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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鲍遂献 《中外法学》1992,(4):55-58,63
<正> 回顾和检讨三十年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我国实行收容审查制度的历史,论者可能褒贬不一,众说纷云。此项制度的优劣利弊,历史自有公论。但是,在收容审查尚不可能立即退出历史舞台的情况下,如何正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并采取必要的立法对策等措施来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法制的尊严,则是立法者、执法者和法学研究工作者应有的责任。一、问题种种 1.收容审查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我国收容审查制度诞生已经30年,但至今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调整收容审查活动。  相似文献   

2.
目前,收容审查工作还没有正式立法,也未列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范围。由于无法可依,此项工作存在许多问题:1.收容审查对象不明确,如有的地方把违反行政、民事法规等作为收容审查的对象。2.以收容审查代替刑事侦查,把本应刑事拘留或罪该逮捕的人作了收容审查。3.以罚代刑。对  相似文献   

3.
收容审查在我国已有三十年的历史了.但是,对收容审查这一制度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点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收容审查立法中的问题收容审查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起源于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  相似文献   

4.
收容审查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维护社会治安,揭露和打击犯罪,稳定社会秩序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国家对收容审查的立法不完善。将不服收容审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后,会带来许多法律问题,笔者不揣冒昧,试作如下探讨。一、收容审查诉权行使时间问题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人们对被收容审查人不服公安机关的收容审查决定依法享有诉权,认识上基本趋向一致。但对不服收容审  相似文献   

5.
1980年2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公安部又规定:“收容审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同时对审批手续,权限等程序性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通知》及公安部的行政解释,标志着我国收容审查制度的建立,从而确立了收容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6.
拘留、逮捕与收容审查的几个问题王艳刑事拘留、逮捕与收容审查是公、检、法机关同犯罪做斗争的有机结合的整体。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在有关的问题上做出了基本的规定,但有些内容不尽合理,存在矛盾,致使一些司法部门在办案中混淆界限,出现了以收容审查代替拘留,...  相似文献   

7.
随着刑事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在整顿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收容审查已成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目前在收容审查阶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无人监督的情况,并未引起人们的关注。笔者根据司法实践中的体会,就检察机关在收容审查阶段如何开展法律监督作一初步探讨,以引起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和共鸣。  相似文献   

8.
劳动教养和收容审查都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这种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比行政拘留要长,因此,它的严厉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其他任何一种形式的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劳动教养、收容审查的行政强制措施可以提起诉讼,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一)关于确立劳动教养、收容审查行政诉讼的意义,首先是扩大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范围。过去被劳动教养和被收容审查的当事人对劳动教养和收容审查决定不服的,法律没有规定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劳动教养审批机关或公安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只能通过申诉和信访的渠道反映情况,但由于申诉、信访渠道不畅通,公民正当的申诉请求往往因某些工作人员的推诿、扯皮等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即将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则规定对劳动教养、  相似文献   

9.
收容审查措施是公安机关用来对付流窜犯罪分子和流窜作案嫌疑分子的重要手段.它是对那些在刑事拘留时限内无法查清主要罪行和取得必要证据的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性行政审查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后正式发布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司法解释文件中明确规定:“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毫无疑问,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必须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受理不服收容审查的案件.但笔者认为,收容审查,不宜视为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收容审查的,不宜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之中.其理由如下: (一)收容审查,实质上并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公安机关针对流窜犯罪案件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从对象上看,收容审查并不是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10.
法律顾问     
逮捕、拘留和收容审查应如何区分? 来信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斗争中,看到公安司法机关对有些有违法犯罪的行为的人进行收容审查,有的拘留,还有的逮捕,请问这些措施都是属于刑事处罚吗?这些法律概念之间如何区分,我们这里有许多人闹不清,特恳求赐教。浙江教育学院薛志才复信逮捕、拘留和收容审查,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法律手段,而不是一种刑罚方法。这几种概念都有它自己特定的法律内容,不能混同使用。逮捕,是依法剥夺人犯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构  相似文献   

