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中国刑法中的典型的法定目的犯--描述、追问与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付立庆 《法学杂志》2006,27(1):32-34
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可以分为典型的法定目的犯、非典型的法定目的犯和非法定目的犯,本文主要研究典型的法定目的犯问题.对于我国刑法中的典型的法定目的犯笔者进行了全样本的深层次追问,并且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对于我国刑法中的典型的法定目的犯之立法的总体评价.  相似文献   

2.
犯罪是侵犯或威胁法益的行为,法定犯是单纯违反禁止规范的犯罪,是对国家规定的单纯不服从,并没有实质地侵害法益,其在法益侵害性的问题上存在先天不足。没有法益作为判断可罚性的理论支撑和限缩作用,导致其出罪机制不畅以及司法实务中法定犯的日益口袋化。针对法定犯有别于自然犯的这一特性,基于法定犯构成要件要素主要为行政要素,即表达的是对行政法律法规的保护与强调而非刑法自体恶的要素,为弥补法定犯法益性欠缺所导致的法益甄别与限制刑法处罚范围作用的欠缺,宜对法定犯中的形式性与实质性行政要素进行双重限缩解释,以建立法定犯有效的出罪渠道,实现刑法处罚范围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陈兴良 《法商研究》2004,21(3):127-137
对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如何定性涉及是否承认非法定目的犯的问题。如果承认非法定目的犯的概念 ,则上述行为不能定虚开发票的犯罪 ,只能根据其手段行为定偷税罪 ;否则 ,结论相反。芦才兴案、郑时杰案、崔孝仁案的审判结果表明 ,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虚开发票罪的成立必须具备骗取税款的目的 ,但事实上这一目的应当作为该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4.
论真正非法定目的犯的解释适用——兼论刑法漏洞的补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真正非法定目的犯的解释适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诸多理论盲点:真正非法定目的犯与不真正非法定目的犯不分;目的性限缩与限制解释不分;可补充的漏洞与不可补充的漏洞不分.真正非法定目的犯属于刑法隐藏漏洞,必须通过目的性限缩方法来补充.目的性限缩中的"目的性论据"不是刑法法益保护的目的,而是刑法自由保障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法定犯拓展与刑法理论取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分类分析,对于把握刑法的发展、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事政策的取向与取代均具有较大意义,法定犯行为本质上在于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法定犯的大量拓展是现代刑法的重要现象,这种现象意味着对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冲击。法定犯作为犯罪,其实质就是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否证。同时,其对犯罪构成理论的更新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政法学刊》2017,(6):73-80
抽象危险犯由于迎合了当前风险社会背景下对于恐怖犯罪的打击需求而备受推崇,但与深受刑事政策影响的刑事立法不同,刑事司法必须兼顾法益与人权保护。目前刑事司法有不当扩张适用抽象危险犯的趋势,导致刑法适用的机械与僵硬,有"客观归罪"之虞。表意犯理论作为化解涉恐犯罪中抽象危险犯副作用的一剂良药,跨越主观故意"知"与"欲"的藩篱,侧重考察行为背后的特定意思表示,以此来作为入罪标准,是判断不法意识的良好途径。最终可践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实现反恐与人权保护的双重目标。  相似文献   

7.
实质预备犯的立法膨胀与司法扩张,直接推动刑事处罚日益前置化、过罪化,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动摇了刑法的根基。回溯立法初衷,我国在刑法分则中设立实质预备犯,原本是为了消解《刑法》第22条规定的普遍处罚形式预备犯原则,并从形式可罚性与实质可罚性两个维度限定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将不具有刑事可罚性的预备行为排除出犯罪圈。因实质预备犯带有浓厚的积极预防、早期干预色彩,为避免其在立法实践与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发生异化而滑向口袋化、工具化、恣意化的错误方向,设立实质预备犯应以保护重大法益为限;成立实质预备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后续犯罪的目的,并且被实行化的预备行为客观上具有引起或者协同后续行为侵害法益的高度盖然性;解释实质预备犯的兜底条款应采取同类解释规则,仅包括与明确列举示例具有等价性或者同质性的事项;独立预备罪的犯罪预备尚未对法益形成一定的抽象危险,原则上不予处罚,从而合理划定实质预备犯的处罚边界。  相似文献   

