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03 毫秒
1.
原因自由行为是危害行为的特殊类型。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 ,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为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与“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的责任原则的矛盾 ,理论界提出了多种建议 相似文献
2.
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5):41-43
原因自由行为之所以具有可罚性,在于其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明显侵害法益的行为,但这却与刑法理论中“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这一基本责任原则相冲突。基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特殊性,将其可罚性看做是刑法基本责任原则的例外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3.
4.
杨朔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3):42-45
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为,又称为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或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刑法学界中一个著名的罪刑问题,其核心在于原因自由行为与“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之问存在着矛盾。当今,在各国刑事立法实践中大多承认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的背景下,刑法学者们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进行着探讨。本文以“实行行为与刑事责任同在原则”例外说为理论出发点阐述原因自由行为及其可罚性根据,希望能对我国的刑法理论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5.
原因自由行为在刑法中是一个难题颇多也极具争议的问题,各国刑法学者对于该问题都倾注了极大的心力,形成了纷繁复杂的理论学说,各国立法规定也是各具特色。为了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本文对原因自由行为中所涉及到的争议问题如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是否适用于限制责任能力中的行为及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形式、处罚对象、处罚主体都一一做了系统的梳理评析,并对该问题在各国刑法中的立法规定进行了介绍及评析。 相似文献
6.
曹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6):107-121
“中立性”既是中立帮助行为之特质,也是确定行为可罚性的事实根据。基于行为“中立性”的本质特征以及维持刑法自由保障机能与法益保护机能动态平衡的客观需求,即便中立帮助行为对他人实施犯罪具有事实性或物理性因果贡献,也不应无差别地全面肯定其刑事可罚性。然而,限制行为可罚性的既有路径不是限制逻辑存在明显瑕疵,就是限制标准过于暧昧、限制结论过于恣意,不具备相应的操作性和可行性,根本无法担负起限定处罚范围的重任。确定中立帮助行为刑事可罚性,应当立足行为之“客观中立性”特征,通过演绎客观归责理论,规范评价行为升高正犯实行犯罪的风险是否为法所不允许。只有在违反相关刑法前规范升高正犯行为之风险且该规范之目的在于避免行为被用于犯罪时,才应肯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可罚性。 相似文献
7.
刘士心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5)
原因自由行为是德日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我国传统刑法学中没有这一概念,但相同的问题也存在于我国刑法中。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作出全面科学的规定。我国刑法关于原因自由行为应采取总则立法模式。建议删除刑法第18条第四款,设专条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8.
袁付娜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4):93-95,117
着手事关犯罪未遂的判断,原因自由行为中着手的认定目前争议大致有三种:原因行为说、结果行为说、折中说。本文从三种学界理论入手,在简要评析基础上认为应承认原因自由行为本身即为同时责任原则的例外,其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不同在,作为实行行为开始的着手行为自然和责任能力也不同在,在此基础上认为应结合一般着手认定标准兼顾原因自由行为特殊性,在原因自由行为中着手认定应采折中说。 相似文献
9.
李凡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31-34
我国的刑事法律缺乏对"原因自由行为"这一重要理论的研究和运用,这不利于我国刑事法制的完善.因此,在对"原因自由行为"所针对情形之可罚性理论的历史演变进行阐释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的"原因中自由的行为"这一法理,并对客观主义三种学说进行比较分析,以"归责原则视角 犯罪论体系视角 结构性视角"这一综合性视角来研究"原因自由行为"的观点,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理念可以为解决醉酒犯罪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0.
林培晓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73-78
近年来,以醉酒、吸毒后自陷责任能力缺失或者耗弱之状态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现象已引起了普遍的关注,且目前我国法律不足以解决这种问题。学者们主张引入大陆法系刑法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但通过对现有国外学说进行评价和分析,发现无论哪一种学说都未能很好地解决原因自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与责任主义原则之关系,故此提出以概念和分类为前提,以行为理论和因果关系理论为基础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相似文献
11.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实质是指“不可数罪并罚的事后行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可以导致不可罚的缘由作出相应的分类,也可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本身的数量作出相应的分类。虽名为“不可罚”,但“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并非绝对的“不可罚”。为尊重案件事实真相和体现个案正义,“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至少应作为从重量刑情节对待。 相似文献
12.
