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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53 毫秒
1.
我国民事审判程序具有"非正式性"的显著特征,标志之一是一审法官拥有广泛而基本不受限制的程序性裁量权。裁量权具有多种司法功能,但也容易被滥用。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大量"隐而不显"的程序裁量权,需要通过一定司法技术才能加以识别。为防止程序裁量权被滥用,必须建立有效的上诉审查制度。该项制度牵涉到诉讼效率、审级关系、审判信息、审理期限等因素,需要平衡彼此冲突的价值取向,应进行周密的设计。通过限制程序裁量权使用的任意性,增强审判程序的正式化程度,进而提高审判的纠纷解决力。  相似文献   

2.
王春 《政法学刊》2012,(3):41-48
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设计与运作的理论依据存有缺陷,是发回重审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该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保障程序公正价值的实现,维持上下级法院职能分工为理论基础。基此,我国民诉法修改时,必须重新设定发回重审的事由,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明确规定发回重审使用判决书,规定撤销发回判决中判断理由的拘束效力。  相似文献   

3.
李旭丹  陈璐 《法制与社会》2013,(24):135-136
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在对证据审核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把握方面。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为了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却因人而异。在基层法官中比较典型的问题有:一是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时不敢行使自由裁量权;二是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三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程序裁量权的灵活性作为谋求特殊利益的工具。因此有必要对民商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规制。本文通过介绍基层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民商事审判中的体现,针对性地提出规制民商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的几点建议,即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保障机制、制约机制及法律适用统一机制,统一裁判标准。  相似文献   

4.
十多年来我国法院民事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率的变化表明,发回重审的适用,除取决于法律制度本身外,还与司法政策、一审法官的素质等因素紧密相关。实践中我国二审法院存在着诸多发回重审的"潜理由",如提高年度结案率、规避审判责任追究、维持上下级法院之间良好关系等。对二审法院滥用发回重审进行制约的措施应包括,在立法上将发回重审的事由限定于法律问题,在审级功能正当化的基础上使上级法院更加尊重一审判决,并赋予发回重审裁定时二审法院的自缚效力。无害性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以及终局性原则,应当成为构建以保护当事人程序利益为中心的发回重审制度的基础。  相似文献   

5.
司法实例统计表明,我国民事司法实务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识别与认定存在混乱与无序,突出表现在法院界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非法定情形"时未遵循科学统一的识别标准,导致裁量权的滥用。作为例示规范的《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的失范是根本缘由,其择取的程序违法列举情形仅凸显违法程度的"严重性",未体现出发回重审程序违法应满足侵害当事人审级利益与存在续行言词辩论必要的特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概括事项也未因应发回重审程序违法事由的基本要义。为求得程序正当与程序安定的衡平,应当以程序规范的不同效力等级作为识别"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标尺;仅当诉讼行为违背强行规范时,方可界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相似文献   

6.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一审法官和案件的当事人经常对二审或者再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的程序公正性提出质疑,同时对民事案件重审程序中遇到的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举证规则等相关程序问题的处理,存在不同的观点。因发回重审的法律制度源于上级法院的监督权,如果一旦发回重审的不当,当事人又得重复诉讼,造成资源浪费。本文通过对重审民事案件法律特征的分析,探析发回重审事由和重审民事案件独立性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7.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之重构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刑事二审中的发回重审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且有扩大化的趋势 ,不仅容易导致循环审判 ,造成诉讼效率的下降 ,也忽视了对有关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权利救济 ,更难以彻底实现刑事二审程序的目的。革除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弊端的重点在于 ,规范、限制发回重审的适用 ,并对相关的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8.
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程序被滥用的根源不在于立法意图不够清晰、立法标准不够明确,而在于该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的功能异化。无论是用"重新界定发回重审标准",还是用"取消发回重审程序"或"限制发回重审次数"来克服现行发回重审制度缺陷都存在不足之处,原因在于这三种方案都是试图用"立法"的思路来解决"司法"的问题。"发回重审仅限一次"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可能会影响发回重审程序的效能发挥,还可能会引发上诉不加刑制度与发回重审制度之间无法衔接的新问题。解决之道须回归"司法",建立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司法制约机制,由检察机关监督和限制二审法院启动发回重审程序,这样既能有效克服发回重审制度的缺陷,又能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上诉程序 ,应当理顺第二审与第一审的关系 ,将一、二审关系定位为续审主义 ,并将事实审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审。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应当确立附带上诉制度 ;完善上诉程序中的反诉 ,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 ,在第二审同意他方提起反诉的 ,上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 ,对一方当事人提起的反诉进行审理 ,而不应当发回重审。改进第二审的裁判 ,规定“移送裁判” ,即如果第一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 ,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明确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二审法院不得变更第一审判决 ,导致对当事人更加不利 ;改进“发回重审”之裁判 :其一 ,以“第一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为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事由 ,其二 ,对于第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 ,在不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前提下 ,第二审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由自己审判 ,其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决定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10.
陈杭平 《法学研究》2016,(4):170-189
民诉法学界一直尝试从大陆法系关于诉讼标的的不同学说中择取其一作为基准,统一且固定不变地适用于诉讼程序各领域,并用以解决诉讼法学上的诸多重大问题。但这种"一体化"或"体系性"研究范式不仅未达到学理上的预设目标,更难以回应实务上多义甚至"无序"的概念使用。受域外理论发展、民诉法规范修改及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等因素的促动,有必要向"相对化"或"指示性"的新研究范式转换。在此前提下,应当对实务上诉讼标的的使用方法及其在具体程序场景中的含义进行整理与辨析,并围绕相关民诉法规范条文展开解释论作业,建构一种可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所用的、用以限制裁量权滥用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框架。  相似文献   

