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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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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地役权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役权是物权法定原则下,最具灵活性与变动性的他物权。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地役权合同,规定了地役权主要内容。其中地役权的范围关乎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和限度。然经济的发展、需求的提高,地役权范围必随之变动。地役权人是否可依照变化后的地役权范围来行使权利,关系到供役地的利益,亦关系到地役权的存续。在"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下,如何在物权法定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之间进行协调,是讨论地役权范围变化的核心环节。  相似文献   

2.
关于在我国民法中区分相邻权与地役权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相邻权与地役权两种物权形式均创设于罗马法。现代各国民法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如法、德、日等国民法都继承了罗马法中相邻权与地役权的观念,在民法中分别加以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中仅确认了相邻权(相邻关系)①而没有明确规定地役权这种物权形式。笔者认为这是我国民法中的缺憾,有必要改变相邻权与地役权不分的现行做法,对相邻权与地役权分别做出规定。1.在传统民法理论中,相邻权与地役权是两个不同的物权概念。相邻权,是指相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方便自己不动产的使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利用他人所有或…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与现代民法重视物的利用趋势相契合,应重新构建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占有制度在内的我国农用地他物权体系.用益物权中应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担保物权中应包括地押权和让与担保,占有制度中应确认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时效取得.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制度是其重要内容之一,而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则是不动产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将具有法学史涵的“地役权”改称为“邻地利用权”的科学依据值得商榷。在立法中,应当关注对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立法体系设计。根据制度的价值判断和业已存在的制度设计,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并存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国情。而现行立法中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和类型划分需要我们进行重新的思考。  相似文献   

5.
2007年,中国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物权法公布实施后,如何在物权法视野下认识中国的林权体系就成为一个问题。为此,本期共刊发三篇文章专门探讨上述问题。第一篇立足于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依据物权法原理,以"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为主线,梳理出适当的林业物权体系。后两篇则分别对林地地役权和林业物权变动作了专题探讨。这些研究着眼于我国的法律经验,对我国目前的林权改革可以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6.
论林地地役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2007年,中国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物权法公布实施后,如何在物权法视野下认识中国的林权体系就成为一个问题。为此,本期共刊发三篇文章专门探讨上述问题。第一篇立足于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依据物权法原理,以"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为主线,梳理出适当的林业物权体系。后两篇则分别对林地地役权和林业物权变动作了专题探讨。这些研究着眼于我国的法律经验,对我国目前的林权改革可以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7.
物权的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它一方面使物权变动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一方面使善意第三人不至于因权利瑕疵而蒙受损失。以物权变动而言,物权的公示原则及其公信力极为重要。  相似文献   

8.
地役权是一种起源于古罗马的法律制度的用益物权制度,它与所有权制度是相伴相生的.它的特点是内容不特定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确立了地役权制度,这是我国用益物权制度一次重大突破.相信随着它的日渐完善,地役权制度将在我国的不动产利用方面发挥出卓越的功效.  相似文献   