8.
目的犯之目的争议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的犯之目的是超过的主观要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这种特别目的是犯罪故意之外的要素,而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之一。在存在范围上,目的犯有法定的,也有非法定的,而非法定目的犯的存在,并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目的犯之目的在本质上属于犯罪动机。  相似文献   

9.
为了克服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刑法短板,应坚持解释论与立法论"两手抓".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是环境本身,而非传统的人身、财产法益;环境法益不同于公共安全法益,故意排污并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无论故意排污还是因管理不善过失导致环境污染,都应作为犯罪处罚,故"模糊罪过说"具有现实合理性;污染环境罪属于一种准抽象危险犯,"严重污染环境"是对排污行为本身的限制;安装"天网"同时捕获普通野生动物和珍贵野生动物的,应当数罪并罚;多年后方显现污染后果的,并未超过污染环境罪情节加重犯追诉时效.应将环境犯罪作为独立一章进行规定,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之后;应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对污染环境罪进行分解;应将污染环境罪法定最高刑提升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0.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存在不同的争议,选择不同的主观罪过会产生不同的理论结合路径。采取犯罪结果分层论能够澄清行政犯的罪过判断要素,通过区分定罪结果与量刑结果辨析质与量的双重定罪标准,确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同时结合“权益保障型”法益、“制度依存型”法益解释论的分析路径,解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定罪与量刑要素,建构分析法定犯的范式模型。  相似文献   

11.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需要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从立法背景、法律解释、刑罚目的、刑法功能角度分析,认为应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即目的出发,对限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予以限定。  相似文献   

12.
刑法典中关于税收犯罪的重刑化趋势较为明显,但近些年来,刑罚轻缓化的刑事政策也在立法中展露头脚。《刑法修正案(七)》注意入罪与出罪相结合、从严与从宽相协调,并且更多地展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松和轻缓的一面。《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适用死刑的规定,这都被视为推行刑罚轻缓化的重要标志。轻缓化刑事政策的推行要建立在相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基础上。税收犯罪衍生机理的特殊性以及法定犯性质决定了将来税收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向"严而不厉"立法模式的迈进。  相似文献   

13.
王昭武 《清华法学》2013,7(5):71-85
对中止犯性质的理解不同,对中止犯成立要件的解释也会有所不同。以政策说为基础的"新综合说"认为,中止犯之所以得以必要性地减免其刑,首先是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而且,与未遂犯乃至预备犯相比,减少了违法性与责任。为此,作为客观要件的中止行为,必须是足以防止既遂结果的行为;对于作为主观要件的任意性,首先应从行为人的主观考察是否存在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能体现行为人"规范意思的觉醒"。  相似文献   

14.
经济刑法中危险犯的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涂龙科 《法学杂志》2012,33(8):165-169
危险犯的采用及其在立法上的扩展是立法对风险社会的回应,也是经济犯罪立法的重要特征。通过对近年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的分析,可以发现《刑法》在大量增设经济犯罪罪名的同时,经济犯罪的危险犯的成立范围也大大扩展。同时,出于法益保护的早期化,预防社会风险等方面的现实需要,在经济刑法中设立抽象危险犯颇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基于维护经济秩序安全的需要,可以考虑在经济刑法中谨慎地规定过失危险犯。  相似文献   

15.
危险驾驶罪的法理辨析——兼论刑法法益保护的前期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军 《法律科学》2012,(5):113-120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一些高度危险源以及与之相关的高度危险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法益,刑事立法被要求前置,导致危险犯尤其是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增多,一些预备行为和过失危险行为被犯罪化。危险驾驶罪属于过失危险犯,经由抽象危险犯的形式被犯罪化,这也是法益保护前期化的集中体现。以此看待危险驾驶行为,司法实践中则不能一律入罪,而是需要完善相应的行政支援措施。  相似文献   

