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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我国自古至今一直都有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记载和理论论述.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主要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做出了一些有效性规定,但尚无全国性统一立法.参照我国各地有关见义勇为者法律救济制度的规定,借鉴美国相关制度立法的经验,本文对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制度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另外,本文又论及了在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见义勇为人所应为的义务以及笔者联想到的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过程中德与法相护相融共促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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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鼓励奖赏见义勇为人的相关规定,但是见义勇为作为一种善行,一直广受推崇,地方性法规对于见义勇为的保护力度也远高出国家立法。本文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评价、见危不救单独入罪造成法律中间形态的空缺等方面进行论述,阐述了从几个方面对见危不救入罪的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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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者是人们讴歌的英雄,但是关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虽然地方法规有相应的立法,可是我国却对其却没有统一标准,这也使得各地有各地的标准,因此也会因为差异而分歧。社会上出现了很多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自然会加剧人心淡漠,见危不救的社会问题也会逐渐增多。其实正如爱尔维修所言:"法律决定我们的风俗美德。"本文在法律的视角下剖析见义勇为的行为,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法律性质特征进行探究,同时完善见义勇为的立法设想,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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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扶正祛邪理应得到鼓励和提倡。然而我国目前还存在见义勇为认定难和保障乏力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是认定标准、认定机构不统一;认定条件苛刻;认定程序不完善;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赔偿、补偿的制度不科学;受益人、证人不愿作证;以及一些部门、人员还存在错误的思想观念和做法。因此,应尽快立法,统一见义勇为的认定机构、认定标准、完善认定程序及赔偿、补偿制度,健全见义勇为配套法规;同时加强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改变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的错误思想观念和做法,倡导社会各界力量加入到见义勇为保护的队列中来,从而建立起一整套见义勇为的法律和社会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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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为见义勇为立法是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同时又要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问题区别对待,为见义勇为的立法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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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作为道德标准倍受推崇,将其法律化呼声日高;见义勇为立法具有重要的社会安全价值和权利保障价值,本文所述试从见义勇为概念辨识;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无因管理的异同;现有见义勇为法律规范的得失等方面进行研讨,强调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解决见义勇为的法律机制问题,更好的实现见义勇为的社会保障价值,并有效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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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泛指一切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公民个人权益的行为,是现代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近年来,由于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影响到全体社会公民实施见义勇为活动的积极性。在我国现阶段的民法体系之中,针对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相关内容并不多,针对性也不强。为了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完善我国的民法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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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要素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前提和理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要素更加符合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为创新社会管理创造现实条件。先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提创新社会管理,在逻辑上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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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主流化视角下的家政工社会与法律保护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社会性别主流化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而与此同时,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家政工的社会与法律保护问题日益严峻。我国家政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大约有1500万,其中96%以上是女性。虽然家政服务业这种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得到政府的支持,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为许多人提供了就业机会和岗位,但是,这些从业人员却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而受到劳动法律规范和相关法律的应有保护。针对现行相关立法的缺漏与不足,社会各界应高度关注并积极应对,更新观念,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制定各种有效、配套的政策与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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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法律道德主义者认为国家对道德事务享有判断权,并且在必要时为了保护社会可以动用法律限制公民的道德自由。然而该理论却无法回应"道德民粹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批评,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新法律道德主义理论尽管精致,但仍然面临着"帕累托挑战"和"权衡难题"。有关法律道德主义的主要争议并不在于道德是否能够入法,而在于其入法的限度和具体方式。中国的立法、执法及司法的各阶段中均存在着不尽相同的法律道德主义形态,隐藏于其背后的"道德的法律强制"值得警惕,我们无法一劳永逸地确定出一条自由社会的道德底线,而注重各种价值之间的权衡却实属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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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属价值事实,是具体主体评价的对象,因此不存在犯罪的一般概念。由犯罪概念的主体性决定,研究犯罪概念问题,首先要明确犯罪概念的论域,不能把法律论域的犯罪概念与社会论域的犯罪概念相混淆。社会危害性是社会论域犯罪概念的本质,法律论域犯罪概念的本质则是法益危害性;观察和讨论法律论域的犯罪概念,应当在法律论域里,以本论域的理论原则和逻辑进行;如果不分法律论域还是社会论域,混在一起进行讨论,必然出现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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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中国的法律教育正 酝酿着一次巨变。但要达到完善并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本文通过对比国外几种法律教育模式,对我国 法律教育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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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璎珞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1)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泽被东西。中华法系的形成首先依赖于中华文化圈的形成,中华文化圈的形成和封建法典儒家化的完成都是在唐代。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乃是礼法结合,在重视法律的基础上,重视道德的作用,终极目的乃是致力于建立“无讼”的和谐社会。所以中华法系的精神和法律文化值得现代世界各国探究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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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法律体制下,行政规定不属于法律渊源,不是行政诉讼中法院必须适用的法律依据。但行政规定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在现实社会中具有重要的规范功能。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规定既不能完全抛开,又不能完全信任。为了回应社会现实,应当在形式法治的框架内,融入部分实质法治的要素,附条件地承认行政规定的效力,并由法院依照这些条件和规则予以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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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是中国古代流传最早的成体系书,自古被誉为"群经之首,百家之源"。它的内容丰富,文字古朴,保留了许多上古的史料,亦给后人研究上古文化提供了便利。在《周易》经传文本里,记载了大量的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经几代的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使《周易》的法律文化经过了"从疑到肯、从注到解、从零到整"的发展过程。在《周易》经传的文本里,记载着大量诸如"讼"、"狱"、"刑"、"罚"等法律现象。本文通过简述《周易》中《噬嗑》、《解》、《贲》、《丰》、《旅》等卦中的象辞,分析了易学文化对中国古代法制社会的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