险是机动车事故责任制度的核心,<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机动车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和强制保险作了原则性规定.新近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特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专列为一章,规定了机动车相互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侵权责任的归属问题等.准确理解两部法律的关系和具体规定是依法合理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7.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对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安排有失妥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源于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是侵权责任人。将交通事故区分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缺乏理论基础。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不加区分而一体保护,缺乏人文关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责任分配,体现出浓厚的过错责任思想,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相似文献   

8.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被解读为“机动车负全责”,从而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问题。该第76条中规定了两个无过错责任:即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以及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在提出“绝对无过错责任”和“相对无过错责任”的新分类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对受害人过错和过失相抵等概念的辨析,结合审判实践经验,论证在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跟进的情况下第76条所规定的两个无过错责任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9.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 186 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我国早期民事立法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理论争议较大 ,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践产生了一些歧异。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第 4 2条、第 4 3条对缔约过失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责任类型、赔偿范围作一研讨 ,以更好地把握和应用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0.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涉外产品责任纠纷剧烈增加,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高度关注。通过研究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相关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域外国家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和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立法现状及不足,我国在实体法方面应当转变立法模式、明晰法律概念、统一归责原则及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在冲突法方面应当引进新的适用原则以及加入《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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