16.
对于经济领域行刑竞合问题的行政犯刑事不法的判断,必须以行政不法为前提。包括"兜底条款"在内的行政规范与刑事规范,必须在法秩序统一的原则下,作体系性解释。体系性解释也应当包括行政法律、法规内部的一体性诠释,前置法中有类型化规定的情形,特别是有刑事责任条款与没有刑事法律后果的区别规定,刑事不法的认定必须给予基本的敬畏与尊重。刑法作为"二次法",对于经济领域的行刑竞合案件的处理,特别具有理念的引领作用。行政规范的目的定位与刑事规范的目的指向有不同的旨趣,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目的解释只应当作为出罪依据,而不能作为入罪理由,目的限缩应当是不符合规范目的的行刑竞合案件出罪化的根据,对于"兜底条款"的解释更是如此。  相似文献   

17.
正本文案例启示:抽象危险犯是指犯罪行为本身包含了法律拟制的严重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而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其与具体危险犯在危险事实的判断认知、危险能否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以及犯罪行为处罚的理论依据上均有不同。由于抽象危险犯存在可能导致刑罚扩张、违反罪责刑相统一原则和抵牾去犯罪化刑事司法政策的弊病,因此有必要予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8.
从李庄案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法条关系的角度以及现实适用来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职业歧视的结果。现实中所出现的一些判例固然可能是罪名本身的问题,但是也可能是对于罪名理解偏差所致。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之所以是结果犯,既是因为其犯罪对象即刑事证据具有特殊性,又是因为该罪与其他伪造犯罪的不同性在于其他伪造犯罪的伪造行为与欺骗行为是可以分开的,刑法惩罚本罪行为的重心是诈骗行为,在证据尚未提交和审查的前提下,不构成完整意义上的证据。纯粹的引诱和谋划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行为不属于犯罪完成形态,有时甚至可能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在罪名设计不尽合理的情形下,在概念具有不确定性的时候,应本着有利于罪刑法定所隐含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理念作出解释。只有这样,才能够将罪名的不合理性限制在最低限度。  相似文献   

19.
应当重新审视法定犯的刑法规范属性,从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论转向分离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统一论混同了立法和司法原理,势必得出行为成立犯罪就一定处罚的结论,这不仅与司法实践不一致,也会导致在立法扩张的同时加剧司法的进一步扩张。刑法立法的类型性和抽象性,为分离论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刑法立法不可能完全杜绝司法的个案裁量,司法可以在立法的框架下针对个案予以情景化判断。分离论有助于形成“立法扩张+司法限缩”的模式,促进个案裁判的实质公正。分离论符合司法综合判断的立场,通过裁判对刑法规范的具体适用予以实践性建构,可弥补刑法立法偏重一般性的不足。分离论有助于实现犯罪的分层评价,行为规范的主要功能在于宣示行为的规范违反性,裁判规范则侧重处罚必要性的判断。基于法定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分离论思路,首先,应当摒弃形式化的机械认定犯罪的思路,强化刑法规范目的对于刑事违法判断的制约,避免行政法和刑法规范目的混淆,同时避免后果主义对构成要件的“软化解释”。其次,注重法定犯罪量要素的客观判断,在认定模糊罪量要素时,应当坚持客观违法的立场。最后,应当建构法定犯应罚性与需罚性区分的司法逻辑,应罚性是以罪刑法定原则为...  相似文献   

20.
张亚平 《法商研究》2023,(5):103-117
持传统观点者认为,法定犯的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从属于前置行政法,但近年来,法定犯的违法性判断独立于前置行政法的观点日益盛行。“独立性说”既存在诸多理论上的问题,在实践中也难以推行。法定犯的刑法违法性判断从属于前置行政法的立场应当得到坚守,因为刑法违法与行政法违法的本质相同,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目的和任务相同,刑法保护的法益与前置行政法保护的利益相同。坚守法定犯违法性判断“从属性说”,并不否定刑法与民法违法性关系的相对性,因为刑法与民法的违法性关系不同于刑法与行政法的违法性关系,两者在不同的轨道上并行不悖。在坚守法定犯违法性判断“从属性说”的基础上,应根据“但书”、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等对法定犯积极出罪。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