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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涉外仲裁条款的解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赵秀文 《法学》2004,(2):85-98
本文结合我国法院所审理的一起涉外案件和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 ,论述了法院对涉外 (国际 )仲裁条款作出适当解释的理论与实践。笔者认为 ,法院和仲裁机构均有权对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作出解释。在解释仲裁条款的过程中 ,关键的问题是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对此作出解释。鉴于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就如何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一项独立协议 ,在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作出解释时 ,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共同选择的法律 ,而此项法律与含有该仲裁条款的主合同的适用法律不一定相吻合。如果当事人未能对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作出约定 ,应当适用与该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即仲裁地法对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解释。  相似文献   

2.
什么是仲裁?仲裁与诉讼有何区别? 在发生争议前或在发生争议后,双方当事人可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地把他们之间产生的争议提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作出裁决。 所谓仲裁协议系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用其它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机构多是权威性的民间团体,只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某种仲裁机构仲裁并有一方的书面申请时,该机构才能接受提请的仲裁。没有这个先决条件,仲裁就不能成立;只能到法院诉讼了。向法院诉  相似文献   

3.
王秋雯  姜政扬 《法制与社会》2010,(33):101-102,105
提单仲裁条款的有效性是困扰海事海商实践已久的问题。提单与租船合同的分离产生了租约中仲裁条款如何能对提单当事人有效的疑问,提单受让人因没有参与提单签发而被认为自始欠缺仲裁之意思表示,伪造、倒签、预借提单情况下的提单仲裁条款是否同提单协议分离而独立有效。外国当事人往往通过否定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进而否认我国为仲裁地对案件进行管辖。因此,我国宜借鉴英美做法,立法上通过完善海事仲裁法赋予当事人在中国诉讼或仲裁的自由,司法上也不宜过分严格地处理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尽可能多地给予当事人在我国通过诉讼或仲裁救济权利的机会。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据此,在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同时对确定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作出明确约定。因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不能用以判定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确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对仲裁地约定不明,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5.
《仲裁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在审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案件的实践中,常常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订立民商事合同时都不单独订立仲裁协议,只在合同中订有约定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也称为仲裁条款。当事人在民商事合同中订立的大部分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是仲裁条款,以仲裁条款替代仲裁协议。由于当事人忽视仲裁条款的订立、随  相似文献   

6.
仲裁是一种比较古老的争议解决方法,其最初的形态可以追溯到古希腊①。海事仲裁是商事仲裁中的一种形式,它是海事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海事仲裁与一般的商事仲裁一样,必须由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即海事仲裁协议。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开始某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条件,是整个仲裁程序得以完成,仲裁目的得以实现的主要依据。③而在海事仲裁协议中,最具特色的就是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这对于确立海事仲裁的性质以及海事仲裁与国家司法权力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一、海事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含义海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7.
评论2002年英国法院对仲裁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包括:(1)执行仲裁条款的情况,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和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2)法院不支持仲裁协议的裁定;(3)仲裁员回避;(4)当事人就仲裁裁决上诉,包括上诉的程序、理由、案件事实认定的问题和法律适用的问题;(5)执行仲裁的裁决;(6)结论,总体评论2002年英国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审查的情况。  相似文献   

8.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根基。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而言,根据我国已加入的《纽约公约》第 4条的规定,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应向执行地法院递交书面的仲裁协议,因此仲裁协议是否书面存在直接关系到已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以及仲裁裁决是否能得到执行地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仲裁协议是否书面存在,需要结合有关的事实来判断其是否符合《纽约公约》第 2条第 2款关于书面 (仲裁 )协议"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规定。笔者在最近办理的一宗案件中所涉及的仲裁条…  相似文献   

9.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一般认为,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作为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依据,通常有两种存在形式,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专门的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通常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在仲裁中对有关当事人和机构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但是,很多当事人还不了解订立仲裁条款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这往往导致在产生争议需要使用仲裁条款时,才发现仲裁条款并未给争议解决带来便利,甚至可能带来更为复杂的程序。本文在介绍订立仲裁条款应注意问题的基础上,再结合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其他关联合同,一并分析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应该注意的事项,希望能给仲裁使用者们提供一点参考。  相似文献   