刘权坤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25(1):63-65
界定某个罪名是否是行为犯,能够有效地达到判定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避免错误地出入人罪。行为犯的特征在于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不可衡量或者不需衡量,行为犯可具体划分为阴谋犯、举动犯、过程犯和持有犯四类。 相似文献
13.
陆诗忠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29(4):82-91
对预备犯刑事可罚性持否定立场的依据并不充分。可罚的预备行为固然应当包括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但这里的犯罪工具应当限定为我国刑法禁止公民个人所拥有、支配的某些特定物品。可罚的预备行为中的“制造条件”的行为应当理解为与实行行为存在紧密关联的行为。我国刑法预备犯的立法模式是科学的。采用个别化的立法模式则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对刑法法益构成抽象危险的行为将无法全面进行惩治。 相似文献
14.
客观的处罚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通说承认客观的处罚条件这一概念,认为其属于无关犯罪成立与否的情况。但是,这切断了犯罪与刑罚要件及其效果之间的联系,有违“犯罪是可罚的行为”这一定义。而且,这种将犯罪从刑罚考量中割离出去的做法,有导致犯罪论的形骸化之虞。事实上,作为发生可罚性程度之危险的介入情况,客观的处罚条件理应还原至作为可罚的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应该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客观的处罚条件之间的相互联动,由此而导致了法律所应防止的可罚性违法事态的发生。基于这种理解,在行为当时,必须存在将来发生客观的处罚条件的可能性、行为与客观的处罚条件之间的相互联动提高了危险性、对将来发生客观的处罚条件具有预见性。据此,偶然责任得以排除,从而担保了责任主义。 相似文献
15.
刘恒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8,(3)
文章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49份裁判文书的整理和分析,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中存在着冲突,其一,对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不同,其二,我国法律规定与实践中不相适应,其三,理论中对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分类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不同。实践和理论的不一致是因为对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依据在我国学界并未达成共识,因此出现学术争鸣不断,实践中裁判各不相同。原因自由行为其不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规范,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原因自由行为的量刑考虑。 相似文献
16.
杨会芳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76-78
与欺骗性的非法行医行为相比,自愿交易型非法行医行为的人身危险性和客观危害性均小得多,而且其可罚的公众基础具有减弱性。因此,自愿交易型非法行医行为具有特殊性,应该单独作为非法行医罪的一个条款加以规定,并应坚持刑罚的谦抑性原则,从轻处罚。 相似文献
17.
陈昊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0,32(4):17-25
限制处罚说始终无法开出解决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良方",症结在于对问题域划定上的含混不清。中立帮助行为理论所要解决的真正问题是:如何在中立帮助行为形式上符合传统帮助犯主客观成立条件的前提下,为其不可罚性寻求一条合理的解释路径。因此存在着两条不同的路径:一是对帮助犯的成立条件进行实质解释,二是排除其违法性。现有理论中客观归责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应当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构成要件层面,并且对"法不容许的危险"这一标准进行细化,从而顺畅的解决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判断难题。 相似文献
18.
反侦查行为是侦查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学界从各个方面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然而对反侦查行为的法律规则却鲜有涉及。可将反侦查行为分为可罚的反侦查行为和不可罚的反侦查行为。大部分反侦查行为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被排除在刑法规则之外 ,而侵犯新的法益的行为则受到刑法的规制 相似文献
19.
王波峰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4):116-122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统一的犯意支配下,当主行为完成后,又实施的一个没有超出原法益范围内的继续保持或利用其不法状态,其不法内涵已经被主行为所包涵的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在我国的研究还不太成熟,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此理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加以处理,并注意其在定罪和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排除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应用。 相似文献
20.
高艳东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17(6):30-35
刑罚权极易扩张是未经历以人权限制权力的启蒙洗礼之中国固有的国家权力张扬特性所体现出的重刑主义的一个侧面,这是探讨可罚根据的动因。可罚行为根据的尝试性探讨之目的是使社会危害性落脚于一个具体和形象的且与刑法规范更容易融合的基石。行为可罚以损害为前提、以危险为扩张上限、以罪过为核心、以行为中人格态度为归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