11.
董勤 《行政与法》2008,(6):104-107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是否可以采用推定的方法来认定承诺函性质的问题上存在认识分歧。对于承诺函的性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分别采用“文字解释法”和“目的解释法”来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允许法官从探求当事人真实意图的角度出发,结合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来对承诺函的性质进行合理的推定。  相似文献   

12.
词典在司法过程中的应用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司法现象。对中国法院519份涉及词典释义的判决文书进行统计分析表明:词典可以作为文义解释的一种特殊工具,但法院对词典的司法功能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现实中的词典释义并非一种权威、客观或统一的法律适用方法。由于词典及其释义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判决之际具体选择哪一本词典、哪一种释义,受制于语词的使用语境,取决于司法裁量。实践和理论两方面的分析表明:词典释义可以成为法院确定系争词语之含义的起点,但不是决定语词含义的终点或判准。  相似文献   

13.
This article offers an interpretation of lawyers’ reactions to verse judgments, being judicial decisions rendered in rhymed poetry form. While, in recent history, there has been an unexplained break in the close historical connection between poetry and law, some judges nevertheless continue to render their judicial decisions in verse. This has met strong criticism from fellow judges, inevitably, but also from lawyers. However, there is no evidence in academic writing of anyone attempting to explain why lawyers are having these reactions. Endeavouring to fill that void, this research employs hermeneutics to offer an interpretation of lawyers’ reactions to verse judgments. The article analyses the varied opinions uncovered in five qualitative interviews with lawyers of different backgrounds, and contends that a movement of poetry back towards its utilitarian origins would see lawyers change their reaction to verse judgments, instead viewing them as an appropriate form of judicial expression.  相似文献   

14.
The adjudication of Islamic banking and finance (IBF) laws in Malaysia is unique given the Malaysian parallel legal systems. Although IBF is a branch of Islamic law, the civil court has the appropriate jurisdiction to decide the cases. This is due to the fact that banking falls under the items 7 and 8 of the Federal List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The trails of decided cases showed that there are problems in resolving IBF cases in the civil courts. This paper aims to discuss the adjudication of Islamic Banking in the civil courts. The authors employed the method of legal documents analysis in analyzing the IBF cases. The analysis highlighted four obstacles in adjudicating IBF in civil courts, namely; inadequacy of existing legal framework, complications of legal documentation, competency of civil court judges and expert evidence. It also analysed the four approaches adopted by the civil courts in deciding IBF cases; the ‘parties to be bound by their agreement’, the ‘strict adherence to civil law’, the ‘justice and equitable’ and the ‘looking into the substance’.  相似文献   

15.
苏盼 《财经法学》2020,(1):145-160
政策对司法裁判产生实然的影响,当司法政策与监管政策发生竞争时,作为裁判者的地方法院面临选择困境。信用卡民事纠纷实证研究表明,法院对"费率限定"的司法政策与"费率约定"监管政策的认同基本抗衡并受到政策解释路径的影响。改进政策在技术层面的适用,应发挥抽象规则的威慑力,关注政策可能的不利后果,加强个案裁判说理论证。而从根本上化解政策竞争,需要建立司法权与监管权协调机制。一方面,加强职能履行过程的协调,适用法律对政策竞争予以解释,运用消极司法审查发挥个案裁判灵活性;另一方面,加强政策制定程序的协调,横向上明确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程序,纵向上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从而超越政策竞争,实现协同治理。  相似文献   

16.
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李祖军 《现代法学》2004,26(5):102-108
自由心证与主观主义、唯心主义没有必然联系,自由心证更不等于自由擅断。现代自由心证已经克服了传统自由心证擅断的弊端,既强调法官的自由判断,也强调法官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以及判决结果和理由的公开性,是法官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良知和理性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形成法官内心确信的过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吸收了现代自由心证的合理因素,体现了主客观的统一,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7.
法官释明权之理论阐释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百余年的发展历程中,法官释明权的功能已从救济弱势当事人演进到促进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避免突袭裁判的不意打击;到现代更发展为以达成共识为目的,促进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共同讨论交流。法官释明权对促进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实现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完善我国有关的法官释明规范,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8.
法律原则适用与程序制度保障——以民事法为中心的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克毅 《现代法学》2006,28(1):29-36
法律原则因为没有明确、具体的事实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而无法像法律规则那样为当事人提供行为准则,为法官提供裁判根据。适用法律原则处理个案纠纷就是法官以自己所“造”之法进行司法裁判,其适用困境的实质在于,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规则为中心运行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程序)难以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有效的正当性论证。在实体法、法律适用技术的范围内,以构建适用条件、适用规则,完善适用方法等方式来破解此困境,作用极为有限。重构司法程序制度,使当事人、社会能够以恰当的方式参与到具体的裁判过程以制约法官的裁量权,或许是解决此难题的可能途径。  相似文献   

19.
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诉讼将法院对法律适用的释明称为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其与对事实的释明一道构成法院"实体性诉讼指挥"的核心。在德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化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听审请求权,避免突袭性裁判的需要。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就法律适用与当事人进行讨论,指出当事人在辩论中未提出的,而法院可能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观点,并赋予当事人表明意见的机会。违反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构成程序瑕疵,当事人可通过上诉、提起宪法诉讼以及提出异议等救济手段维护其程序权利。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为当事人提供了对法院的法律判断权施加影响的机会,保障了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领域中的程序参与权,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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