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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潘星丞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3):43-47,68
《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但关于传铕定性的《批复》仍未失效;为履行入世承诺,避免国际贸易摩擦,对传销不能一概视为犯罪。“传销”含义随国家政策不断变化,需准确界定其范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传销犯罪不能认定为诈骗,其法律适用应为“双轨制”模式:“团队计酬”仍属非法经营罪,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则应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双轨制”从立法理由看,具有应然性;从刑法解释看,具有实然性。 相似文献
2.
吴大县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6):26-31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由此产生分歧和争议。笔者试从理论的角度谈谈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要特征、既遂、共同犯罪、罪与罪界定等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3.
袁喜丽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25(2):65-67
"传销"本是一个中性词,一种经营方式.自上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以来,我国从未放松过对它的立法规制.然而,虽然国家禁止传销的法令接二连三地出台,传销仍然十分猖獗.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正是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传销活动. 相似文献
4.
李雅璇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1):52-56,80
文章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四条为题点,认为传销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亦可为自然人,因而,草案第四条关于传销犯罪的主体的规定并不周延。传销犯罪可以和诈骗罪形成犯罪竞合,此时应当通过考察构成要件、案件事实情况以及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情况的符合性再做定论。传销犯罪不可能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形成竞合。传销犯罪一般还裹挟有其他犯罪如非法拘禁、绑架等罪,此时宜数罪并罚。对于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或者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即便自身并未参与传销活动,仍宜以传销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5.
6.
杨文博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47-52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非打击所有的传销行为,其仅针对"金字塔欺诈式销售"式传销;对于情节严重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仍然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骗取财物"是该罪最本质的特征,但并非所有的传销犯罪都将此本质特征客观外化表现,司法实务中对"骗取财物"应做实质性解释。该罪的主体应当做相对广义的解释,包括传销组织的发起者、核心成员以及各地方传销分支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另外具备组织、领导职能的积极参与者也应当构成本罪;不具备组织、领导职能的积极参与者可以根据其行为构成其它犯罪;对于一般参与者不易以犯罪论。 相似文献
7.
陈振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2):60-63
《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文章在罪名、客观行为方面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等问题上作了分析,以期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这一条款。 相似文献
8.
马章民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6):46-50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首次将非法移植人体器官行为纳入刑事立法,我国刑法理论界研究较少,司法机关在认定时也面临诸多问题.研究器官移植的立法沿革,界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构成,探讨器官移植的立法完善,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9.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认定,可以说是在法律未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所规定的人体器官犯罪涵盖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等四种犯罪。作为人体器官犯罪的对象,人体器官既包括活体器官,也涵盖尸体器官,但不包括同属人体材料的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在"摘取未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场合,只有在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故意的成立。《刑法修正案(八)》未将单位规定为人体器官犯罪的主体,且在对精神病人人体器官的特殊保护方面处于缺位状态,这实属立法缺憾。 相似文献
10.
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熙辉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15(4):80-84
堵截构成要件是刑事立法制定的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功能的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罪之“堵截构成要件”表现为“或者其他型”。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对非法经营罪做出修改,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个罪构成。限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成立犯罪之范围的同时,有必要对司法解释与单行刑法明确的非法出版行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和扰乱电信市场秩序行为和非法传销行为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11.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更为明确,但是学界对此司法解释看法不一。我们必须首先明确通过《刑法》规制的非法集资行为的范围,重新审视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方法,明确非法集资行为的四个特征并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其次厘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最后对司法解释中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标准进行正确认识。 相似文献
12.
邓忠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0(4):64-66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于案件的定性具有重大影响,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也有多种观点,莫衷一是.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产生于签订合同前(包括合同签订时),行为人签订合同前(包括合同签订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签订合同后、财物交付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签订合同及财物交付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侵占罪. 相似文献
13.
口供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排除非法口供,严肃口供的合法性,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目前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但有不足之处,应以"自白的任意性"规则,作为理论基础。文章提出要明确证明责任,厘清证明标准,真正落实我国刑事法律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并重的理念。 相似文献
14.
杨卫红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21(1)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重要的政府强制性行为。违法的税务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主要有主体违法、内容违法、程序违法三种。违法税务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存在着认识误区,防止违法税务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出现,要进行有效的程序控制,完善法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5.
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各犯罪构成要件上都有区别,罪数形态上亦有区分执业医师擅自脱离执业地点和不按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应以非法行医论处,有证医疗机构的无证“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活动造成损害的应以非法行医论,无证人员无偿提供医疗服务的仍属非法行医行为,刑法立法上应当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以资完善. 相似文献
16.
非法获取、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行为给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为有效地惩治此类犯罪.节约社会成本.建议刑法对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行为予以规制,具体在刑法第280条第三款后面增设一条非法获取、传播身份信息罪,并将刑法修正案(五)的相关内容并入此处,作为条款之一。非法获取、传播身份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数量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为身份信息资料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为他人重要的身份信息。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获取、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数量较大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包括窃取、收买或者非法传播。非法提供、持有和收集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不构成本罪.必要时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调整。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身份信息资料管理秩序和当事人合法利益带来损害而仍决意为之。 相似文献
17.
非法证据的有限排除主义之惑——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五大理论问题之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舸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22(6):15-20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对非法证据尤其是非法言词证据的界定、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之排除及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设计方面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但从该文本在非法实物证据及其排除方面的阙如、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在程序设计上的不彻底性等几个方面来看,它所设定的仍是一种对非法证据有保留地排除制度,遵循的其实是非法证据的有限排除主义,因而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价值冲突和选择——兼谈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之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云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42-45
非法证据的取舍问题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争论的焦点。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否采信,体现着国家在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两大价值上的取向。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预防违法、保障人权的作用,因此,在我国有必要完善该规则。 相似文献
19.
吴贵森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37-40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超过的必备的主观要素需要采用推定来确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必须依据司法解释对推定事实的列举规定,《会议纪要》列举事实是非法占有目的存在的必要条件;在基础事实真实、主客观相统一和重视被告反驳的情形下,结合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和犯罪构成结构进行判断.在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及合同诈骗犯罪认定中,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列举的法定情形可以推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则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