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警察出庭法律地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警察出庭研究已从探讨其"必要性"转为构建出庭规则。警察出庭的权利和义务是实现警察出庭解决专门性问题之功能的保障。警察出庭的证明目的分为证明案件事实和证明证据可靠或侦查活动合法。警察出庭作证陈述对象包括证明案件事实、证明鉴定见可靠和证明证据收集或者侦查程序合法。警察出庭陈述的证明对象决定了警察出庭作证时的身份是类似于证人还是司法鉴定人。现场勘查人员、侦查实验实施者、负责全案分析的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其法律地位与司法鉴定人类似。履行见证、监督侦查活动的专家出庭作证时其法律权利义务与证人相同。  相似文献   

2.
警察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的基本情形包括:警察目击犯罪发生过程,当场抓获嫌疑人的情形;警察发现、收集、提取、保管案件证据材料了解案件的情形;警察行使侦查权,收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形;警察实施诱惑侦查,在犯罪过程中当场抓获嫌疑人及获取证据的情形;警察接受投案自首、立功,了解犯罪嫌疑人作案中、作案后认罪、悔罪情节的情形;警察作为鉴定人,对案件进行了刑事技术鉴定的情形。警察出庭作证的基本条件范围包括实体性条件范围和程序性条件范围。警察出庭作证有一定的特免权,即为了保护特定的利益,应允许警察在诉讼程序中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某种秘密情报;为了保护警察及其家庭成员安全,各国法律在规定警察出庭作证时,还针对一些特殊案件采用诱惑侦查等秘密侦查手段的特情人员、“卧底”警察,设置一定的例外;为了保护证人自身的利益,各国都规定有防止自陷于罪的拒证权。  相似文献   

3.
"审判中心主义"是对传统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深刻变革,其强调法庭庭审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2015年10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灼昊一案的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清晰的诠释了"审判中心主义"带来的变化,法庭对证据的审查采信不再严重依赖侦查机关,控辩双方的质证更为充分与激烈,警察出庭取代以往的书面情况说明,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口供被严格排除,疑罪从无原则得到真实履行。以侦查讯问而论,若要使得口供在庭审中获得采信、不被排除,就要求侦查讯问必须合法与规范,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备程序意识与法治观念。  相似文献   

4.
刑事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多数错案仅凭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定案。非法取供及“重庭前供述、轻庭审翻供”现象多发,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僵化。为减少错案的发生,有必要对口供的获取与审查进行规制。强化检查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构建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内外合力监督取供行为。同时,健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助力法官全面审查庭审翻供,细化证据印证规则,以更好实现庭审实质化,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相似文献   

5.
关于“沉默权”问题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精髓在于鼓励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认罪,允许其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但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其实际意义就是限制警察的讯问权。我们不主张沉默权,并不意味着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虽然在某些案件中,口供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但我们必须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逼取口供。刑事诉讼证据较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复杂得多,如果再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则无异于为侦查工作设置障碍,将造成案件久侦难破。  相似文献   

6.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特的程序价值。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将公安机关的职能从侦查阶段延伸到审判阶段,从而强化了其作为侦查主体的职责。公安机关应正确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职能,转变传统的耻讼心理,充分认识和理解警察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通过强化审判过程中对证据的质证行为,加强侦查人员的合法取证意识。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人们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侦查讯问过程的控制问题引起人们的重视。总体来看,我国比较注重讯问的结果价值,即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就使得在侦查讯问制度的设计上较多地考虑了如何使侦查人员有效地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这一方面的规定,而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显得不足,侦查讯问过程是封闭的,缺乏有力的监督,造成讯问中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现象仍然存在。近些年,各国都立法对侦查讯问的过程进行了控制。笔者认为要构建完善的法律对侦查讯问过程进行控制,藉此推动我国刑事诉讼顺应现代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发展潮流。首先要确立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扩大律师帮助权,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讯问程序上明确权利告知程序和完善侦查讯问的具体制度。通过侦查程序的立法控制侦查讯问过程和讯问活动的实施来达到查明案件事实和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平衡。  相似文献   

8.
庄乾龙 《公安研究》2007,152(6):62-64
在刑事程序法上,卧底侦查必须遵循特有的程序法则。卧底警察超越法律授权范围获得的证据是否有效应该从多方面进行评价。卧底警察身兼侦查员、证人、取证人等多重角色,在刑事诉讼中身份保密与上述角色必然存在冲突,卧底警察拒绝出庭作证需有合法合理的理由。法治国家要求的法律明确规定是卧底侦查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赖以存活的土壤。  相似文献   

9.
法律严禁刑讯逼供,但刑讯逼供仍然屡禁不止,其根源在于目前侦查办案取证能力有限,还依赖从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还受侦查技术的限制欠缺证明能力。在司法实践中,要强化审判中的证据意识,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避免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  相似文献   