11.
我国仲裁协议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石小申所谓仲裁协议制度是指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裁决,必须以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为依据。世界各国对仲级机关管辖权的规定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二种类型:一是大多数国家仲裁机关以当事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发生争议后约定的仲裁协议作为合...  相似文献   

12.
一、当事人签订的多份合同中,有的约定了仲裁条款,有的既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也没有明确将其列为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的附件,或表示接受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关于仲裁管辖的约定。尽管上述合同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不能因此否认各自的独立性。二、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未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也只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3.
国家法院对仲裁协议实施监督的核心问题,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管辖权的认定: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就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将协议项下的事项提交仲裁解决,除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不能履行;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后,法院仍然有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仲裁协议有效性和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审理,法院的此项权力来源于法院地国的国内法;在仲裁程序结束之后,当事人还可以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此根据无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此裁决。但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放弃了对仲裁协议有效性或者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则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就不能再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仲裁庭对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没有管辖权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此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4.
孙航 《法制与社会》2010,(33):120-120
仲裁条款作为仲裁协议的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在合同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达成的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项约定。由于提单特殊的性质和功能,使得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有着明显的特殊性。因而理论界对于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争论激烈本文从合同法的视角,阐述了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班轮提单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5.
同诉讼制度相比,仲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了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具体争议提交仲裁外,任何一个仲裁机构都无权强制行使仲裁权,因此仲裁协议奠定了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本文不揣浅陋,拟对仲裁协议生效要件与性质、效力以及仲裁条款可分性等问题作一初探,以期抛砖引玉。一、仲裁协议的生效裹件及其性质(-)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保证将未来可能发生或者目前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诉诸诉讼的一种书面协议,它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私法上契约成立的有效要件,即:当事…  相似文献   

16.
试论合同当事人变更后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实中存在许多这样的情形: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附有一份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协议可表现为单独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后来因为特殊事由的发生从而变更合同当事人,此时,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是终止,失效,继续有效或效力待定?本文拟从合同当事人变更的不同类型入手,针对其各自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进行初步的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17.
因“超裁”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法律、国际公约都将“超裁”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从狭义上讲,“超裁”包括:一、超越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这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某些争议可提交仲裁,法院和仲裁员一般都将仲裁条款的覆盖面解释的尽可能宽泛。二、超越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提交仲裁的事项首先要通过考查争议的标的和请求判决的实体问题来取定,其范围应通过仲裁请求及基于仲裁请求产生的问题来确定,包括当事人的辩护。此外,广义上的超裁还包括未适用当事人的管辖权、仲裁庭没有使用任何国际法、仲裁庭显然漠视法律。  相似文献   

18.
师华 《法学杂志》2002,(6):54-56
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方法主要有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诉讼、WTO争议解决机制和国际争端机制。国际商事仲裁是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贸易争议 ,主要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事先的约定或事后的仲裁协议 ,仲裁人不得对当事人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仲裁。国际商事诉讼是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国际贸易争议。这里司法诉讼是在一国法院提起的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贸易争议 ,各国法院根据本国的民事诉讼法对此类争议行使管辖权。WTO争议解决机制是用来解决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由于执行WTO协定而发生争端的一套法律制度。国际争端…  相似文献   

19.
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某一争议案件从事仲裁活动的法律权限。一般来说,它是指对某个案件有整体的进行仲裁的权力。从严格意义讲,仲裁管辖权还包括在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某一争议有了整体的管辖权之后,对该特定争议中的某些事项是否有权进行仲裁。本文将从一般意义上来探讨有关涉外仲裁管辖权的几个问题。一、协议管辖权原则是确定涉外仲裁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所谓仲裁的协议管辖权原则,是指在仲裁案件中,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行使管辖权完全由案件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决定。即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将当事人之间…  相似文献   

20.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经贸仲裁案件中曾遇到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该仲裁机构名称不完整的情况,如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写成“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等,如何认定这类仲裁条款的效力,应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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