11.
溯源求本道“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一词,一直为我国民法学界误解为来自日本。其实,即使现代意义上的“权利”,也是我国首创,尔后为日本发扬广大,又为我们所引进的“回归词”。对于权利的本质,学说史上虽有富有洞见的各种学说,但均持抽象论。其实权利乃是法律人用以描述这个世界、认识这个世界、表达这个世界、改造这个世界的法律技术工具。  相似文献   

12.
关于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产权这个概念至今尚未被法学所采用,但却频繁出现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在政府部门的许多规范性文件中,也不断使用“产权”一词。如何在法律上阐明产权概念的准确含义,剖析各种产权关系,是现实生活给法学提出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当前国有资产管理立法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理论间题。 产权的“权”,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即法律赋予特定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和能力。过去法学上没有采用产权的概念,是因为这个概念的含义不太明确(或没有从法律上  相似文献   

13.
评收容审查     
评收容审查崔巍自从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公安机关对公民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后,我们才有幸更多地接触到收容审查这一法律制度,对它的过去和现在,对它的理论与实践,才...  相似文献   

14.
收容审查是公安机关对在刑事拘留期限内无法查清主要罪行和取得必要证据的犯罪重大嫌疑者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性审查措施,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行政权利,因此收容审查手段使用得当,对于有效地揭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从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公安机关在具体运用这项行政强制措施中,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方面,有损于收容审查这一行政措施的实际功效的发挥,甚  相似文献   

15.
本文较为全面地分析了收容审查规定本身的问题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目前法学界关于收容审查理论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评述。作者认为,收容审查作为公安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治安行政强制审查措施,只能保留而不能废除,面对实践中存在的诸种问题,我们只能从立法中加以完善,完善的出路不在于将其升格为刑事强制措施,而应将其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协调、衔接,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统一的整体,并同时加强人民检察机关对于收容审查的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16.
收容审查行政案件审理的内容,主要是被收容审查的人是否属于收容审查的对象,是否符合收容审查条件,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程序是否合法.不是审查被收容审查的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确实存在,不应以是否构成犯罪为标准判断收容审查决定是否合法.收容审查的对象按照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规定的,是指:“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审查.”审理收容审查行政案件依据的实体法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将强  相似文献   

17.
一、转变与新型诉法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与工作做法 1.改变以收容审查为核心的思想观念与工作方式沿用30多年的收容审查,是公安机关过去对付流窜犯罪分子的一项重要手段。它在打击流窜犯罪、结伙犯罪、连续犯罪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过去,刑侦部门除对案情简单、3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公安司法部门对公安机关采用收容审查的存废、性质、收审对象及管理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对加深对收容审查的认识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促进这场讨论的深入开展,笔者不揣冒昧,试作如下探讨。在法学理论界,不少学者认为应该取消公安机夫的收容审查(以下简称“收容审查”)。其主要理由是:其一,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公安机关行使这一职能的权力,其二,公安机关在采用这种措施过  相似文献   

19.
前些年,被告山西省离石县公安局在侦查一起案件中,以原告陈迎春为一份匿名打印件的重大作案嫌疑人为由,决定对其收容审查。3月11日上午9时许,原告在吕梁地区工业局打字室上班时,被告所属工作人员身着便服,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将原告诱离工作岗位后,强行押至离石县信义派出所,让原告在一张传唤证上签名。3月12日,被告又让原告在3月10日填写的《收容审查通知书》上签名。3月14日下午6时许,被告才将《对被收容审查人家属通知书》送达原告的父亲。在收容审查期间,被告所属工作人员就匿名打印件是谁打印一事,多次讯问原告,原告均予以否认,并提出此件  相似文献   

20.
《法学杂志》1992年第5期发表的的《收容审查措施不宜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下简称《不宜》)一文,对收容审查措施提出了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同的看法。这种探讨精神令人钦佩,但其意见则不敢苟同。一、收容审查措施的性质问题。《不宜》一文解释这个措施的概念说:“它是对那些在刑事拘留时限内无法查清主要罪行和取得必要证据的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性行政审查措施。”文中接着又说:“收容审查,实质上并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公安机关针对流窜犯罪案件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这种措施适用的对象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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