10.
关于"沉默权"问题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许多案例表明,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将给侦查破案造成不利的影响,最早确立沉默权的英国从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发现沉默权规定不利于查明案情,于1994年对沉默权制度作了重大修改.美国对实施了30多年的"米兰达规则"也提出了疑问,并通过判例规定了"米兰达规则"的若干例外.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精髓在于鼓励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认罪,允许其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但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其实际意义就是限制警察的讯问权.我们不主张沉默权,并不意味着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虽然在某些案件中,口供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但我们必须坚持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逼取口供.刑事诉讼证据较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复杂得多,如果再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则无异为侦查工作设置障碍,将造成案件久侦难破.  相似文献   

11.
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刑讯逼供,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或将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在封建社会,刑讯逼供作为种审讯方法和取证了段,具有合法的地位,依据这种了段所取得的I仪和证言,。。I作为定罪的依据,因此在忖建社会长期合法地存在.在父今文明村会,无论是资本本义m家还足社会主义国家,在抨大封建(制用刑讯侵犯人权的同时,普遍在法律中规定禁止用非法的干段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l供及证人证;j;。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党和国家领导人特别强调要实事求是,反对刑讯逼供。我同《刑事诉讼法人《刑法…  相似文献   

12.
王娟 《前沿》2006,(6):112-114
我国被告人的供述笔录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等整个预审阶段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而获得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的口供,并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以备庭审之用),是俗称“口供”的实质内容。刑讯逼供是历史上收集口供证据的最大特点。对于将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作为采纳这一证据的标准作出解答的关键,在于重新以“诉讼”而非“行政治罪”的角度来看待刑事诉讼,从而真正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实现“诉讼形态的回归”。只有这样,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才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而围绕着被告人供述的可采性所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也才具有公平游戏可言。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现象相当普遍。一名办案民警感叹,“刑讯逼供越来越不好使了,辛辛苦苦弄来的口供,到了法庭上就翻,白忙活还添乱,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识强多了。”“刑讯逼供越来越不好使了”,这样的话出自一名警察之口,真让人大跌眼镜。就连一个普通公民也知道,刑讯  相似文献   

14.
<正>随着新刑诉法的完善和普及,警察在诉讼程序尤其是出庭作证中的分工更加明确和严格,警察出庭作证的频率也不断增加。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不仅能促进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完善,抑制违法侦查和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还能改善人民警察在群众心中的形象,促进警民和谐关系发展。然而,警察队伍对于出庭作证方面的经验不足,相比起律师等经验丰富的辩护人明显处于不利地位,使工作难度大大增加。因此,符合公安特色的警察出庭  相似文献   

15.
“供”是口供, “证”是其他证据及其证明.供与证,需有较客观的参照物,以确定证明方向.实物证据中,有人的主观认知;言词证据中,有接近案件的事实线索.它们都有人为因素.供证一致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供证完全丝丝入扣,违反认识规律.先供后证的口供通常具有真实性,证明力较高.先证后供的口供,一般具有引供诱供的风险性.考察从案到人、从人到案等模式中的供证情况,辨析其供述与物证的证明方向.人证、物证都需有逻辑方向,都与侦查员的业务能力有关.先证后供的风险,在轻信已有证据;先供后证的风险,在轻信或不信口供,都不去查证.供与证的中间环节是“查”,有查才能证.  相似文献   

16.
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工作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行为。刑讯逼供指采用肉体刑罚(如捆绑、吊打)或肉体摧残(如冻饿、曝晒、不让休息)等,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折磨,以达到通取。供的目的根据《刑法》…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古代,很多科学的审讯方法被应用到侦查破案中。这些方法主要有察言观色、反复诘问、迂回渐进、口供与物证相印证、用证与教育相配合。这些科学方法的运用不仅避免了刑讯逼供,而且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这些方法对现代的侦查讯问实践仍有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8.
孙峰  曹威 《公安学刊》2014,(4):65-69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非法证据的种类及排除程序、控方承担证明其提出的证据合法的举证责任、对于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不同的排除标准等内容。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一些证据的特点也是特殊的。在职务犯罪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推崇口供主义,刑讯逼供屡屡发生,相当大程度上依靠言词证据定案、违反法定程序获取证据等现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必然会影响到职务犯罪的侦查,在短期和长期内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也必然促使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采取一系列合理的措施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实现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更有效地打击。  相似文献   

19.
毕良珍 《公安研究》2011,(1):25-31,83
为了提高刑事办案质量,规范取证行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两院三部"颁发的关于证据问题的"两个规定"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侦查机关必须主动应对挑战,在侦查讯问中既要重视口供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又不搞口供至上,不搞刑讯逼供;既要重视实体公正,又要重视程序合法.严把办案质量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相似文献   

20.
警察出庭作证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两高"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警察的证人资格,但由于未能在<刑事诉讼法>中寻求到有力的支持,因此刑事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并不普遍.在刑事证据立法论证过程中,专家学者对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达成了广泛的共识.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具有充分的理论根据,同时,警察出庭作证在诉讼实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必将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而得以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也将给公安机关带来一定的挑战,公安机关必须拓宽侦查途径,提升办案质量,合理配置警力资源,提高警察自身素质,同时寻求国家财政的资金支持,并积极推动相关立法活动的进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