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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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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管辖权制度。它对于协调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正当利益、公正有效地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等,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但随着国际交往的深入,在涉外民事司法管辖权上,有必要淡化以往所过于强调的“国家主权色彩”,注重国际合作和国际礼让,适当建立不方便法院原则,以协调涉外民事诉中的管辖权冲突。  相似文献   

2.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源于英美法系确定国际私法管辖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它也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的有效解决方式。正因为如此,大陆法系的国内立法也在积极借鉴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但两者的差异根深于其各自独立的法律文化影响。我国在借鉴该项制度时应结合我国的法律文化进行一定程度的革新。  相似文献   

3.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原告可自由选择一国法院而提起诉讼,他就可能选择对其有利而对被告不利的法院。该法院虽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如审理此案将给当事人及司法带来种种不便之处,从而无法保障司法的公正,不能使争议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此时,如果存在对诉讼同样有管辖权的可替代法院,则该法院可以自身为不方便法院作为根据,依职权或根据被告的请求作出自由裁量而拒绝行使管辖权。这就是国际民事诉讼中不方便法院原则(ForumNonConvenienceDoctrin)。从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不方便法院原则对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  相似文献   

4.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一直是我国比较热门的话题,尤其是司法改革、制定国际法这两个整改的时期,这一系列的问题的讨论呈白热化状态。本篇论文主要讨论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过度管辖和不方便法院原则、"国两制"原则、网络环境下的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制度问题、建立我国新的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体系这几个方面,也就这些权利制度进行分析给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欧福永 《时代法学》2006,4(3):90-95
日本法院分为四级简易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日本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规则用于确定国际管辖权问题都不是很恰当,判例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领域里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最高法院在1981年10月16日做出的判决是关于日本法院国际管辖权的指导性判决,它确立了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一般标准,即“正义和合理”标准。管辖权的排除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法院选择协议、仲裁协议以及主权和外交豁免。在实践中,下级法院创设了有关国际管辖权的一项规则,即“特殊情势主义”。对于外国的未决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择地行诉和禁诉命令制度,日本的立法或实践以及学者的观点富有特色。  相似文献   

6.
谢艺 《法制与社会》2012,(27):127-129
随着内地和港澳地区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内地涉港澳地区的民商事案件也逐渐增多,内地和港澳地区的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已经变成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在一国两制的制度下,维护港澳地区的司法独立,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条件.现阶段,可以由最高法院代表全国各地区法院,与港澳地区签订司法协议,确立先诉法院受理、不方便法院、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原则,以解决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7.
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管辖权消极冲突问题在学界鲜为人所重视。这种冲突与法律消极冲突既有着联系 ,也存在着区别。引起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造成的后果也有所不同。在解决消极冲突的方式上 ,可以考虑制定“必要管辖法院”或“紧急管辖条款”、完善民事诉讼法的起诉制度 ,以及严格不方便法院原则。  相似文献   

8.
随着两岸民间交往的日趋密切,民商事纠纷频发,平行诉讼问题日益凸显,不仅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可能危及司法权威和互信,影响两岸正常的经贸往来。因此,平行诉讼问题已成为两岸司法实务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寻求规制两岸民商事平行诉讼问题的理性设计,应对民商事管辖权制度进行自我完善,同时兼采不方便法院原则、受诉在先原则及承认预期理论等国际通行规则。  相似文献   

9.
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对于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法院负担及促进国际合作与礼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由来、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实践中如何适用加以论述,阐述了我国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由来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不方便原则,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法或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国际民事案件有管辖权,但从当事人与诉因的关系以及当事人、证人、律师或法院的便利、费用等角度看,审理该案是极不方便的,而由外国法院审理更为适当,因而放弃管…  相似文献   

10.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往往容易发生对于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为了防止这种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有的国家的法院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可能以自己是“不方便法院”为由放弃管辖,这就是不方便法院原则。中国目前立法尚未明确这一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适用了这一原则。判例1:日本公民大仓大雄要求在中国起诉离婚案。日本籍公民大仓大雄,与中国上海妇女朱惠华结婚后,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数月即起纠纷,大仓大雄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此案夫妻双方婚后住所均在日本,婚姻事实以及有…  相似文献   

11.
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一种手段,目前已为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所采纳。本文分析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司法实践,探究了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否允许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并对公约背景下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进行了思考,以期更好地解决该问题。  相似文献   

