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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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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我国《物权法》明确将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物权类型中的用益物权,明确了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文章阐述了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中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我国《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式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确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生效要件,以及规定了在其流转时,如不登记,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都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相矛盾,在现实中也造成了诸多问题。因此,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日益市场化,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公示制度,真正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切实维护好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有序化。  相似文献   

3.
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多数学者主张将土地的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承包方保留承包权、转让经营权或者将这两项权利同时转让.但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简单拆分为承包权与经营权,不仅对承包权、经营权的定性于理于法无据,也混淆了权利与权能,还存在着社会与政治风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整体权利,具有"谁占有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特征,因此,承包方转让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经营权.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农工的生产积极性,维护了土地承包经营长期而稳健的发展。但是由于兵团的特殊体制,使得团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缺乏物权的保护。兵团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改革,必须建立兵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公示制度,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物权权利;依法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创新,最大限度地优化土地资源的利用;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费用,切实减轻职工负担。  相似文献   

5.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并不发生变化,接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具有物权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则是一种典型的要式合同关系,具有更明显的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在法律关系上当无疑义,但将主体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则无必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实则为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从法理上或实务上都不宜强调须经发包方的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则是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创新,应在制度上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6.
土地经营权之物权化,需基于权利设立的不同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类型化划分,并根据其权利设立方式的不同,明确其法律的性质,进而构建土地经营权物权规则。以承包经营权为成员权自物权,以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更加契合我国物权实践和理论。对此,应围绕土地经营权得丧的权利变化,在权利设立方式、权利期限、登记规则、流转规则、担保物权设置和实现等方面,按照物权的基本原理构建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7.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新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应全面准确地解读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就是赋予土地承包经营人独立的处分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是保留承包权只流转经营权 ,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值得进一步探讨 ,土地所有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8.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历来是我国学界争议的一个话题,其中的债权说和物权说是两种代表性的观点。而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我国将经历一个由债权到物权的转变过程。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的农地利用制度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是导致当前农地征用征收过程中农民利益严重丧失的一大重要原因。我国农地利用制度的设计基础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土地物权制度设计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而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这一基础制度目前是不可动摇的。因而我们应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地产权制度的基础上重构我国的农地利用制度。农地持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应该替代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我们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10.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性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经济法意义上的物权,该种物权带有浓厚的社会保障性、身份性和社员性特征,我国社会结构的二元性特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呈现这些特征的制度根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性功能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而朝信托制和股份制方向发展,政府宜通过立法推动农地征用从征用补偿制向征用产权制转化。  相似文献   

11.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已经成为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重要形式。虽然中央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均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但是操作性的法律规则供给不足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复杂性等原因呼唤地方立法的产生。地方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地方立法存在入股标的表述杂乱、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土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土地法律关系将发生重大变化,故此应以新的土地法律关系为基础,将入股标的统一为土地经营权,明确合作社解散或社员退出时土地经营权的处置规则,并通过统一立法对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引导和监管。  相似文献   

12.
在现有的法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只需发包方与承包方达成合意即可,法律并不要求该项物权的设立以登记或权证为要件。之所以采用这一模式,与我国农村的现实密切相关。因此,在承包地确权的过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及其规范性应予以高度重视。登记颁证是对承包经营权予以确认的程序,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对抗要件。厘清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的法理,有助于我们明确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相似文献   

13.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国家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举措,从法治角度考察其实效情况,可分析行为有效部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行为有效性的分析共选取了三个方面: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意识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现情况。在此基础上得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行为有效性的结论和建议。  相似文献   

14.
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物权有利于保护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权利人权益。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草案》中的立法,需要科学设计《物权法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章节体例,强制施行当事人登记制度,确立包括抵押、继承在内的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消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列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及其消灭情形。  相似文献   

15.
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下位概念,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又具有身份性特征,故土地经营权往往不能自由进入市场而流转,这就造成了"无地者无资格获取土地,有地者无权利流转"的冲突局面,因此有必要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从而更好地实现"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政策目标.而通过对农地三权分置立法模式的选择,将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含义限缩为具有人身性质的土地承包权,而将其中的土地经营权定义为一种新类型的用益物权,这有利于保障土地经营权人的固有利益.  相似文献   

16.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特制度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逐步放开的过程,这种制度变迁背后隐藏着立法价值目标的变化.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中的种种矛盾,反映了立法者左右为难的两难选择,是土地生产要素功能与社会保障功能冲突的必然结果.因此,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前提是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同时需要从根本上强化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之规定隐晦含糊,地方立法相互间亦存有明显差异。入股之法律性质应认定为物权性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应确立客观准确的价值评估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社员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抵押等形式再次流转,且不应针对入股之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保底分红"。社员退社时可以有条件地请求退还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时,可以设立合理的回购、置换等制度。农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期间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应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  相似文献   

1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在土地权利中最核心、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今后农村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但是,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着诸多缺陷,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纠纷解决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急需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以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转型。  相似文献   

19.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而强制取得他人所有的土地制度。我国不存在私人土地所有权,土地征收唯一的对象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规模不断扩大,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侵害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解决问题的方案有:通过立法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征收客体和补偿范围,以公益诉讼保护集体土地合法权益等,  相似文献   

20.
当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争论的症结在于:其一,没有区分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改制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制后,土地经营权内涵与功能发生根本改变,其自由流转(包括继承)当无异无疑。其二,没有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流转与其他流转方式的区别。继承是原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原主体丧失为前提,而转让、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则是以原承包经营权主体生存并且往往根据其意志进行。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肩负着社会保障功能,人身性没有涤除,又鉴于中国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因而不应当也不能够继承。问题的根本解决,应当消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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