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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0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对自诉人王仕学诉被告人何开信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何开信无罪;二、被告人何开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起历经五次审理,八次开庭的案子,在《法律与生活》半月刊的关注下,终于有了明显转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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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盗窃行为被发现,盗窃行为人放弃所窃财物欲逃跑,财物所有人追赶、阻止、抓获、扭送盗窃行为人,既是一种自力救济行为,亦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本案被告人为阻止自诉人逃跑,将其推倒致轻伤,无伤害故意,不构成犯罪。自诉人放弃所窃财物欲逃跑,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被告人推搡自诉人致其轻伤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应对造成伤残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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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为自证清白申请鉴定,因鉴定意见有利于被告人而作无罪处理,其交纳的鉴定费是否由国家承担,实质涉及被告人应否自证无罪问题。虽然鉴定费的赔偿请求不在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范围之内,但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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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由于法律渊源、诉讼理论的不同,世界各国大体上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模式,即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由刑事审判组织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另一种则是英、美等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所采用的刑、民分审的立法模式,即不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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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特殊的民事诉讼,它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也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同时造成刑事、民事两种法律责任。从刑事责任看,对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民事责任看,犯罪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害,被告人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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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自诉人宋某系中国籍公民(女,79岁),被告人系日本籍公民(男,67岁)。1994年3月下旬,自诉人在日本的子女委托日本中介机构为自诉人介绍婚姻,并与中介机构签订了“签证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帮助自诉人进入日本,否则中介机构应全额退费。中介机构遂与被告人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人与自诉人结婚,被告人由此可得到一笔费用。1994年4月4日,自诉人与被告人在天津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4月6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结婚并同意发给结婚证,自诉人领取了结婚证,后单方到天津市公证机关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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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概念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刑事部分)和民事诉讼法(民事赔偿部分)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被告人的行为虽不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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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可以不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直接向法院起诉。法律不仅赋予了自诉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还赋予了他终止刑事诉讼的权利,即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的“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是有的自诉案件,由于自诉人取证能力不足,致使案件证据不充分,而转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处理的,就使公民的私权利与国家的公权力有所融合。在这种诉讼方式中,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并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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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所谓自行和解,是指自诉人和被告人之间约定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以解决案件所达成的一种协议,这是刑事自诉案件的一大特点。正确运用自行和解,不但避免讼累,而且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之间的团结,有利于工作和生产。自诉人和被告人怎样才能进行自行和解呢? 第一,自行和解的对象只能是刑事自诉案件。即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它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共八类。大部分涉及的是个人的人格、名誉、婚姻家庭、左邻右舍之间的纠纷等,通过自行和解即可息讼解纷,因而法律赋予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以自行和解的权利。而公诉案件严禁被害人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不允许检察机关和被告一方就被告人的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