12.
中国应确立不方便法院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方便法院原则广泛流行于普通法系国家,少数大陆法国家也有类似的制度.它对缓解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平衡当事人双方诉讼权益,节省一国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财力和精力都有着积极作用.随着中国涉外民事案件日益增多,管辖权积极冲突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愈发明显.因此,在中国建立不方便法院原则显得十分必要,同时也具有可能性.但中国必须建立起适合本国国情的不方便法院原则,而不能照搬他国.  相似文献   

13.
现代各国管辖权的扩大,使得国际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大量存在,同时也给当事人挑选法院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不方便法院原则是缓和管辖权积极冲突和对抗挑选法院的有效手段。本文比较了英美国家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分析了建立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并做出了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   

14.
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管辖权问题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进行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的前提,而且与案件的审理结果、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密切相关,这使得各国都在一定条件下设法扩大自己的管辖权,这给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带来了种种不便,也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从英美法系发展起来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与其它管辖权制度不同,非但不主张扩张本国的管辖权,反而在已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行使管辖权  相似文献   

15.
黄志慧 《法学》2023,(12):176-191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引入了“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开启了我国适度扩张人民法院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新时代。“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不为国际法禁止,亦回应了国际民事管辖权理论基础的变迁,从而构成其作为中国主体性涉外法治话语的正当性依据。在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中,“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具备替代国内民事管辖规则的类推适用、供给与国内法域外适用条款相衔接的司法管辖规则以及填补必要管辖权功能空缺之体系效应。从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出发,“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的适用,应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厘清联系标准的认定,并利用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法律制度对其合理限缩。作为我国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妥善实施“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不仅有助于维护本国民商事利益,也是参与民商事争议全球治理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6.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解决国际诉讼竞合的一项原则,其在英美法系国家基本得到普遍的认可,也被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与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多,涉外诉讼也日益频繁,有的学者适时提出借鉴国外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来解决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管辖权竞合问题,而有的学者则以为我国法制传统从根本上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不能引进不方便法院原则。本文同意前者的观点,认为应结合中国的法律特征,构建中国特色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制度。  相似文献   

17.
互联网环境下的国际民事管辖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颖  李静 《中国法学》2006,(1):90-106
互联网对国际民事管辖权提出了挑战,必须研究新的确定管辖权的标准。滑动标尺法以被告通过互联网所从事的行为与法院地的密切程度来决定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影响方法将行为产生的影响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标准;目标指向方法是前面两种方法的发展,更注重被告的互联网行为的明显指向和该行为对法院地造成后果的可预见性;欧洲的“消费者保护优先”模式将消费者的住所等作为管辖权标准。在互联网环境下,应以协议选择管辖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先受理法院原则协调管辖权冲突。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缺陷,相关司法实践较少。就互联网环境下的国际民事管辖权,我国立法应严格限制专属管辖,禁止国籍管辖,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参考目标指向方法和“消费者保护优先”模式确定我国的管辖标准。  相似文献   

18.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及其救济——对中国实践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今世界 ,各国之间的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 ,国际民商事争议亦随之不断增加 ,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国家及公民的利益 ,往往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 ,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对同一国际民商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都主张管辖的情形。这种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 ,不仅妨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而且影响了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本文拟就中国有关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司法、立法及条约实践 ,作一初步考察 ,并借鉴世界其他各国的经验 ,阐述完善中国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救济制度的构想。一案例1 :旅美华侨张雪芬重复起诉离婚案。①旅居美…  相似文献   

19.
在当事人没有达成管辖合意的情况下,一国法院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是否会造成司法管辖权冲突,如何理解专利权地域性、专属管辖与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的关系,如何确定一国法院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根据,上述问题迫切需要厘清和解决。纵观域外司法实践,主要司法辖区依据不同管辖根据确立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在借鉴域外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建议我国统一各类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民事案由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降低更密切联系的要求,修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审查标准和法律后果,以及完善管辖权异议规则,为实质性解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争议贡献中国司法的理性和智慧。  相似文献   

20.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念及其起源 司法是纠纷的最后一道解决程序。随着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民商事纠纷不断增多,加上国家利益的经常不可调和性,并且各国都将司法主权视为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其有关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又不尽相同,这就决定了在司法领域中的管辖权争议不可避免。事实上,世界各国普遍都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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