9.
对罗马法地役权制度的考察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马法中的地役权制度成熟而完备,其建立与发展经历了漫长而渐进的历史进程,是与罗马社会制度的演变与发展相伴而行的,是人役权、现代用益物权体系的基础和渊源,对其进行考察与分析,有利于增进对现代不动产物权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10.
地役权虽然从不同角度给出的概念有所区别,均表现为物对物的利用,本质则在于实现不同主体在同一土地上的利用需要的并存与调和,与相邻关系、人役权、用益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地役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除具有物权和用益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即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两种特性均有其具体表现,是深刻认识、准确理解地役权的重要途径。类型化是认识包括地役权在内各种事物的基本方法。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地役权分为城市与乡村地役权、消极与积极(作为与不作为)地役权、继续与非继续地役权、表见与非表见地役权;此外,还可以根据便益内容、设定方式等进行分类。在立法和社会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突破地役权传统范畴的特殊地役权,如集合役权、自己役权、保存役权、公共役权等,值得我们关注。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定主义是近代民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物权法体系正是在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下构筑的。自原则确立以来,发挥了保障物权绝对地位、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作用。但严格坚持物权法定主义,会导致物权法僵化,使之难以适应实践发展需要。要兼顾物权法定的强行性和物权法体系的开放性,就要对物权法定主义的"法"做从宽解释,宜采最高院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存在一些非法定物权予以承认,以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创设的物权非属法律规定的种类,则不具有物权效力。现有的学者提出的若干采用该原则的根据不成立。物权法定原则是一把双刃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并且,其能否发挥作用与公示制度的发达程度息息相关。传统的物权法定方法遭遇了现实的困境,为克服这种困境,应当采用新型物权法定方法,设定认可非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的抽象条件,包括可以公示、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担保物权以就其标的物变价、清偿债务为目的。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第106条忽略了我国立法所采的双重物权变动模式,导致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构成要件上的重大缺陷。融资租赁活动中的善意取得被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首肯,但该条并未弥补这个缺陷。我国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应与双重物权变动模式相匹配。善意取得意思主义模式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和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的构成要件可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而善意取得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物权还应加上"善意取得合同有效"这一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最基本原则,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传统的物权法定抑制了新的物权类型出现,使物权法失去了本身的灵活性。用弱化物权法定的方法克服物权法定的局限性是物权法发展的趋向。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物权法草案》中的物权法定原则,对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英美法系通过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实现对土地发展利益的法律调整,其核心功能在于实现对超越不动产法定使用限度所产生的增值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及对其他不动价值减损的公平补偿。尽管两大法系法律制度之间的巨大差异,土地发展权概念难以直接见融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内。但事实上,通过对英美法系土地发展权概念的分析,不难发现,土地发展权的功能可以加载于大陆法系物权法中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囿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尽管土地发展权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但是土地发展利益可以依靠物权法规则加以调整,进而形成法定的土地发展利益与约定的土地发展利益两种类型。前者通过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修正以及对《物权法》中征收补偿范围的解释得以实现;后者则完全可以纳入地役权制度范畴之中。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相关制度的完善,体现了对原有法律体系的继承和发展;同时,增加了居住权、土地经营权,体现了《民法典》对传统用益物权理论的巨大的创新;对居住权制度构建的谨慎,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回避,以及对动产用益物权的保留,体现了《民法典》用益物权体系存在一定局限,仍有很大需要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17.
关于公共地役权相关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地役权起源于传统民法地役权,是对传统地役权的一种扩充.它弥补了公物所有权制度的不足,促进了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一方面满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私权利也得到了合理保护.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地役权制度,但将来条件成熟时,可以作为一种地役权制度的补充纳入到我们的物权制度中.  相似文献   

18.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新型物权的需求高涨,物权法定原则僵化的弊端逐渐暴露在司法实践中。无论从买卖型担保为例出发,还是从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历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施行契机角度进一步分析,物权法定原则都有缓和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吸收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优秀经验,对于在习惯中形成的、合理确定的、符合物权法定设立宗旨、能够以一定公示方法公示的习惯物权,法律应当认定其物权效力。在法律层面明确缓和物权法定原则之外,还需克服习惯法在适用过程中的局限性,确定习惯物权的边界。  相似文献   

19.
物权变动中如何实现对第三人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正在进行物权法的制定工作。其中 ,关于物权变动的设计对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有重大影响 ,对于如何设计物权变动制度学界有不同的主张。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使交易连续进行 ,但其本身的局限性会使法律脱离生活实际 ,有悖于经济生活中的公正原则 ;而公示公信原则通过赋予公示以公信力足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善意取得制度正是建立于公示公信原则之上 ,进一步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优先权设立主要目的是为保护某些特定权益,使权利享有人较其他债权人而言,就债务人之财产有优先受偿效力.无需公示的特性使优先权制度更为便捷的实现此目的,却在社会交易中与物权公示原则发生诸多冲突,实践中亟需解决之法.文章通过对优先权的法律属性定性,探寻造成冲突的根本原因.在参考国外立法及学者观点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按照一般优先权、特别优先权的划分,以及标的物种类的不同,建构独属于优先权的公示方式,以补救优先权与物权公示原则之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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